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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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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对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其中主要包括:
(1)申请人资格。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文件填写与格式。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或者印章是否缺少;同时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审查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委托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4)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缴纳规费。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也就是说,申请日就是商标局收到复核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的日期,实际上也是商标局发给的《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指经形式审查后,商标局对商标的内容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审查主要分为绝对条件审查和相对条件审查。
(1)绝对条件审查。绝对条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①法定构成要素。注册商标必须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主要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②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作为商标必须具备让消费者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标识功能,即标识功能和区别功能,不然就失去商标存在的意义。③禁止条款。商标禁止性条款是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使用。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其一,关涉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其二,关涉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其三,关涉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尽管均为禁止条款,但《商标法》第10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禁止情形是不同的。《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止是绝对的,这些标志不仅不能注册,而且不能使用。而《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则是相对的,即这些标志最初是禁止注册的,但却可以使用。对于那些描述性的商标,如果通过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仍然是可以注册的。④功能性。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相对条件审查。《商标法》第9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既包括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如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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