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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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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与核准。
1.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原则。各国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原则:①申请在先原则。它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获准注册。先申请的先审查,后申请的后审查。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注册的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在先原则有利于申请人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也有利于商标管理。其弊病是可能出现大量申请备用而并不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从而妨碍另一些申请者对该商标取得注册,闲置和浪费了商标这一宝贵的资源。②使用在先原则。它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时,谁先使用这一商标,谁就获得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有利保护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避免了商标注册申请备而不用的现象,但其最大弊端和难度就是究竟谁最先使用该商标,在许多情况下难以确认,最先使用的可靠证据难以搜集,因此极易发生纠纷,审理的难度也很大,注册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我国对商标注册一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1982年《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以使用在先原则的办法。修改后的《商标法》仍然执行这一原则。因此,申请日期和申请手续齐备非常重要。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在先的商标不论其实际使用与否,优先审査优先注册,申请在后的商标无条件地予以驳回。但是,如果申请日期为同一天的,则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申请人必须提供使用该商标最早日期的证明,比如商品包装、广告、产品说明书、销售发票、参加展览(均注明确切日期)等证据。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由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2)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査制度。世界各地对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有两种审査制度。①形式审査制度,也称为不审査制度。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只要手续齐备,符合要求,即予以注册。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很容易通过。法国、瑞士等10多个国家都采用形式审查制度。②实质审査制度。它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在注册之前对商标权利是否生效进行实质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已注册商标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相似;是否有损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政治上是否会产生不影响;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商标注册申请填写情况是否过宽,需要详细说明商标名称等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査制度。
我国对商标注册的审査,一直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
(3)商标注册审査程序。商标审査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我国商标注册审査的程序按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①形式审查程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具有商标申请的权利;审査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是否符合商标法规规定的完备手续;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是否清楚审查商品分类是否准确;审查商标申请是否经核转机关核转或委托代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査商标申请规费是否缴纳。②实质审查程序。形式审査程序均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是商标局对商标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査。审査内容主要包括:商标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素;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商标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共秩序的要求;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③驳回申请程序。在商标实质审査过程中,商标局认为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问题可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的原因主要有:商标使用的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不易识别;商标使用了禁用的文字、图形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局批驳注册申请的商标须退还申请人。已经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不得重新申请。④驳回复审程序。当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驳回申请提出复审须符合以下要求:要遵守法定时限,须在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15天内(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按规定书式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附送原“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10份和黑白稿1份;按规定缴纳评审费。驳回申请商标的复审,只能是被驳回的原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及指定商品均不得改变。如有改变,不能作为驳回商标复审,而应作为新商标重新办理手续申请注册。
2.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
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一般有下述两个环节:
(1)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初步审定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査,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准备予以核准注册,但能否核准注册,尚须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后正式核准。初审定的商标,因未正式核准,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要进行第一次公告。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地址、商标名称、商标图样、使用商品类别及指定商品名称、申请日期和审定编号等。
(2)核准商标注册。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或虽有人提出异议,但经商标局审查,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均应予以注册,并予以公告。复审申请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认为申请人理由成立,应更正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准予注册并予公告。核准商标注册是承认一个商标在法律上取得专用权的根据,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就是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它是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即可使用带有“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⑩”注或者“R”)的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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