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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外资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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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种技术文化创新的激励机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才能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在工业化进程的初期,由于技术、经济、文化水平较低,往往需要免费和廉价使用外国相对先进的知识,因此总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外国技术和文化创新成果的保护,或者需要将某个技术、文化领域排斥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美国自1790年颁布版权法以后长达100年的时间里,是著名的盗版国家,不保护外国人的作品,受害最大的是当时的英国大作家狄更斯,他的小说在美国被大量盗版,他本人却未获得分毫报酬。荷兰1869年废除了其1809年专利法,并直到1912年才重新实施专利制度。瑞士的专利法多次被公民投票否决,直至19世纪末才得到通过。在对化学物质给予专利的问题上,德国直到1967年,瑞士直到1978年,日本直到1976年才决定对化学物质授予专利权。在对药品给予专利的问题上,德国和法国直到1967年,意大利直到1979年,西班牙直到1992年才修改法律;授予专利权。即使在当今代表知识产权最权威保护水平的TRIPS,美国却因为其国内专利法至今没有专利许可强制的规定,而对该协议的相关内容(第2l条)通过严格限定的12项条件来约束对它的适用。因此,超越技术、经济的发展而采取与发达国家大体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代价是巨大的。
但是,现代的世界经济是一体化、全球化的经济,作为经济欠发达国家,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是使本国经济成功的重要保证之一,因此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我们一定要参加,如果单纯为维护短时期利益而放弃参与的机会,那么我们将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促进经济发展迅速提高综合国力的目标,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尽早与TRIPS一致,根据《中国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单边行动计划》,一方面,我们将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分阶段做好以下工作:
近期(1997~2000年):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调研工作,为有关法律的修改做好准备,着手准备《商标法》的修改工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对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修改《著作权法》,适应国际公约对著作权保护的要求,打击侵权盗版。
中期(2001~2010年):进一步对《专利法》进行修改,适应薪兴技术领域对专利保护的新要求,进一步改善专利审批程序,并与相关国际公约相一致;修改《商标法》,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程序;颁布《半导体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颁布《商业秘密保护法》;通过建立一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程序,优化行政执法手段,并强化司法手段,形成及时、便利、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继续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对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不断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远期(2011~2020年):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新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继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另一方面,我们则要全力捍卫国家利益,在作出一定牺牲的条件下换取我们应得的权利。
(1)坚持“以市场换技术”这个我们在利用外资中的既定战略目标,并用政策、法律明文加以规定下来。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我们必须在市场、利润与知识产权的合理转让间态度坚决,因为这一点既是我国最大的优势,也是外国企业最大的弱点。例如,要求把提高本地技术研制开发能力作为外国厂商投资申请过程中的部分附加条件;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园区,集中优势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吸引外国高科技企业进驻等。
(2)加强市场管理和控制,消除外资或跨国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市场行为。例如,中国轻工总会在《指导外资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规定,对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基础能满足国内需求的行业和投资少、利润水平高的产品,不再批准外商独资企业,国产名牌企业不允许外商控股和增资控制。同时中国轻工总会也将向国家提出一批重点支持的品牌和企业名单,要求国家在技术改造立项、国内外融资、股票上市以及跨地区兼并联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1以有效地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3)加强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协调机制,必须改变现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立法层次不清的局面。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一般都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贸易挂钩,把专利局机构设在商务部(如美国)或通商产业省(日本)等经贸综合管理机构之下,各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关职能清晰,权责分明。
(4)加强知识产权政策的适应性。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很快,难免在某些方面与其他领域立法之间的衔接处有所遗漏或疏忽,而法律不宜经常变动,为了在不同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我们有必要灵活运用各类政策规定,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国家,用适当的政策内容调整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5)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合资做法与损害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行为提高到法律制裁的高度,坚决处罚为一己之利或扩大政绩的需要变相出卖国家利益的做法。我们还不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我们只是一个渴望经济持续发展的国家。在我们周围已经不存在宽松的国际贸易和技术转让环境,但是任何的困难都有它事物的两重性,在沉重的外界竞争压力下,我们应该充分运用国际上所提供的保护机制,建立起我们的自主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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