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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利益平衡理论贯穿于整个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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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涉及最多的领域属于著作权。而对著作权法的描述中,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在授予创造者的权利和留存公众的权利之间平衡”。
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整体框架看,私权保护是利益平衡的前提,但离不开对利益平衡目标的追求。平衡精神的确立是一个历史的渐进过程。被自然法权利的神圣光图所笼罩的近代著作权法,在其初创时期,没有也不可能涉及平衡各种主体利益的基本规范,即合理使用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而现代著作权法在权利和权利的限制方面都规定了丰富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既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笕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又规定了邻接权人的权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还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权利,即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限制,包括时间限制(规定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期)、地域限制(著作权具有地域性)、使用限制(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类主体的权利构成了这个著作权法体系。
而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社会公众因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而密切联系起来,他们的权利相互关联。因此,整个著作权法就是一部“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的平衡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涉及信息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法也都如此。可以说,利益平衡理论贯穿于整个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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