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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第三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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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异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异议就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认定,不予注册。当然,异议必须是在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超过异议期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人可以是与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利害关系人,如在先注册等在先权利人等;也可以是与此无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如认为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而请求商标局撤销的人。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商标局经过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裁定,并将栽定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虽然异议程序并非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都必须经过的程序,但任何一个商标申请注册时都要在初步审定公告之后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获得注册。
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以不同理由提起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申请人资格有所不同对于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参见《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任何第三者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商标局也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对于侵犯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人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凡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裁定。但是申请人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或者理由申请裁定。
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申请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审,根据法律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委员会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委员会的栽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去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规定确立了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能够进一步保障商标确权的公正性。
注册商标取消申请
(a)不使用注册商标超过法定期限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b)未履行法定手续这是我国特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c)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凡符合上述理由的,商标局可自行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第三人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请求。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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