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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遏制商标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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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早报
去年新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内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在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顾问程影看来,《商标法》第四条中新增的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恶意申请的商标进行制约。首先是审查阶段直接驳回恶意注册商标。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修改之前,审查员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并决定驳回。但《商标法》第三十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存在极大恶意的申请人在其他类别抢注他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时,无法直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予以驳回。倘若商标权利人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异议的方式解决。但异议程序一般耗时至少十二个月之久,将会耗费商标真正权利人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此外,尤其是重点类别被抢注的真正权利人,在商标权利不够稳定的情况下,维权的成功几率也难以保证。正因如此,现今社会抢注知名商标,假冒知名商标的情况屡见不鲜,明显不利于构建健康的商标大环境。新《商标法》第四条实施以后,审查员若发现恶意注册的商标,便可以依据第四条及第三十条,依职权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一定程度上在实质审查阶段就限制了恶意商标的申请,极大程度地节约了真正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第二是任何人可以“不以使用为目的”为由对已经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对已注册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对于恶意注册商标主要的救济方式是通过异议、无效宣告两种方式。在新《商标法》第四条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了其他的救济手段:一方面,“不以使用为目的”相对于之前具体条款中所包含的情况而言,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另一方面,新《商标法》第四条是可以直接引用的实体条款,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对恶意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新《商标法》不仅在立法角度对审查趋势做出了相应的指导,还通过相关的部门规章使得法律适用能够落到实处,对打击商标恶意申请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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