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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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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为了获得更好的保护,很多企业将其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即字号作为商标注册。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审查范围不同的特点,将他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商誉的在先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司注册,以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谋取不正当利益。遇到此类案件,企业应该怎么办?

引言

企业使用的商标要经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审查的范围涵盖了所有在先商标。企业名称则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其审查仅限于地方区域内在先企业名称的字号。实践中,为了获得更好的保护,很多企业将其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即字号作为商标注册。

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审查范围不同的特点,将他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商誉的在先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司注册,以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案件由于不法商人的企业名称被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部门合法登记,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受此类案件投诉时,通常不愿意责令不法商人更改被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要求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如果该企业名称的使用被法院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该判决要求侵权人更改其注册的企业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办理的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诉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件。

案件回顾

丹麦格兰富控股公司(GRUNDFOS HOLDING A/S)是1945年成立的格兰富集团的控股公司,设立于2008年,经受让获得注册号为145165,注册于1981年的“GRUNDFOS”商标。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注册号为1629822的“格兰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注册于2001年。以上“GRUNDFOS/格兰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国际分类第七类的“泵和阀”等产品。两公司同属于格兰富集团, 格兰富集团以“GRUNDFOS/格兰富”为商标生产和销售的泵类和阀类产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产销量居世界前列。

2014年,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发现,位于安徽滁州天长市的一家泵类生产企业在2009年6月注册了含有“格兰富”文字的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该公司将其英文公司名称翻译为“Anhui Grundfos Machinery Equipment Co., Ltd.”,还在其公司网站中展示和销售突出使用“格兰富”和“GRUNDFOS”商标的泵类产品,并宣传介绍其是“格兰富集团中国核心合作企业”,误导相关公众。同时该公司还在“研磨加工和金属铸造”类别注册了“格兰富”服务商标。

为制止上述违法行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在2014年9月向安徽滁州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其使用委托人“格兰富”商标作为字号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该公司更改含有“格兰富”商标和字号的企业名称。天长市工商局经过执法检查后,最终认定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网站宣称其为“格兰富集团中国核心合作企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但是以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过安徽省工商局预先核准,我方委托人“格兰富”商标未被评为驰名商标为由,拒绝做出要求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更改含有“格兰富”商标的企业名称的决定。

2015年6月,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本加厉,以法人股东的身份注册成立了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误导相关公众。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决定对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以彻底制止以上两公司的违法行为。

诉讼策略

代理人研究该案件后决定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鉴于证明我方委托人“GRUNDFOS/格兰富”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为本案的关键,代理人查阅了涉及“格兰富”商标异议和无效案件的案卷,获得大量证据,用以证明委托人“GRUNDFOS/格兰富”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

关键证据涉及“GRUNDFOS/格兰富”两商标的持续和广泛的宣传,产品的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排名,赢得的各项荣誉和官方认证,在全国范围内参与的重大工程,社会捐助,两商标行政和司法保护的记录等各方面,这些均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格兰富”作为原告在国内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亦受到法律保护。依据《商标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因为没有获得被告实际制造和销售标有“GRUNDFOS”或者“格兰富”商标的泵类产品的证据,所以侵权人网站在其泵阀类机械产品标注的“格兰富”和“GRUNDFOS”文字成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

此外,因为本案审理需要以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基础,所以审理法院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了案外因素的影响。

法院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一年半的审理,在2018年1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法院除了未认定“GRUNDFOS/格兰富”为驰名商标外,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包括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责令两被告更改含有“GRUNDFOS/格兰富”的公司名称,共同承担100万人民币赔偿,在专业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原被告均涉及相同的经营范围,原告拥有在先的“GRUNDFOS/格兰富”商标权和字号,原告以“GRUNDFOS/格兰富”为商标的泵类产品拥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两被告有搭乘“GRUNDFOS/格兰富”商标以牟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定,两被告在公司网站在泵阀类机械产品介绍中标注“格兰富”文字,包装上使用“GRUNDFOS”标识,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被告公司在“研磨加工和金属铸造”类别注册了“格兰富”服务商标,法院指出,其实际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的“格兰富”商标并非是对其取得的服务上的使用,两被告以其持有“格兰富”服务商标为理由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经济赔偿, 法院基于如下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请求。1. 原告“GRUNDFOS/格兰富”商标和字号知名度高,美誉度强,影响力广。2.原告商标指示性强,识别度高;3.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4.被告经营时间长达7年,实施侵权规模大,影响广,包括两被告注册资金高达3000万元和600万元,占地广,获得各种荣誉,公司门前以“格兰富路”命名道路,在媒体、网站和展销会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实施商标侵权的产品和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相同或类似,依据司法认定遵从按需认定的原则,无需认定“GRUNDFOS”和“格兰富”为驰名商标来跨类给予保护。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庭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更改了其公司名称,并且在行业杂志上刊登了致歉声明。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中,代理人首先通过地方行政执法机构,对侵权人采取查处措施,取得了被告从事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随后,通过搜集大量证明“GRUNDFOS/格兰富”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和被告违法行为的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彻底解决了被告使用“格兰富”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制止了被告在网站产品介绍中使用“GRUNDFOS”和“格兰富”文字,误导相关公众的商标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在专业杂志上刊登的致歉声明对其他类似案件的违法者产生六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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