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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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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家商标申请
§1.正式要求
商标注册申请以特定申请表提交。表格和任何附件应以印刷形式填写。
§2.申请内容
该申请应包括:
申请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代表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和地址
有关优先级的信息(如果要求),请参阅。第13至16条
商标的表示形式,请参见。第8节
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清单,请参见。第10节。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
§3.通讯地址
除非申请中另有规定,否则根据第2节第1号给出的地址。1是《挪威商标法》第77条规定的通知和服务等地址。如果申请人指定了代表,则代表的地址是在授权书允许的范围内的相关地址。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或代表,则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首先列出的人员的地址为来函地址。申请人可以随时将新地址通知挪威工业产权局以进行通信。
§4.集体商标的附加要求
如果是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则还应包含为使用该商标而制定的规定。法规应包括以下规定:
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人和使用条件
非法使用或违反法规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可能给用户带来的后果
所有人有义务对违反商标使用规则的商标所有者承担责任
与用户有关的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监督权,可能使用特定的监督机构。
§5.申请日期
即使不满足《挪威商标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申请要求,且该申请中包含所提出商标申请的商标的表示,该申请也将具有商品清单符合第6节中的语言要求的应用程序和适用的服务,以及可以识别并联系申请人或代表(如果有)的信息。
§6.语言要求
申请书(包括第4节中指定的任何法规以及商品和服务清单)应使用挪威语。
其他文件应使用挪威文,丹麦文,瑞典文或英文。
如果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使用的语言不是第一款规定的语言,则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挪威工业产权局设定的期限内将其翻译成挪威语。
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要求翻译由国家授权的翻译人员进行认证。
在个别情况下,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接受第一款中未指定的语言。
§7.适用于多个商标的申请
注册申请只能适用于一个商标。
如果一项申请涉及多个商标,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将这一事实通知申请人,并为申请人设定一个时限,以请求根据该申请处理其中一个商标。
申请人可以要求在新申请中处理未基于原始申请处理的商标,请参见。第17节
§8.商标在申请中的表示等
在应用程序中必须指定要注册的商标的类型,例如它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还是三维商标。还必须指定商标是否为彩色。
如果申请涉及图形或组合商标,申请人应附上清晰的商标复制品,但不得超过8.0 x 8.0厘米。复制是指可以电子方式记录,存储和复制的任何图形表示。
如果申请涉及三维商标,申请人应附上展示商标整体设计所必需的复制件数量。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决定所提供的图像中的/哪些将被包含在后续出版物中。如果认为需要评估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模型。模型应由耐用且无害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任何方向上均不得超过30厘米或重量不得超过4千克。
如果申请涉及其他商标,例如声音标记,由颜色或颜色组合组成的标记或移动标记,则申请人应提供该标记的详细说明,例如以注释的形式或在色标中指示色号。国际颜色代码系统。对于声音标记和移动标记,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存储在适当介质中的商标样本。
挪威工业产权局针对各种商标类型等建立了详细的存储格式准则。
§9.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变更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13条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变更请求应提交挪威工业产权局,其中包括:
申请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代表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和地址
第3节中的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
变更商标的申请号
所需商标的变更
根据第8节的规定,以变更的形式表示商标,并根据需要提供任何其他图像。
表格和任何附件应以印刷形式填写,并由申请人或所有人或其代表签字。
变更请求只能包含一个新商标。应始终对原先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评估,以评估是否已满足根据《挪威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申请了注册的商标变更的条件。
新商标应在注册簿中输入,并注明商标变更日期。
§10.商品和服务清单
商标注册申请应包括商品和服务清单。
商品和服务应清楚,明确地标明。在挪威工业产权局的挪威语版本中使用“尼斯协定”最新版本的名称。关于有效的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的1957年6月15日第1号始终被认为符合第一款的要求。商品和服务应在其所属的类别中列出。分类应按数字升序排列。
商品或服务的清单随后可能不会扩展到适用于提交申请时未在申请中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的清单。
§11.免责声明
如果挪威工业产权局认为应该对商标的一部分作出免责声明,则应将此事通知申请人。建议的免责声明应包含在通知中。通知还应包括申请人发表评论的期限。
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免责声明,则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在异议之后拒绝注册申请或取消注册。
§12.处理申请过程中的异议
如果在注册商标之前,挪威工业产权局收到对申请评估的重要异议,则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将其通知申请人。
反对商标注册不授予任何当事方权利。如果不遵守异议,则应将提出异议的权利告知已提出异议的一方。
第二章优先
§13.申请优先权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19条第1款提出的优先权要求必须在优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且必须在申请中说明。在此时间之后,无法提出优先权请求,或者在提交申请后无法用这种请求补充申请。
如果优先时间限制在公共假日或挪威工业产权局关闭的那一天到期,则该时间限制将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第1号的缔约国的法律,要求向地区商标局提交的申请要求优先权。1883年3月20日第1号保护工业产权或WTO协定。1994年4月15日的1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或根据《巴黎公约》或《世贸组织协定》当事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相当于提出国家申请。
优先权请求应指明提出被调用的申请的商标授权,提出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如果申请号未知,则应在申请人知道后立即将其转发。如果缺少这些信息,挪威工业产权局应给予申请人一个月的期限以纠正该缺陷。如果未遵守纠正期限,则优先权将失效。
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提供优先权证明。优先权证明应包含第三款第一句中规定的信息,申请人的姓名和申请书的副本,并应由提出申请的商标局予以证明。如果不遵守时限,则优先权将失效。
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挪威工业产权局撤回优先权要求,直到决定了注册申请为止。
§14.展览优先权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19条第2款提出的优先权请求必须在提出优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且该申请必须显而易见。在此时间之后,无法提出优先权请求,或者在提交申请后无法用这种请求补充申请。
如果优先时间限制在公共假日或挪威工业产权局关闭的那一天到期,则该时间限制将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
优先权要求应标明首次展示商标的展览名称,展览举行的状态以及在该商标首次展示商标的时间。如果缺少这些信息,挪威工业产权局应给予申请人一个月的期限以纠正该缺陷。如果未遵守纠正期限,则优先权将失效。
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提供优先权证明。优先权的证明是,负责展览的管理者宣布展览是国际性的,以及在展览中首次展示带有商标的商品的时间。如果不遵守时限,则优先权将失效。
第13条第5款也相应适用。
§15.部分优先
如果申请涵盖不止一种商品或服务,则申请人可以请求一项或多项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优先权(部分优先权)。
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应用要求部分优先权。即使应用程序以不同的状态提交,这也适用。每个申请都应符合第13和14节的条件。
§16.在《巴黎公约》或世贸组织之外的国家中的申请
可以根据在1883年3月20日《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1994年4月15日WTO协定不是缔约国的国家提出的申请,请求根据《挪威商标法》第19条要求优先权。如果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挪威在挪威提出的商标申请授予了这种优先权,
第13节至第15节中的规定也相应适用。

第三章分离,划分和合并申请与注册
§17.在新申请中商标的分离
如果根据第7条第2款提出了分居请求,则申请人应提交新的申请表,分立商标的代表以及商品或服务清单。挪威商标法第23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也相应适用。应当支付规定的费用。
在原始申请中提交的文件,包括直到实施分离的文件,都应视为新申请中的文件。分离的应用程序保留其原始应用程序的优先级。
如果不满足第一和第二款的条件,则分居请求将被拒绝。
如果实行分居,则将这一情况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新申请的编号。
§18.申请分案
申请人可以要求将先前提交的申请分为几个独立的申请。
分案请求应注明原始申请的编号,并包括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以及相关类别编号,该信息由原始申请涵盖,并由新的一个或多个申请涵盖。每次新申请应支付规定的费用。一个新的应用程序称为分割应用程序。
在对原始申请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应提交分案申请。分割后的申请可能不涵盖分割前原始申请未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分开的申请可能无法涵盖与原始申请或另一份分开的申请相同的商品和服务。
如果不满足第二和第三款的条件,则分案请求将被拒绝。挪威商标法第23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也相应适用。
被认为是原始应用程序的延续的应用程序保留其原始应用程序编号。为每个分割的应用程序分配一个新的应用程序编号。
如果实施了分案,则将这一情况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分案申请的编号。
§19.分案申请
在原始申请中直至该分案的实施并包括该分案的实施而提交的文件,均应视为分案申请中的文件。分割后的应用程序保留原始应用程序的优先权。
§20.注册分工
所有人可以要求挪威工业产权局将一个注册分成几个注册。
分割请求应注明原始注册的编号,并包括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以及具有相关类别编号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包含在原始注册中,并应包含在新的一个或多个注册中。每次新注册均应支付规定的费用。新注册称为分割注册。
原始注册终止前,应提出分割注册的请求。分案注册可能不涵盖分案之前原始注册未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分开的注册不能涵盖与原始注册或其他分开的注册相同的商品和服务。
如果不满足第二和第三款的条件,则分案请求将被拒绝。挪威商标法第23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也相应适用。
原始注册保留其注册号。为每个分开的注册分配一个新的注册号。
如果实施了划分,则将这一情况通知所有人,并通知所划分的注册编号。
§21.分案登记
在原始注册之前(直至实施分案)提交的文件,应被视为分案注册中的文件。分开的注册保留与原始注册相同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并在适当时保留与原始注册中转让的商品和服务相同的优先级。
§22.合并分开的申请和注册
申请人可以要求挪威工业产权局完全或部分合并以前分开的申请,请参见。第18节。
该请求应指明申请号,将与之合并的申请号以及合并的申请所涵盖的具有相关类别编号的商品和服务。要求部分合并的,申请人应指明将转让给商品和服务的申请中应包括的带有相关类别编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支付规定的费用。如果不符合本段的条件,则合并请求将被拒绝。挪威商标法第23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也相应适用。
如果合并了包括原始应用程序在内的先前划分的应用程序,则具有原始应用程序号的应用程序将始终继续。
如果实施全部或部分合并,则通知申请人此信息并通知合并的申请号。
所有人可以要求挪威工业产权局完全或部分合并以前分割的注册,请参见。第二十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四章异议与行政复议
§23.异议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26条提出的异议应向挪威工业产权局提出,其中包括:
对方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代表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
异议适用的注册
反对派的依据
如果仅要求部分取消注册的请求,有关异议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或不受异议影响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支持反对派的因素的必要记录。
反对派必须由反对党或其代表签字。实施细则第3节相应地适用于与对方当事人通信的地址,请参见。挪威商标法第77条。
§24.异议通知
挪威工业产权局会尽快将异议副本发送给商标所有人,并有期限发表评论。如果商标所有人答复,则挪威工业产权局将决定在案件处理之前双方之间是否需要进一步沟通。
§25.继续处理异议的通知
如果撤回异议,则如果有特殊原因,挪威工业产权局仍可以继续处理异议,并且在挪威工业产权局收到异议已被撤销的通知后两个月内,已通知商标所有人。取消。
§26.异议案件结果的通知
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将异议案件的结果,上诉权和上诉期限通知商标所有人和异议方。
§27.行政复议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40条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向挪威工业产权局提出,其中包括:
提出请求的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代表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和地址
请求所适用的注册
要求依据的依据
如果要求仅对注册进行部分审查,则表明适用审查请求的商品或服务的指示,或不受请求影响的商品和服务的指示
支持请求所调用的因素的必要文档。
行政复议的请求应由提出复议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实施细则的第3节相应地适用于与要求复审的一方进行通信的地址,请参见。挪威商标法第77条。
§28.处理行政复议请求
进行行政复议的请求应进展顺利。应相应设置回复时间限制和其他时间限制。通常情况下,应在收到商标所有人的答复后做出决定。代替进一步书面处理未解决的问题,应考虑是否适宜召集会议各方。
行政复议请求书的副本应随附该请求的通知,请参见。挪威商标法第40条第3款第1句。
如果撤消了行政复议的请求,则该请求的处理应被关闭,并通知当事各方。挪威商标法第51条第4款第3句在处理上诉过程中适用。
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将案件结果,上诉权和上诉期限通知商标所有人和要求行政复议的当事方。

第五章商标注册
§29.商标注册簿
挪威工业产权局备有注册申请和商标注册的登记簿。第30条适用于指定了挪威的国际注册。所有人均可获得商标注册簿中的信息。
登记册应包含有关申请和注册的以下信息:
申请号和注册号
申请人或所有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代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请参阅。挪威商标法第3条和第77条
申请的提交日期
是否要求优先权,如果需要,优先权的依据和第2章中指定的信息
申请或注册是否是根据《第7号议定书》进行国际申请或注册的基础1989年6月27日第1号公约,关于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的表示形式,包括商标的类型,以及商标的补充说明(如果根据第8节的规定)
商品或服务清单
该应用程序是单独的应用程序还是分开的应用程序,如果是,则为原始应用程序的编号
注册是否为分割注册,如果是,则为原始注册编号
申请或注册的分离或分割是否产生了新的申请或注册,以及有关新申请或注册号的信息
申请或注册是否与另一申请或注册合并,如果合并,则原始申请或注册的编号和提交日期
商标注册的日期
公布注册的日期
登记期届满日期或(如适用)续展期
该案的其他决定和案情
免责声明的措辞(如果商标已在免责声明中注册),请参见。第11节
如果商标是集体商标,则为商标使用制定的法规,请参见。第4节
案件收发文件
已付,未付及酌情退还的费用
提出异议以及异议案件的裁决
商标是否已根据《挪威商标法》第33条进行了续展或终止日期
商标权是否已根据《挪威商标法》第21条或第28条进行了转让
所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是否已更改,请参见。第9节和第57节
是否已根据《挪威商标法》第30条或第45条取消注册,或根据第36、37、43或46条删除注册,以及取消或删除的日期
是否已提交不符合规定期限的不生效请求,以及与该请求有关的决定,请参见。挪威商标法第80条
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请求以及该案的决定
已经针对商标的无效,删除或转让提起法律诉讼
已向挪威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法律诉讼是根据《挪威商标法》第52条提出的
裁决的笔录已发送至挪威工业产权局,并且该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商标已被附加或扣押
与该代表有关的条件变更有关的新代表
关于任何转让或许可
申请人,所有人,代表或被许可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或地址是否已更改。
编号下的变更通知第33至36条应以挪威工业产权局确定的另一种格式提交。
表格和任何附件均应以正楷填写。
§30.国际注册
在第29节中指定的注册簿中输入指定挪威的国际注册。
寄存器中的信息可供所有人使用。
该注册簿应包含有关国际注册的以下信息:
国际注册号
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任何代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请参阅。挪威商标法第54条和第77条
国际注册日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指定挪威的日期
是否要求优先权,如果要求的话,被调用的申请在哪里提交,加上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挪威的指定日期或进一步指定日期
决定在挪威生效的日期
商标的表示形式,包括商标的类型,以及商标的补充说明(如果根据第8节的规定)
免责声明的措辞(如果商标已在免责声明中注册),请参见。第11节
商标已在挪威生效的商品或服务的英文清单
国际注册的公布日期,以及挪威的保护决定
登记期届满日期或(如适用)续展期
如果商标是集体商标,则为商标使用制定的法规,请参见。第4节
更换国家注册或转换为国家注册的通知
与第29节中指定的信息相对应的信息。20至22、24、26至32和34至36
从国际局收到的有关国际注册的其他信息,该信息对挪威的商标权,权利或保护很重要时,适用于挪威。

第六章出版物
§31.公布注册
商标在注册时即被发布。但是,将使用由挪威工业产权局确定的字体发布文字标记。根据《挪威商标法》第22条发布的商标注册,应包含第29条第2款(no。)中指定的信息。1至16、18和19。
§32.国际注册的公布
当国际注册在挪威取得全部或部分效力时,应予以公布。出版物应包含第30节第2款第3项中指定的信息。1至15
§33.收到反对意见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出版物应包括:
注册号,商标和商品类别
所有人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代表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第3节下的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
对方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代表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根据第23条第4句的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比照。第三节
异议日期
发行注册的Norsk Varemerketidende(挪威商标杂志)的版本。
§34.在异议案件中公布最终裁决
公布挪威工业产权局已就异议做出最终决定,请参见。挪威商标法第29条应包括:
注册号,商标和商品类别
所有人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代表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第3节下的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
对方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代表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根据第23条第4句第4节指定的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比照。第三节
异议日期
异议案件的结果
挪威商标杂志(Norsk Varemerketidende)的版本,其中公开了注册和异议。
最终决定的日期。
如果部分取消,则完整发布新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35.公布行政复议请求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出版物应包括:
注册号,商标和类别
所有人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代表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第3节下的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
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当事方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代表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第27条第4句规定的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比照。第三节
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日期
发行注册的Norsk Varemerketidende(挪威商标杂志)的版本。
§36.公布行政复议的最终决定
在行政复审案件中公布最终决定应包括:
注册号,商标和商品类别
所有人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代表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第3节下的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
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当事方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代表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第27条第4句规定的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比照。第三节
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日期
发行注册的Norsk Varemerketidende(挪威商标杂志)的版本
行政审查的结果
最终决定的日期。
如果进行部分审查,则会发布新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37.根据《挪威商标法》第80条发布决定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80条的规定,出版物应包括:
有关未遵守的时限的信息,并且已确定不遵守时限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第29条第2款第1项中指定的信息。1到2
§38.续展的公布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33条发布的续展应包括:
第29节第二段中指定的信息。1到4
续订期满的日期。
§39.公布商标权的转让
商标权转让的公布应包括:
商标权已根据《挪威商标法》第21条或第28条转移的信息
申请号或注册号
姓名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代表的名称或公司名称以及任何单独的通讯地址,请参见。第3节,针对转让案件中的双方
关于转让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的日期。
§40.发布新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公布对注册商标中的商品或服务清单的修改,请参见。第58条应包括:
注册号,商标和商品类别
所有人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代表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第3节中的任何单独地址
货物或服务清单修正案的输入日期
新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发行注册的Norsk Varemerketidende(挪威商标杂志)的版本。
§41.其他出版物
挪威工业产权局还应发布:
划分注册,并标明原始注册编号,划分的注册编号以及原始注册所涵盖的与相关商品类别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以及所覆盖的一个或多个注册的内容
合并注册,并显示已划分注册的编号和新注册编号,以及有关注册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相关商品类别的信息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30条或第45条已取消注册,根据第35条无效或已根据第36、37、43或46条删除注册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该注册已经停止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34条对商标进行的更改,并注明注册号和更改后的商标
转让通知
许可证通知
更改申请人,所有人,代表或被许可人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的通知,以及对单独通信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任命,更换或删除代表的通知
商标的扣押
终止指定挪威的国际注册的效力
用国际注册代替挪威商标注册,请参见。挪威商标法第73条
按照第一段第1项的规定发布通知。6到9,应包括挪威工业产权局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七章商标国际注册
§42.国际申请
国际注册申请应通过国际局的正式申请表向挪威工业产权局提交。表格和任何附件均应以英文填写。申请还应符合《挪威商标法》第67条和《通用规则》第9号协议第9条的条件。1989年6月27日签署的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
第13至15节中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也相应适用。
§43.国家申请或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申请应基于并完全对应于一个或多个涉及同一商标,具有相同申请人或所有人的挪威申请或注册,并且单独或共同覆盖国际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清单,请参阅。挪威商标法第68条。
§44.将申请转交国际局
当挪威工业产权局根据《挪威商标法》第42、43、67和68条找到正确的国际申请时,应将其发送给《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国际局。
§45.要求注册在其他州生效
当挪威工业产权局收到《挪威商标法》第69条规定的申请时,挪威工业产权局应记录收货日期并签署申请。如果发现申请是正确的,则应在挪威工业产权局收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及时将其发送给国际局。《马德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在其他方面也适用。
§46.停止基本申请或基本注册等时的通知
如果作为国际注册基础的国家申请或注册在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全部或部分失效,未获准或终止,则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将此事通知国际局。第六条,没有。《马德里议定书》第3条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
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在《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其他方面通知国际局。
§47.要求国际注册在挪威生效
挪威工业产权局收到国际局的通知,要求在挪威进行全部或部分生效的国际注册时,挪威工业产权局应检查《挪威商标法》第14条至第16条的条件是否符合被满足,比照。挪威商标法第70条。第11节和第12节中的规定也相应适用。任何集体商标法规,请参见。第4节应为英文。在审查《挪威商标法》第14条至第16条中的条件时,相应地适用《挪威商标法》第20条。
如果不符合《挪威商标法》第14条至第16条的条件,则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在按第1款通知挪威工业产权局后的18个月内,将其通知国际局。为此,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规则17发出临时拒绝。如果不遵守时限,国际注册将在挪威生效。《马德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4条适用于18个月期限的计算。
§48.要求重新评估
第47条第2款规定的临时驳回应声明,国际注册的所有人可以在发出临时驳回通知后三个月内,要求重新评估该注册是在2009年全面生效还是部分生效。挪威。适用《挪威商标法》第23条和第80条以及本法规的第53条和第54条。
§49.国际注册在挪威生效
如果挪威工业产权局认为已满足《挪威商标法》第14条至第16条中的条件,则在挪威进行国际注册的情况下,只要挪威工业产权局进行了处理,就可以对其进行任何修改。
§50.反对
当挪威工业产权局在第47条第2款规定的18个月期限内收到反对在挪威生效的国际注册的异议时,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在该期限届满前将此事通知国际局。限制。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17条的反对,该通知应表示为临时驳回。
如果在18个月的期限届满后可以对在挪威生效的国际注册提出异议,则在期限届满之前,挪威工业产权局应按照规则6第6条的规定。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第1条,字母a和b通知国际局,在18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由于以下原因,可能决定在挪威不进行注册:反对派。提出异议的,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在异议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将异议通知国际局。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17条的反对,该通知应被表述为临时驳回。
在18个月的期限届满后,基于异议的临时拒绝可能不基于异议中所述的理由。
第23节和第25节中的规定也相应适用。
§51.转换为国家商标注册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75条提出的转换请求,应在根据第1章进行的国家注册申请中向挪威工业产权局提出。除第1章中指定的信息外,该申请还应指定针对该注册的国际注册。转换请求适用,并按照第二段的规定终止或终止时间。
根据《挪威商标法》第75条第1款提出转换请求的时限,不得迟于国际注册在国际局注册之后的三个月。根据《挪威商标法》第75条第2款提出转换请求的时限不超过《马德里议定书》终止生效的两年。

第八章杂项规定
§52.关于上诉
如果撤回了上诉,如果在挪威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收到上诉已撤回的通知后两个月内已将此事通知当事人,则上诉的处理仍可继续进行。
§53.后续文件的语言要求
与商标注册有关的文件,包括在异议,转让,行政复议或上诉等情况下的文件,应使用挪威语,丹麦语或瑞典语。
这同样适用于与国际注册有关的文件,但与国际局无关,包括根据第48条进行的重新评估的文件。如果文件是另一种语言,则挪威工业产权局要求将其翻译成挪威文。挪威工业产权局设定的期限。第六节第二段,第二句和第三段的规定也相应适用。
§54.与所有人通信的地址
第3节相应地适用于与国家或国际商标注册所有人的通信。
§55.文件格式,提交时间,期限和费用
申请和其他文件可以按照有关费用等的规定,以纸件形式或电子方式提交给挪威工业产权局和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
挪威工业产权局和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有关费用等的规定中提供了有关时限,费用以及何时认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文件的规定。
§56.续签和续签
挪威工业产权局应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将《商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通知所有人。没有发出通知的事实不授予在期限届满后要求续约的任何权利。
如果续展请求不符合《挪威商标法》第33条第1款的条件,则挪威工业产权局应给予所有人纠正该情况的期限。如果在时限内情况没有得到纠正,则该请求将被拒绝。
如果续签,挪威工业产权局应签发续签信,其中应包括:
注册号
注册日期和续订期满日期
东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代表的姓名或名称。
续签信应寄给所有人或其代表。如果列出了一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则应向每个所有人发送续签信。第3节在其他方面应相应适用。
§57.变更注册商标
第9条相应地适用于根据《挪威商标法》第34条更改注册商标的请求。如果批准了变更请求,则应将新的注册信发送给所有人。
§58.对注册商标商品或服务清单的更改
所有人有责任确保注册中的商品或服务清单与1957年6月15日关于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尼斯协定不时生效的版本一致,参见。第10节。
所有人可以要求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规格或限制。商品或服务清单的规格或限制的通知应以另一种形式向挪威工业产权局提交,并以大写字母填写。该通知应包括注册编号和新的商品或服务完整清单,或指定该注册不再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并由所有人或其代表签字。
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在所有者有机会就预期的更改发表意见后,自行建立新的商品或服务清单(重新分类)。新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应记入登记册,并颁发新的登记证。
§59.商标等的存放
所提供的商标,三维商标的模型,声音样本等应以其原始形式存储在挪威工业产权局,直到停止注册以来已经过去了五年。
所提供的标记,模型,声音样本等均视为该文件中的文件。每个人都有权在挪威工业产权局研究它们,并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有权在适当的介质上获得它们的副本或图片。案件中的此类商标,模型,声音样本等仅在对商标的可注册性或专有权范围不重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还。
如果已将模型提供给挪威工业产权局,并且所有人未要求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退还该模型,则挪威工业产权局将决定如何处理。
§60.在原籍国的注册权
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可以要求将商标在挪威注册,因为该商标是在申请人为其住所的外国,其是公民或在该国经营的外国注册的。是《巴黎公约》的缔约一方的工业或商业企业。1883年3月20日第1号关于保护工业产权或1994年4月15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WTO协定,比照。挪威商标法第79条。
向挪威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时,该请求应包含在申请中,并具体说明被援引商标的注册商标机构,注册日期,注册号和有效期。挪威工业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将其通知发送给申请人后的三个月内提供注册文件。
登记信或经核证的登记册打印件的复印件被视为适当的证明文件。
如果请求不符合第二款第一句中的条件,挪威工业产权局应设定更正期限。如果不遵守第一句或第二句第二句中指定的期限,则原产国一样要求注册的权利被没收。

第九章最终规定
§61.生效等
该实施细则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1996年3月29日第309号公约,以及《挪威集体商标法和实施细则》。1996年3月29日第315号关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等进一步规定的规定应予废除。
除《挪威商标法》第83条规定的例外外,本条例还适用于在本条例生效之前提交的申请和进行的注册。
§62.其他法规的修正案
实施细则应当对其他实施细则进行下列修改:
应对第1号法规进行以下修改。关于植物品种权的1993年8月6日第832号:---
应对第1号法规进行以下修改。挪威外观设计法,2003年4月4日第418条:---
应对第1号法规进行以下修改。2005年6月24日第718号关于责任标志注册的规定:---
应对第1号法规进行以下修改。2007年12月14日第1417号挪威专利法:---
应对第1号法规进行以下修改。2009年3月25日第376号,关于向挪威工业产权局等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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