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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小拖把蹭名牌冒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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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晚报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上可选购的商品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但同时也出现了众多“搭便车”“蹭名牌”的商标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前不久,济宁市市场监管局长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就查处了一起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案件,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为企业自身发展竖起不诚信的“高墙”。
  记者了解到,被查处的这家企业为城区一家清洁用品厂,在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便使用打上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经查明,这家清洁用品厂于2020年3月份至案发止,通过使用伪造的“山东家洁环保公司”厂名,将未经注册商标“家洁地拖”文字加注“?”商标注册标记的方式,生产30cm至120cm不同型号的拖把共计16150把,以11元至24元/把不等的价格销售到外地14150把,销售额共计218470元,扣除原材料采购及工人工资等成本费用,合计盈利14569元,库存剩余2000把尚未销售。
  据任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冒充注册商标案件。尽管本案情节看似简单,但却有其较强的普遍性。另外,当事人真实名称为“济宁市任城区XX清洁用品厂”,但却在其生产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伪造的“山东家洁环保公司”,给消费者造成大企业、知名品牌、值得信赖的假象,欺骗消费者,构成了伪造厂名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拖把2000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69元整;3.罚款人民币43600元整。同时,针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43600元整。最终,当事人领到10.1769万元罚单。
案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或?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但在未核准注册之前就加注注册标记是其主要形式之一。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更是一种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管理的秩序。
  案件启示:
  企业只有注重创新并拥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才能合法长久地占有市场,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
  如果投机取巧,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仅会涉及民事侵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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