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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有者可以在商标被注册但商品进口受法律禁止的地方声明商标的知名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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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所有者”),国际食品公司,已经注册了相关商标“黄飞红“的商标(TM‘轴承黄飞红’)在许多国家,包括台湾,花生制品上述商标,但禁止将其进口到台湾。鉴于这种情况是一种市场机会,一家当地食品企业伪造了TM“黄飞红”来创建和注册与TM相似的TM“黄粒红”及其相关商标(TM“黄”)粒红“)用于出售花生产品。
作为回应,商标所有人对食品企业提起了异议程序,以取消假冒商标。决策机构做出了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的决定,食品企业对此上诉失败。不满意的是,它向知识产权法院(“ IP法院”)发起了三项行政诉讼,涉及三项注册商标。
这三件诉讼(案号: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诉讼106-Xing-Su-Zi-161、106-Xing-Shang-Zi-162和106-Xing-Shang-Zi-163)分别是分别由不同的法官裁定。由于法官将独立进行审判,因此李和李必须以一系列方式陈述这些案件,这将导致多名法官就这些案件中的共同纠纷达成有利于李和李的客户的一致结论,即“商标是否所有者可以在其注册了商标的地方主张商标众所周知的状态,以取消他人的伪造商标,但法律禁止进口其商品。”在完成这些案件的分配工作后,我在下面简要介绍我们的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成功解决商标相似性问题是我们的首要任务。这三个案件的法官均发现以下内容:双方商标的首字母和结尾汉字(“黄”和“红”)相同;双方都使用红辣椒装置装饰“红”字。这些商标所传达的视觉印象及其整体概念,外观和发音非常相似。因此,由于双方的措辞,装置和外观组成顺序非常相似,因此一般来说,消费者有可能混淆双方的商标,从而引起混淆和误认。因此应得出结论,双方的商标是相似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双方均指出其商标是根据不同的数字创建的,但法院持有以下意见:TM“黄粒红”是基于著名歌手“王力宏”(Leehom Wang)的用词。的发音,而TM“黄飞红”是借用著名电影人物“黄飞鸿”(Feihong Huang)的名字而创建的。消费者可能无法通过客观观察商标外观来辨别这些设计概念,因此上述内容与法院对商标相似性的认定没有关系。
其次,《商标法》第30-1(11)条规定,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因此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或可能稀释该商标。可能不会注册驰名商标或标志的独特性或声誉。在上述条款中,没有任何地方说此规定中定义的“驰名商标”必须在台湾注册。法院进一步指出:确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基于国内消费者的认知。即使商标该商标未在台湾使用,或者该商标在台湾的实际使用不广泛,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商标在国外已被广泛使用而闻名,其声誉已经达到,则该商标仍可以被认为是驰名商标。台湾。
带有TM“黄飞红”的花生产品是从中国进口的,禁止进口到台湾的商品。但是,当考虑(1)使用多个搜索引擎检索的搜索结果时;(2)商标事实已在韩国,美国和日本获得注册;(3)台湾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了相关商标商品,并且通过在线搜索发现的评论清楚表明了很高的声誉;(4)在中国各种报纸,杂志,媒体和在线购物渠道上发布的宣传和营销信息,并且法院认为,海峡两岸的人们经常通过贸易和旅行相互交流再加上他们的语言和文字非常相似,而且由于台湾人总体上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因此TM“黄飞红”在其知名度已经达到台湾的情况下仍可以被认为是众所周知的,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在裁定所有这三个案件时均得出结论,商标所有人在台湾广为人知。即使食品企业就其中一个案件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其上诉也被驳回(案号: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决108-Pan-Zi-299。)最高法院甚至强调:商标所有者在国外制造的花生产品被禁止进口到台湾,但是商标所有者仍然可以在台湾使用其自己的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也就是说,台湾法律法规禁止进口上述商品,并不意味着该商标所有者权利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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