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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外观和消费者认知度确定的设备商标相似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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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局(IPO)发布的《关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审查指南》,在分析商标之间混淆可能性时应考虑八个因素:(1)商标独特性的强度(2)商标的相似性(3)商品/服务的相关性(4)先前商标所有人业务的多元化(5)实际混乱(6)每个商标的熟悉程度所有者(7)申请人的意图(诚实/不诚实)(8)其他相关因素。实际上,IPO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每个因素进行加权。在上述八个因素中,“商标的相似性”是商标争议中最常见,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通常,标记的相似性在三个级别上进行测试:视觉,声音和含义。根据准则,在评估设备标记之间的相似性时,应优先考虑外观,即标记的外观。在最近有关商标异议的行政诉讼中,知识产权法院很好地展示了法院将如何应用该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对置标记是一个设备标记,其中包含一个倾斜的圆形水果和两个分离的叶子。另一方面,异议的基础标记是一个设备标记,其中包含一个苹果,苹果上有一片脱落的叶子,被咬掉。这两个商标均在商品上标明,例如计算机软件,第9类的计算机硬件和服务(例如计算机附件分发,第42类的计算机软件设计)。
反对者声称,对置商标的离叶设计与基础商标的设计极为相似。此外,反对者指出,根据反对者最近在美国进行的调查,独立的叶子设计是其商标的重要元素。此外,反对者指出,基础商标被认为是台湾著名商标,因此应给予保护。但是,首次公开募股对反对者做出了不利的决定,辩称反对商标是柑橘类水果,有两片分开的叶子,没有取出任何部分。因此,根据IPO,对立商标的含义和整体印象可与基础商标区分开。
首先,知识产权法院澄清说,在过去的法院判决中,异议商标的商标被认为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商标商标的独特性很强。关于两个相互冲突的商标之间的相似性,知识产权法院解释说,鉴于两个商标都带有圆形的果实和离生的叶子,因此两个商标的整体外观仍然相似。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质疑,即使IPO声称对立商标为柑橘类水果,相关消费者也可能仅基于剪影等元素就无法识别对立商标为柑橘类水果。的果实和脱落的叶子。
值得一提的是,知识产权法院指出,根据反对者在过去的带有基础商标的异议案件中,首次公开发行对反对者做出了有利的决定,反对其他带有圆形苹果果实但未咬人的商标。 ,有或没有离体的叶子。结果,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对立商标与基础商标之间应该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然后要求IPO取消对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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