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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区别标准是否在世界范围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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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增长已导致许多品牌,这些品牌仅在全球市场的一小部分才可用,而现在在全球都可以使用。这给企业所有者带来许多挑战。
这些挑战之一是如何生产,营销和保护将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销售的品牌。这是因为每个国家/地区都有其自己的流程,规则和条例,品牌所有者必须浏览该过程,规则和条例,以注册将在该国家/地区保护其品牌的商标。
通常,为了注册商标,商标必须与寻求注册的产品和服务有所区别。但是,如何确定呢?在世界范围内对独特性的测试是否一样?
本文简要探讨了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新加坡,加拿大和中国的独特性标准。
商标特殊性要求的目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对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是独特性。该要求等同于专利权新颖性和版权原创性的要求。
每个商标的主要目标是将一个商人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商人的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换句话说,商标可以标识与之关联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
但是,为了完成其工作,商标本身必须与其他商标有足够的区别。商标的独特性决定了从商标的注册能力到实施的能力以及商标一旦注册后是否仍然有效的所有方面。
一些商标通过其固有性质来实现与众不同,例如,耐克的运动服装“ swoosh”复选标记。但是,其他商标只能通过营销获得独特性,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独特性在购买公众的心中形成强大的联系。
例如,“葡萄干麸”一词仅是谷物品牌的描述,如果家乐氏公司(通过使用证明,包括销售,广告支出和消费者调查)未证明购买该产品,则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公众已经将该术语与这种特定的家乐氏谷物相关联。
公众将商标与特定商人的独特联系称为次要含义,并且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建立。

在美国如何确定独特性?
为了在美国注册为商标,商标必须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以有效地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为了确定独特性,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审查员参考了五类独特性。
独特的范围包括从仅作为商标使用而发明的单词,词组和符号到非常普遍以至于被认为自动不具备商标保护资格的单词,词组和符号,包括:

幻想商标–与USPTO可以自动注册为固有的独特商标。例子包括“施乐”,“谷歌”,“优步”和“柯达”。

任意标记–例如,用于计算机的“ Apple”和用于移动电话的“ Galaxy”,通常不用于表示所出售的产品和服务。

带有暗示意义的标记,例如,暗示用于平板电脑的“ iPad”,用于防晒乳液的“ Coppertone”或用于自由职业者平台的“ Upwork”,这些标志暗示了所出售产品和服务的某个方面或质量。尽管暗示性商标在本质上是可以注册的,但它们越不明显,就越需要证据表明存在次要含义。

描述性标记–仅描述所销售产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或方面的单词和短语,例如“轻量级”或“更快”。除非通过使用获得了次要含义,例如电视的“ Sharp”或计算机软件的“ Windows”,否则描述性商标不符合注册商标的资格。

通用商标–仅由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组成的商标。例如,术语“篮子”指的是销售篮子的商店。通用商标没有独特性,没有资格在美国注册。此外,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会变得如此熟悉,以至于公众将其与一整套同类产品和服务相关联。发生这种情况时,有效商标可能会变成通用商标,并失去其有效性。例如“玻璃纸”和“阿司匹林”。

加拿大
与美国一样,独特性是加拿大商标保护的基础。加拿大商标法将“独特”商标定义为将一个商人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商人的产品和服务区分开的商标。
商标不必在加拿大广为人知就可以众所周知。相反,商标的独特性取决于其识别潜在产品或服务来自某个特定商人的能力,即使该特定商人并不为人所知。
加拿大法院通常指出要被视为独特商标必须满足三个基本要求:
商标与产品和服务必须关联;
所有者在推广和销售产品和服务时必须使用该协会;和
协会必须将商人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商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
像在美国一样,商标独特性属于决定其提供保护范围的范围之内。幻想,任意或虚构的商标被认为是固有的强而有特色的商标,应受到广泛的保护。
诸如“ Xerox”和“ Kodak”之类的商标被认为非常强大,因为它们是专门为用作商标而创建的术语。此特性使它们非常适合区分一个商人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商人的产品和服务。
另一方面,缺乏鲜明特征的商标仅适用于有限的保护范围。这些标记之所以被认为是薄弱的,是因为,例如,它们是日常常用的表达方式,仅描述或暗示所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某些方面,或者通常用作名称或姓氏。
加拿大法律还承认,商标独特性并不一定是每个商标都固有的,但也可以通过使用或次要含义来获得。
但是,与某些国家不同,加拿大的商标在使用一定时间后不会自动获得独特性。取而代之的是,申请人必须通过提交证明,例如所使用商标的示例,销售和广告数据以及样本样本,来证明商标已获得独特性。
最近,加拿大引入了新规则。现在将检查商标的独特性,这将使注册更加困难。例如,如果商标不是独特的,则可能是拒绝的理由。
英国
在英国(UK),独特性也是商标注册的要求。但是,没有真正的客观测试来衡量商标的独特性。相反,英国知识产权局在评估商标的独特性时会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包括:
所售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市场份额;
用于推广商标的费用;和
商标作为所售特定商品和服务的原产地标记的强度和持续时间。
在英国,如果商标能够使消费者立即识别所出售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那么该商标将被视为具有固有的独特性。
但是,即使商标被认为缺乏独特性,但如果在注册之日之前在要销售的地理区域的大部分地方都具有独特性,则仍可以注册该商标。例如,如果产品和服务将在英国销售和销售,则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明,证明该商标在英国的大部分地区都具有独特性。
德国
与英国一样,如果购买国认可该商标为原产地标志,则德国将其视为具有固有的独特性。相反,缺乏与待售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鲜明特征,无疑是拒绝的理由。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商标驳回是基于缺乏独特性,则被认为是“绝对”驳回理由,德国商标局的审查员一旦决定商标权,就不太可能改变主意。没有特色。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通常重新提出申请要比拒绝拒绝要容易得多。
如果商标没有特殊性,但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特殊性,则仍可以注册,这通常需要进行消费者调查,并且很难证明。
法国
在法国,商标的独特性也会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评估。商标只有具有足够的显着特征以区别于要寻求注册的产品和服务,才能与其他商人的商标成为商标。
法国认为以下类型的商标完全没有任何独特字符:
仅由用于指称相关商品和服务的通用术语组成的商标;
仅涉及所售产品和服务的某些方面的标志,例如其目的,地理来源,质量或价值;和
仅涉及产品形状或目的的标志
像在英国一样,非独特商标可以在提交注册申请后获得独特性。但是,为了证明获得的独特性,申请人必须出示冗长,值得注意和众所周知的使用期限的证据。
新加坡
在新加坡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固有的独特性或通过使用获得的独特性。为了确定商标是否具有必要的独特性,新加坡法院将询问普通消费者是否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标识别为所售产品和服务的商标。
在新加坡,纯粹是虚构,有创造力和任意性的商标都是可以注册的。但是,纯属赞美性质的商标却没有。
但是,如果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独特性,则可以注册。为了确定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将评估几个因素,包括:
产品和服务获得的市场份额;
该商标的使用强度,使用频率和持续时间;
推广商标所花费的金额;和
能够真正识别出提供商标下所销售产和服务的卖方的购买公众所占的百分比。
中国
在中国,禁止将以下类型的商标注册为商标:
仅由通用名称或产品编号组成的标记;
仅描述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重量或其他方面的标记;要么
否则缺乏独特性的标记。
中国的商标审查员还可能考虑商标的简单性,复杂性,特殊的成分和配色方案,以及通常在其上展示商标的包装的性质以及该商标的知名度。
而且,尽管商标可能会通过使用获得独特性,但即使是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独特性的商标也仍然必须通过上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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