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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B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发布优先裁定,确认可食用的CBD补充剂的商标注册被非法使用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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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对合法使用大麻和大麻衍生产品的持续限制,对于许多商标持有人来说,大麻和大麻商品及服务商标的联邦注册仍然难以捉摸。最近的先例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或委员会)的决定似乎消除了一个可能的论点,即允许对某些CBD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并且再次让准注册人寻求普通法和州法律的约束。商标保护。

2018年《农业改良法》(俗称《 2018年农业法案》)规定,在《受控物质法》(CSA)中大麻从大麻的定义中删除。根据CSA,大麻的定义是:大麻和植物的任何部分,包括其种子以及所有衍生物,提取物,大麻素,异构体,酸,盐和异构体的盐,无论是否生长,都带有三角洲。 -9四氢大麻酚(THC)的浓度以干重计不超过0.3%。大麻的这种重新分类似乎为销售大麻和大麻衍生产品的公司提供了许多新机会,包括获得以前无法获得的联邦商标的可能性注册。公众似乎已经将法律的这种变化理解为使《生物多样性公约》“合法”。但是,对于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大麻衍生产品,仍然存在重要而细微的限制。

根据《 2018年农业法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检验指南1-19》(该指南),以明确检验用于识别大麻和大麻相关产品的商标。参见M. Gallagher和K. Thorvaldsen,“大麻/ CBD商品和服务的联邦商标注意事项”。”《指南》明确承认《 2018年农场法案》规定的大麻及其衍生产品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指南》还强调了法律规定,禁止将与联邦法律不合法的商品和/或服务有关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注册,即使该商品和/或服务根据州法律是合法的。1个值得注意的是,“合法”的含义不仅限于CSA是否禁止某商品,还需要根据其他适用的联邦法律检查该商品是否合法。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申请时将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从“大麻”中获得的商品是否在其他方面在联邦法律上是合法的。《指南》指出,如果商品是从大麻中提取的,则可以将CSA作为拒绝的理由。但是,该指南指出,未经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批准而在临床研究中使用的某种药物或物质在食品或膳食补充剂中的使用违反了《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DCA)。根据FDCA,即使来自大麻的食品,饮料,膳食补充剂或宠物零食仍将被视为非法,因为根据美国FDA的指导,此类商品可能不会合法地引入州际贸易中。

对该指南应用的挑战本申请的应用受到了寻求为含有CBD的膳食补充剂注册商标的申请人的挑战。在斯坦利兄弟社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申请人是科罗拉多州的大麻种植者,开发了一种大麻菌株,该大麻的CBD含量高而THC含量低。通过这种应变,申请人能够生产出以干重计,THC不超过0.3%的大麻油,符合《农场法案》的要求。此外,科罗拉多州允许种植工业大麻,而申请人的大麻则出于“根据大学或农业部农业学术研究计划进行研究的目的”进行种植和栽培。

审查员拒绝了申请人的注册。争议的是申请人的商品是否符合联邦法律(尤其是FDCA和CSA)的法律规定,这取决于申请人商品的性质和预期用途。在驳回上诉中,申请人辩称:(1)2014年《农业法案》的《工业大麻规定》使其免于FDCA的这一部分;(2)CBD油不属于引用的禁令,因为它是“膳食补充剂”而不是“食物”;(3)在对涉及药品或生物产品的任何实质性临床研究进行之前,对于在食品中销售的药品或生物产品,《生物多样性公约》属于《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例外。为此,2

在上诉中,TTAB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三项论点。董事会认为,尽管2014年和2018年《农业法案》已授权生产工业大麻,但它们并未授权在仍受FDA监管的食品中分销或销售CBD。董事会进一步认为,CBD油确实被视为“食品”,因此属于上述禁令。3发现本申请人的CBD油符合食品的定义,因为建议将其用于饮料配方中,并获得多种优惠,并被推荐作为膳食补充剂。此外,申请人确定其CBD油是饮食和营养补品的组成部分。

最后,也许是最重要的,麻管局发现,《生物多样性公约》可作为已进行大量临床研究并已公开进行这种研究的药物或生物产品。它特别引用了GW Pharmaceuticals关于Sativex和Epidiolex的调查,以支持其对CBD正在进行大量临床研究的立场,并拒绝了申请人的论点,即CBD在提交给FDA进行测试之前已经得到广泛使用,因此不受法律否则会将CBD从膳食补充剂中排除。

在拒绝该论点时,委员会指出,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CBD在临床测试之前已被广泛使用,并描述了HIA新闻稿,申请人依靠该新闻稿来支持其论点为“自封立场”,被FDA争议。此外,申请人没有提供事实证据来支持该陈述。缺乏广泛使用的证据尤为重要,因为源自大麻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2014年之前几乎以任何形式在联邦法律下都是非法的,而在如今几乎以所有形式在联邦法律下仍然是非法的。

确认了基于FDCA的非法使用拒绝,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商品不是添加了毒品(CBD)的食品;尚未开始对CBD进行实质性的临床调查,并且尚未进行任何调查。在对CBD进行大量临床研究之前,CBD已在食品中销售。

要点/指导尽管在临床研究之前可能已经使用了CBD,但TTAB的先决决定In Stanley Brothers Social Enterprises,LLC严重损害了CBD的生存能力。证据提出由申请人由董事会不足,这表明描述如果委员会已经获得了更多实质性证据,表明在临床研究之前已经使用了CBD,它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尽管这可能不能完全排除在食品或补品中使用CBD的许可标志的可能性,但它肯定表示申请人将有大量证据负担,表明在进行大量临床研究之前CBD已在使用中,因此可以免除CBD的许可。禁止FDCA。4

目前,FDA正在积极调查是否应通过该机构的规则制定程序为CBD提供一种途径。尽管FDA在食品和饮料中的CBD立场上似乎牢牢树立了根基,但它最近已明确表示有意为CBD作为膳食补充剂创造可行的监管途径。为此,该机构正在等待已经完成的研究工作,并正在对CBD产品进行抽样研究,以帮助防止产品贴错标签和掺假。FDA关于膳食补充剂中CBD的进一步指导可能会导致TTAB放宽对这些产品商标批准的限制。

还应该问一问,含有所谓“新颖”大麻素的商品(例如CBG,CBN和THCA)是否可以注册商标。目前,药物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尚未进行大量临床研究并公开的这些鲜为人知的大麻素。同样,除CBD和THC外,FDA还没有对食品或补品中的大麻素采取任何公共立场。

尽管该决定目前阻止了可食用CBD产品的联邦商标注册,但仍可以实施某些策略来保护品牌,例如为相关或辅助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这可以增强品牌强度并在此期间获得认可。

威尔逊·埃尔瑟(Wilson Elser)的知识产权和大麻法专家可以在这个快速发展的领域为全球品牌保护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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