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最高法院将如何解决商标利润追回中的分歧?

最高法院将如何解决商标利润追回中的分歧?

热门标签:百度AI接口 百度更新规律 电话运营中心 使用U盘装系统 分布式呼叫中心 电话销售团队 AI人工智能 服务器配置
从现在开始的两周后,即2020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将在Romag Fasteners,Inc.诉Fossil,Inc.一案中进行口头辩论。关于长期存在的分歧,即在第43(a)条商标侵权案中是否故意侵权是判给利润的必要先决条件。

根据《兰纳姆法》(Lanham Act),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原告有权根据公平原则,选择对其损害进行金钱赔偿或对侵权人的利润进行侵害。15 USC§1117(a)。但是,金钱救济不是必须的,禁令救济的授予更为普遍。补救措施是使原告人完整。尽管存在剥夺利润的行为,但这并不是惩罚性的–从理论上讲,它在难以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作为实际损失的代理,或者可作为防止不当得利或阻止未来发展的手段侵权。

25年前,在乔治·巴施公司诉Blue Coral,Inc.案中,第二巡回法院(986 F.2d 1532(Cir。1992))采用了本身的故意标准,以适应当时的现行重述不公平竞争”,以维护这些“公平原则”。蓄意的发现将避免意外收获的风险超过被认为适当的损害。在第二,第八,第九,第十和直流巡回案件中,故意剥夺利润的先决条件长期存在。

在1999年对《兰纳姆法》(Lanham Act)进行修订以增加单独的稀释要求之后,国会明确提出了一项故意条款,要求根据第1117(c)条授予稀释利润,但对第1117(a)条中的故意条款保持沉默。未能在第1117(a)节中添加可比的语言,导致一些巡回法院驳回了传统的要求,即利润必须有不良意图,理由是,鉴于《兰纳姆法》(Lanham Act)的其他情况明确提及了故意,因此法定条款中没有关于金钱损害的规定根据第1117(a)条作出的裁决意味着故意不是前提。巡回分案意味着第三巡回原告可以获得侵权人的利益,而不论侵权人的意图如何。在第二巡回赛

在Romag,联邦巡回法院(适用Second Circuit法)裁定,出售给手袋制造商Fossil的磁性紧固件制造商Romag无权剥夺Fossil的利润,尽管陪审团裁定发现侵权和咨询性利润裁决。当Romag确定Fossil正在从Romag的授权工厂购买假冒的Romag紧固件时,便产生了诉讼。Romag辩称,化石应该知道它是在合法商品中购买假货。陪审团认为化石对商标负有责任以及专利侵权,陪审团还裁定双方都不是故意的,因此在第二巡回法院,地方法院驳回了陪审团的咨询利润裁决。联邦巡回法院表示肯定,承认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和巡回法院的分裂。

罗马涅(Romag)辩称,由多个巡回法院强加的故意标准与该法规背道而驰,该法规在第1117(a)节中未提供此类限制。Romag指出,除了第1117(a)节的通俗易懂的语言中没有“故意”之外,版权和专利诉讼中的金钱减免不是先决条件。Fossil认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要有意图,因为这是混淆分析可能性的一个要素,并且最终是根据公平原则告知在审判的损害阶段进行销毁是否适当的因素。

故意标准从根本上很容易应用,但它却从法院的授权中脱颖而出,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进行救济。金钱救济的目的是使原告成为一个整体,而不是给其以意外之财,也不施加惩罚。的确,如果仅凭强制令就可以构成原告的全部,那可能是唯一的补救办法。

如果裁决是损害赔偿的代理人,则法院在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商标的实力,产品的竞争市场,提起诉讼的延迟,意图以他人的商标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意外收益的风险。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事实。仅当存在某些不良意图时,基于不当得利或威慑理论的核算才合乎逻辑。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仅在商标侵权,虚假背书或从属关系的第43(a)条中授予证明书,而不考虑Lanham Act第43(a)条的虚假广告部门。尽管根据第1117(a)条获得的通过侵害利润进行追偿的权利同样适用于《兰纳姆法》虚假广告案件,但这些案件所涉及的陈述要么字面上是虚假的,要么是真实的,但很可能会被误解,并受到审查意图,实质性和伤害性。鉴于虚假广告案的态势与第43(a)条商标的区别侵权案依赖于不同的多因素测试,目前尚不清楚法院的最终裁决在确定《兰纳姆法》虚假广告案的救济时将具有何种重要性。


标签:晋城 十堰 潜江 湘西 阿坝 四平 日照 青岛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最高法院将如何解决商标利润追回中的分歧?》,本文关键词  ;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最高法院将如何解决商标利润追回中的分歧?》相关的同类信息!
  • 收缩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电话咨询

    • 400-110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