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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的标志违反公共政策,并且可能不可以注册为欧盟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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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总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T-683 / 18号判决确认,在背景中包含大麻叶图形表示的``阿姆斯特丹大麻商店''标志违反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注册为欧盟的商标。

案子

申请人针对与食品和饮料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提出了注册欧盟商标的申请。审查员根据欧盟法规2007/1001第7(1)(f)条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之后,申请人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了上诉。上诉委员会在2018年8月31日的决定中也确认了审查员的决定,并驳回了上诉。申请人随后向欧洲联盟总法院提起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的决定

普通法院在2019年12月12日的T-683 / 18号判决中确认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该裁决认为,尽管大麻叶不含任何精神活性物质,但通常被用作大麻的媒体标志。另外,“阿姆斯特丹”一词是指由于荷兰允许销售大麻,该市有许多大麻的麻醉品商店。此外,“商店”一词的意思是“商店”,其作用是使公众期望产品和服务与大麻商店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对应。

关于公共政策的概念,法院确认,用于评估标志是否违背公共政策的决定性标准是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理解。从科学或技术的角度来看,这种感觉可能基于不正确的定义,这意味着,无论消费者是否拥有所有可用信息,重要的是该标志的具体和当前的感觉。标语中出现“阿姆斯特丹”,“大麻”和“商店”以及大麻叶,意味着目标公众认为标语所标识的商品和服务包含在许多成员国中是非法的毒品。

法官们强调以下原则:如果仅在某些欧盟领土内存在因违反公共政策而产生障碍的理由,则障碍会扩展到整个欧盟领土。欧盟法律并未规定统一的价值标准,并承认公共政策的要求可能因一个国家而异,也可能因一个时代而异。会员国基本上保留根据本国政治确定由哪些要求构成的自由。

法院特别指出,尽管一些会员国就将大麻合法化也用于娱乐用途进行了辩论,但在许多欧洲国家,使用大麻是非法的。因此,该禁令旨在保护那些会员国根据自己的价值体系认为重要的利益,其结果是适用于该物质消费和使用的规则属于“公共政策”。考虑到这一公共政策是可以保护的,法院注意到,在使用或消费来自大麻的产品的合法性方面,欧洲联盟并没有一致接受的趋势,甚至没有占主导地位的趋势,但是《反欧盟条约》第83条和第168条打击了非法贩毒药物对健康的影响,预防和信息

最后,普通法院驳回了上诉,确认该标志不能根据《 2017/1001条例》第7(1)(f)条和第7(2)条的合并规定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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