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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商标注册在侵权诉讼中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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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诉讼中,原告人或被告人或同时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出商标注册有效期的问题。首先,当被告提起侵权诉讼时,要求原告商标注册无效。其次,如果原告提出被告提出商标注册被告的抗辩,则被告提出抗辩(根据《商标法》 1999年第30条第(2)款(e)项)。

如果法院信纳关于注册无效的辩诉是可以成立的表面证据,则法院可以起草关于该商标无效的诉状,并将该案押后自案发之日起三个月,以便使有关各方能够各方向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 IPAB”)申请更正注册簿。

如果有关当事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IPAB提出了撤销商标的更正请求,则法院应中止对该诉讼的审判,直到最终处理该更正程序为止。但是,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更正,则视为商标注册有效期的问题已被放弃,法院将针对该案中的其他问题进行诉讼。案件。但是,在诉讼中止期间,审判法院不排除作出任何中间命令,例如发出禁令,指示保留帐户,任命接管人或附加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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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买高等法院观察到,《 1999年商标法》第31条使用了“表面证据”一词,这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注册将是表面证据。该法令第28条在描述注册商标时使用了“如果有效”一词。如果注册是商标有效性的“决定性”证据,则无需引入术语“如果有效”和“初步”。在一系列判决中,德里,马德拉斯,安得拉邦和古吉拉特高等法院对这些用语赋予了明确的含义,以得出结论,注册将是商标有效性的初步证据,而不是结论性证据。德里高等法院分庭法官Marico Limited诉Agro Tech Foods Limited1亦裁定,根据该法第31条,注册只是注册有效性的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注册的暂定有效性进行调查。在考虑授予禁令的同时进行注册。当然,有责任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人,以证明有利于其所有人的商标注册是表面上的或暂时无效的。最终裁定,“在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如果是表面上的违法,欺诈或震惊法院的良心,法院并非无权拒绝授予强制令,但为了确定这些理由,需要非常高的表面证据证明标准。因此,法院有资格为此目的而对原告商标注册的有效性进行调查,以期得出表面证据。”InCountry Inn Private Limited与Carlson,Inc.&Anr。的Country Inns and Suites如图2所示,德里高等法院处理了以下问题:被告是否有权寻求法院许可,以向IPAB寻求注册商标的更正/取消程序。即使原告已经开始诉讼,并且在被告向IPAB提出更正程序之前的大约七年之内,问题的范围也一直存在。法院依靠Patel Field Marshal Agencies&Anr的最高法院。VS.PM Diesels Ltd.&Ors。参见图3,其中观察到,如果被告在适当阶段未提出与原告商标注册无效有关的申请,则诉讼将针对其中引起的其他问题继续进行。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放弃了在IPAB之前就注册商标提交更正/取消程序的要求。因为在审判开始后已经提起了整改诉讼,因此原告是COUNTRY INN。因此,德里高等法院裁定,要求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的请求被视为被告放弃。

注册所有人是否提起侵权诉讼?

达伯印度有限公司德里高级法院诉。Alka Ayurvedic Pvt。4指出,如果原告辩称被告的商标注册无效,则在商标注册局局长或IPAB确定无效的前提下,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这是因为根据《商标法》第31(1)条进行的被告商标注册仅是其有效性的表面证据,而原告有权申请注销。如果注册无效,则从头开始将是无效的,因此提出抗辩的原告不能被起诉提起侵权。然而,理所当然的是,如果原告未能确定被告的商标注册局或IPAB(视情况而定)之前的商标,其侵权诉讼无法维持。因此,注册本身并不构成提起侵权诉讼的障碍,尽管如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取消注册或如果采取这样的措施却失败的话,注册本身就可以成为障碍。

在Clinique Laboratories LLC和Anr。v。Gufic Limited&Anr。5法院指出,“注册仅是表面上的注册的初步证据,否则,该注册应符合该法第31条第(1)款甚至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并受该法的其他规定约束,进一步规定,“商标(如果有效)授予注册所有人“专有的商标使用权。因此,Hon'ble法院裁定,第31条与第124条的规定一并解读,就不可避免地得出以下结论:(A)可能存在针对注册所有人的侵权诉讼;(B)被告人辩称他拥有商标注册,因此不存在侵权,必须暂停该诉讼以等待整改程序;(C)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通过任何中间命令。法院在通过中间命令时,必须必须初步确定两个相互竞争的注册的有效性。因此,根据第124条第(5)款的立法机关已授权法院根据第124条第(5款)授予禁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禁令,即使法院认为该商标无效也可以。尽管考虑到第31节,测试会更加严格。”

雅培医疗保健公司德里高等法院的唯一法官。有限公司VS。Raj Kumar Prasad和Anr。6认为侵权的注册的西装商标是针对相同或相似的另一注册所有人维护商标7。分庭法官在上诉后同意单法官法官的观点。

由于诉求不力,能否获得质疑商标无效的机会

不应因诉求不力而遭受寻求被告商标注册无效的机会。在德里高等法院最近的一宗案件中:阿伦·乔普拉(Arun Chopra)与。卡卡卡达巴列兵。有限公司和奥尔斯。8法院指出,必须对案件中的诉状进行分析,以得出结论是否足以支持无效诉状,以及任何此类诉状是否可以成立的结论。法院还指出,尽管没有明确的商标无效请求或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在注册簿中进行输入的请求,但出于目前的目的进行的查询必须基于对商标的整体理解。诉诸诉状,而不是坚持特定辩诉状的强制性独奏。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针对要求取消注册商标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为原告)提出的异议将使请求始终被放弃。

总之,授予商标注册只是表面上有效性的初步证据,法院有权审查侵权诉讼中商标注册的有效性问题。一旦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关于原告或被告商标注册无效的请求可以初步成立,就提出有关注册商标有效性的问题,并将该案延期至自该日期起三个月。框架,使有关方面有机会向上诉委员会申请更正注册簿。如果有关当事方没有这样做,那么关于注册商标无效的主张被视为被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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