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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颜色包装设计可以有特色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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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法院最近在In re Forney Industries,Inc.,Case No. 2019-1073(Fed。Cir。2020年4月8日)中推翻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该决定拒绝授予商标保护权至产品包装上有多种颜色。在做出该决定时,联邦巡回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可以根据“色彩设计的特征”为色彩授予商标保护。

颜色对消费者意味着什么?

在考虑产品中颜色的使用时,我们首先需要考虑颜色的使用方式。它是纯粹用于产品本身的美学目的吗?它是否用于传达产品的特定功能,例如糖果或苏打水的味道?它是否还有其他功利用途,例如户外穿着的迷彩图案或救生衣在水中脱颖而出的霓虹灯橙色?还是颜色可以用来识别品牌?它只是最后一个可以商标的商标。考虑与品牌紧密相关的配色方案,客户会立即想到该公司,例如Tiffany Blue或Christian Louboutin鞋的红色鞋底。像所有商标一样保护性分析归结为色彩设计与品牌之间的独特性。本质上要问的问题是,在将商标与品牌联系起来时,拟议商标对客户的印象如何。

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多色商标的联邦裁决

Forney Industries,Inc.是一家金属加工公司,最初为以下商标申请了商标:“黑色实心条纹……(顶部)……黄色逐渐变成红色……位于……包装和/或标签上”。各种焊接和机械加工品。问题实际上是关于这个颜色标记的独特性。驳回商标的依据有两个:

(1)彩色商标永远不可能单独具有鲜明特征,并且只能在显示获得的独特性或次要含义的证据后才能注册的立场。如果随着时间的流逝或通过广告客户将商标与公司相关联,则可以显示此信息。

(2)使用多种颜色的产品包装商标必须具有明确定义的外围形状或边界,以使其与众不同。

色标和消费者对品牌的感知链接

但是,这两个论点都失败了,因为对多色标记的分析应基于源产品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方式。最高法院没有裁定色彩设计不能具有独特性或商标性的裁决,类似地,也没有任何案例表明色彩设计需要具有外围形状或边界才能达到独特性阈值。此外,包装上有多种配色方案,而不仅仅是产品本身的一部分,这一事实证明,它是商品外观的一部分,旨在向消费者传达与产品相关的品牌,而不是仅仅美观或其他原因导致商标不足。

分析联邦巡回赛提供的颜色标记的适当因素

联邦巡回法院退回并指出了一组其他因素,在Seabrook Foods,Inc.诉BarWell Foods Ltd.案中列举,用于分析Forney的事实。

(1)商业外观是“通用”基本形状还是设计,

(2)在特定领域是独特的还是不寻常的,

(3)仅仅是对特定类别的商品的普遍采用的和众所周知的装饰形式的改进,而公众将其看作是商品的礼服或装饰,或者,

(4)是否有能力创造与所附词语不同的商业印象。

以上因素都是确定客户是否可以查看色标并将其关联为特定来源或特定公司的商业外观的各种方法。设计不仅是“颜色标记”或“通用”,而且实际上是原产地的象征。Forney也无意“抢先使用红色,黄色和黑色”,而是希望按照特定的设计或图案来保护它们。此外,对于这个特定的商标,它是视觉上的描绘,而不是决定印象的任何词语。法院裁定,根据这些适用的因素判断,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足以向消费者传达产品的原产地。

多个颜色标记可以用作受保护商品的一部分

该福尼情况下,明确了多种颜色标记可以是独特的,足以作为商标和公认的商业外观的一部分。Seabrook分析的目的是确定“由...使用的颜色所创造的整体印象以及由这些颜色所创造的图案”,以及它们是否足以使消费者印象深刻。因此,现在可以更加放心地考虑修改或更新其商标的公司可以将颜色组合在一起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咨询商标始终是个好习惯可以根据其作为正式商标受到保护的能力来分析颜色标记的律师。但是,始终要警惕在主要用于美学目的,功利目的或过于常见而无法表示来源的情况下使用颜色作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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