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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未注册商标权进行商标异议的实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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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理论上讲是可能的,但反对者成功地依靠未注册的商标权(通过假冒方式)作为其对商标异议的主要攻击依据是罕见的。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最近发生的Florian Mack案是商标异议成功的罕见例子,该商标异议主要依靠未注册的权利。这种情况也说明了这样做的实际困难。

案件背景

争端涉及针对新加坡商标40201715235Y的商标异议,涉及:





在Golden Cala Trading EST(“申请人”)的“隐形眼镜”(“申请商标”)第9类中。

申请商标遭到了以下商标的所有人弗洛里安·马克先生(“对手”)的反对:



(“对手的商标”)。对手的商标主要被对手的被许可人Sky Optical LLC(阿联酋公司)所利用,后者通过其在线商店通过网站www.lens.me>(“网站”)向全球范围内的客户分发和销售隐形眼镜。

尤其是,尽管对手方已在新加坡以外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欧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英国)申请了对手方商标,但对手方在新加坡没有任何申请或注册。

因此,在新加坡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异议人基于假冒和恶意的理由提出异议。尽管反对者未能建立恶意,但反对者还是以假冒为由而成功。

本案例说明将仅关注反对派的落脚点,并将研究与反对派有关的实际考虑。

越过地面

要建立假冒,必须建立以下要素:

  1. 善意;
  2. 虚假陈述;

  3. 损伤。
善意

对手依靠以下两点来建立商誉:

  1. 自2016年以来,通过其对手方商标在其网站上向新加坡客户实际销售了隐形眼镜
  2. 对手通过互联网向新加坡的客户做广告,新加坡的个人也访问了其网站。
在此,书记官长最终发现,所引用的合格证据表明,在74个客户下达的102个已完成订单中,在相关日期(即申请商标的申请日期,即2017年8月10日)之前,对方的销售额约为10,703.98美元。 。这些数字虽然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但足以支持在新加坡发现商誉。

书记官长还承认,对手的在线广告活动的证据有助于发现商誉。书记官长承认,反对者已采取积极措施在新加坡使用和销售反对者的商标,这最终不仅产生了知名度,而且还产生了实际销售,而不仅仅是将商标放置在互联网上或普遍用于在线广告的情况。 。对手的广告活动的一些示例包括:

在Instagram,Facebook,Twitter,Pinterest和YouTube上建立社交媒体帐户,所有这些帐户都被命名为“ lensdotme”或“ lens.me”。

  1. 通过Google和其他服务提供商的在线营销方法来放置互联网广告,以吸引可能的消费者(包括新加坡的消费者)进入网站。
  2. 与新加坡有关的在线广告的广告支出超过13,000美元。
  3. Google分析数据显示确实有来自新加坡的访问者到网站。
虚假陈述

在发现商誉之后,主要基于以下理由满足了虚假陈述的要素:

  1. 竞争商标之间的相似性;
  2. 在新加坡没有使用申请人的商标,并且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任何潜在的区别因素;和
  3. 相关业务领域之间存在重叠。
损伤

书记官长还发现,由于业务领域重叠或彼此非常紧密地联系,对手有可能遭受损害。鉴于商标之间的高度相似性,普通消费者可能会感到困惑,结果对手可能会因销售损失和/或丧失将业务扩展到制造和销售的能力而遭受损害带有对方标记的隐形眼镜。

评论

为了基于可行的理由建立可行的商标异议,必须在相关日期之前准备并提交清晰,有力的相关证据。

但是,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公司通常很难保持明确的地理定位销售/广告/流量记录,这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管理负担,尤其是对于在司法管辖区中占有较小份额的权利所有者而言。

本案例有助于说明可被视为实证的证据类型以及权利所有者可以考虑将其资源集中于哪些证据上。这些总结如下:

  1. 在新加坡的销售证明,尤其是重复销售的证明;
  2. 专门针对新加坡的广告活动的证据(可能包括搜索引擎优化(SEO)或其他在线策略);
  3. 在新加坡的广告支出的证据;和
  4. Web流量分析和数据。
最重要的是,提供的任何证据都必须在相关日期(即有关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注明日期。在弗洛里安·马克(Florian Mack)案中,申请人对对方的商誉证据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对方的多数不适用,因为它不在相关日期之内。这导致对手的证据中有很大一部分被有效地抵消了。

新加坡商标注册机构已证明对于当事方提供的证据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近年来,对高质量和相关证据的要求日益突出。书记官处最近发起了一项倡议,通过在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引入法定声明的页数限制来减少诉讼中依赖的证据量(请参阅https://www.ipos.gov.sg/docs/default-source/资源库/听证会和调解/准则和有用信息/常见问题解答(证据上的页数限制).pdf>。这进一步强调了当事方准备和提交最佳证据的必要性。

但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获得此类证据,或者版权所有者希望避免上述跟踪地理定位的使用和支出的行政负担和簿记,则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可能更具成本效益。商标在利益管辖范围内。在新加坡获得注册商标权的优点包括:

  1. 在新加坡,商标申请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几乎没有形式要求。此外,也无需为了注册商标而显示使用目的。
  2. 甲商标申请/注册将阻止任何后续类似标记的类似的产品应用/注册
  3. 一个商标在新加坡的应用是比较便宜的,并且可能超过使用和支出的连续跟踪的行政费用
  4. 与基于未注册权利的商标相比,基于相似的在先注册商标的异议或任何其他强制执行行动通常会更直接且要求更少(从证据角度出发)
无论如何,异议的相关理由不是互斥的,将注册商标权与未注册商标权分层可以为权利人在新加坡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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