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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执行外观设计权: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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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注册的外观设计受《外观设计法》的约束,该法最近被更名,以反映德国注册的外观设计现在正式被称为“外观设计”的事实,而不是先前使用的“美学模型”。这在德国法律中是一个有趣的矛盾之处,因为即使在《外观设计法》本身中,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的德国官方名称仍然是“共同体美学模型”。

由于德国是欧盟成员国,因此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直接适用,涵盖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国际外观设计也可以根据《外观设计法》获得保护,前提是德国是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中的指定国家。

未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有问题的设计通过无效请求提出质疑,DPMA可能会审查它们是否满足这些要求。如果在外观设计诉讼中提出索赔,并且外观设计通过反请求宣告无效,则外观设计侵权法院可以审查保护要求。

未注册的设计

《外观设计法》未规定国家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但是,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可能会产生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框架,有关外观设计必须以本领域的欧洲专业人员可能已经注意到的方式在欧盟内部公开。未注册的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三年。

此外,未注册设计权的执行要求被质疑的产品是复制原件的结果,这涉及建立主观因素,例如对原件的了解。在实践中,如果被质疑的产品与原始设计的主题如此相似(或相同),以至于假设比先前的知识少做任何事情都是不合理的,那么法院就可以接受知识。

注册外观设计

任何利害关系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是否在法律上也有权拥有该外观设计是另一个问题。但是,DPMA不会在申请时询问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该外观设计的主题。实体设计法规定,设计者或其法律继承者有权享有设计权。

设计主题的可注册性取决于几个法律要求。根据《外观设计法》第3条,以下内容不包括在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中:

  • 仅由技术功能产生的设计特征;
  • 设计特征,必须以准确的形式和尺寸进行复制,以便将使用了该设计或与其结合使用的产品连接到另一产品。但是,此排除项有一个例外-用于连接模块化系统内多个可互换零件的设计功能可以注册;
  • 违反公共秩序规则或道德原则的设计;
  • 滥用公共利益徽章,标志或标志的设计。
《外观设计法》第4条包括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另一项重大排除。仅当该元素在其最初的预期使用过程中仍然可见时,才可以将在复杂产品(例如汽车)的元素上使用或并入的设计视为新的和原始的。如果满足了此第一个要求,则设计的可见特征本身必须满足新颖性和独创性的要求。

电子申请的注册费为60欧元,纸质申请的注册费为70欧元。这些费用与单个设计有关;如果一个申请涉及多个外观设计,则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每个外观设计费用为6欧元(最低费用为60欧元),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每个设计费用为7欧元(最低费用为70欧元)。

每个注册外观设计(包括同一申请中的多个外观设计)的续展费根据每个保护期而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 第六至第十年–€90;
  • 第11至15年–€120;
  • 16至20年–€150;
  • 第21至25年–€180。
这些数字基于DPMA在2017年9月提供的信息。

程序

设计应用程序可以由设计人员或其代表提出。代表可以是专利律师或法律律师。

延后发布设计主题的应用程序是可能的并且经常使用。延期发布的申请的初始费用较低:每种外观设计为30欧元,如果是联合申请,则为每种外观设计3欧元(最低费用为30欧元)。公开外观设计主题之后的费用为每个外观设计€40,如果是联合提交,则为每个外观设计€4(最低费用为€40)。

一个申请最多可以提交100个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第12(1)条)。

在评估申请时,DPMA不会审查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实质性要求,而只会检查申请的形式方面(例如,费用的支付,授予特定申请日期的要求)。如果基于这样的正式理由而拒绝了申请,则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拒绝申请的一个月内提出要求进行后续处理的请求,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更正申请中的任何形式错误。

审查完申请并纠正所有形式错误后,便会注册外观设计并随后进行发布(在适用情况下,延迟发布附图)。

没有异议程序。但是,不符合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实质性要求的外观设计可以从注册簿中删除。DPMA直到最近才开始接受撤销已注册外观设计的请求;以前,必须通过标准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取消或无效。现在,DPMA完全有能力处理撤销请求,而法院只有在被告在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通过反诉寻求无效声明的情况下,法院才有权撤销外观设计。因此,已对法律进行了修改,规定不再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方式主动要求法院撤销外观设计,

可以通过向有权审理外观设计案件的法院提起正常诉讼来对侵犯德国注册外观设计(以及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提出质疑。设计不仅经常通过正常行动来执行,而且在紧急情况下还通过单方面的初步禁令程序来执行。

普通的申诉令状(以及初步禁令的要求)必须向法院提供确定侵权问题所需的所有事实。原告必须向法院详细说明涉嫌侵权的外观设计(例如,注意外观设计特征(包括哪些特征比其他特征更重要)以及外观设计的总体印象)以及涉嫌侵权的产品。建议原告向法院提供外观设计标的物的高质量副本,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向涉嫌侵权的产品提供样品,以便进行必要的比较;在这方面,涉嫌侵权产品的照片可能不足。

原告还必须向法院提供有关现有技术的概述。德国法律规定,在常规外观设计诉讼中必须对注册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但是,实际上,德国法院要求原告披露和详细描述相关的现有技术。这样做的一个原因是,在没有对现有技术的深入了解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无法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问题)。因此,即使有效性不因未通过反诉而对设计提出异议而成为问题,但由于法院将无法确定侵权,因此未能公开相关的现有技术可能会损害原告的案件。在初步禁令程序中,单方面确定设计的强度(并确定保护范围)。

设计侵权诉讼的通常期限是在地区法院(例如,德国最著名的外观设计侵权法院之一的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之前大约六至九个月,而在上诉法院之前大约六至十二个月。该一般时间表适用于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因为法院在尽职调查和对司法复审的关注方面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但是,涉及未注册外观设计的案件可能会花费更长的时间,因为诸如外观设计是否充分公开之类的问题可能会引起争议,并且可能只能根据广泛的证人证词予以裁决。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7年作出的《香水商标》裁决对德国共同体外观设计侵权的管辖权产生了重大影响(不涉及德国国家外观设计)。该判决涉及被告在不同欧盟成员国内犯了若干潜在侵权行为的案件的适当法院所在地-在欧洲相互依存的商业世界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该决定仅直接适用于联盟商标;但是,大多数从业者和法律专家都期望社区设计的管辖权也会受到影响。联邦最高法院评估了两项可能的侵权行为:以商标的名义提供的香水在可以从德国访问的意大利网站上;以及意大利发送给德国的电子邮件中的要约。法院说,指的是“初次侵权的位置”,指的是欧洲法院先前的判决,其中欧洲法院采用相同的方法(尽管不是关于管辖权,而是完全不同的管辖权)。适用法律问题)。对于网站要约,最初侵权的位置是发布源的位置;由于该网站是由意大利管理的,因此意大利是侵权的所在地。关于电子邮件,由于通信已从意大利发送到德国,因此侵权地点也被确定为意大利。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欧盟商标的执行权限权利仅被认定为意大利-而非侵权的德国。

香水商标注册之前,代表客户尝试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社区设计权利的大多数从业人员会建议他们的客户,德国的执行有很大的成功机会,因为这两种行动都是针对德国客户的,并且都是在德国实施的。 。因此,对于试图在德国侵犯其欧盟商标权的权利持有人而言,香水商标有可能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

但是,与此同时,英国上诉法院已将类似案件(AMS Neve LtdHeritage Audio)移交给了欧洲法院。在此决定中,英国上诉法院明确批评了德国关于香水商标的决定。最近,欧洲法院在2019年9月5日作出判决,虽然未明确提及香水商标,但澄清说,一项侵犯联盟商标的诉讼也可能被带到一个客户所在的成员国,互联网广告或销售要针对的是该成员国;尽管该动作起源于另一个成员状态,但仍可以将该成员状态带入该动作。法院明确指出,在涉及成员国行动管辖权的问题上,类似适用法律的考虑是不合适的。因此,香水商标实际上已被推翻。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设计权最初归属于设计的创建者。它们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进行转让和转让。此类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以确保协议条款的明确性,或确保可以在法庭上证实外观设计的转让所有权。但是,没有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尽管设计许可不如专利许可那么普遍,但可以授予设计权。这可能是由于通常会注册外观设计的事实,因为其所有者会在市场上寻求专有的位置,如果成功的外观设计被许可给多个第三方甚至竞争对手使用,则会受到损害。

设计的主题也可以受版权保护。直到最近,最高法院还经常裁定,对外观设计的版权保护要求(因为需要“大量创作”)要比对“普通”艺术品高得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就足够了。但是,最高法院现在改变了立场,认为在比以前更多的情况下,外观设计和版权保护可能同时存在。在这方面,法院认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艺术品对版权保护的要求都是相同的,并且“可用艺术”的类别(理论上可能与外观设计保护重叠)没有更严格的标准。

与产品设计有关的另一个并行起因是不公平竞争法。尽管从技术上讲并非源自知识产权,但即使法院的诉讼标的不受单独设计权的保护,德国法院仍会定期确认不正当复制(即假冒)的要求。但是,不正当竞争索赔与外观设计侵权索赔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产品的特殊设计只有在诉讼时法院能够确定其具有足以将其与德国相关市场上目前可用的所有其他产品区分开的特征时,才被认为是值得保护的。因此,在不正当竞争情况下,产品的保护范围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因为竞争对手的产品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应更接近原始设计,这可能会缩小保护范围,因为与最接近的竞争产品有关的独创程度决定了保护范围。相反,在外观设计案例中,保护范围是根据外观设计提交时的现有技术确定的(取决于诉讼发生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0年或什至20年):高密度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中的多个设计,因此设计者的较低的自由度可能意味着狭窄的保护范围,而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设计的低密度可能意味着设计者的较高自由度。因此保护范围更广。这就是为什么设计权通常可能优于基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的原因之一。更接近原始设计,这可能会缩小保护范围,因为与最接近的竞争产品有关的独创程度决定了保护范围。相反,在外观设计案例中,保护范围是根据外观设计提交时的现有技术确定的(取决于诉讼发生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0年或什至20年):高密度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中的多个设计,因此设计者的较低的自由度可能意味着狭窄的保护范围,而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设计的低密度可能意味着设计者的较高自由度。因此保护范围更广。这就是为什么设计权通常可能优于基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的原因之一。更接近原始设计,这可能会缩小保护范围,因为与最接近的竞争产品有关的独创程度决定了保护范围。相反,在外观设计案例中,保护范围是根据外观设计提交时的现有技术确定的(取决于诉讼发生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0年或什至20年):高密度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中的多个设计,因此设计者的较低的自由度可能意味着狭窄的保护范围,而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设计的低密度可能意味着设计者的较高自由度。因此保护范围更广。这就是为什么设计权通常可能优于基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的原因之一。由于最接近的竞争产品的独创性程度决定了保护范围,因此反过来可能会缩小保护范围。相反,在外观设计案例中,保护范围是根据外观设计提交时的现有技术确定的(取决于诉讼发生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0年或什至20年):高密度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中的多个设计,因此设计者的较低的自由度可能意味着狭窄的保护范围,而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设计的低密度可能意味着设计者的较高自由度。因此保护范围更广。这就是为什么设计权通常可能优于基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的原因之一。由于最接近的竞争产品的独创性程度决定了保护范围,因此反过来可能会缩小保护范围。相反,在外观设计案例中,保护范围是根据外观设计提交时的现有技术确定的(取决于诉讼发生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0年或什至20年):高密度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中的多个设计,因此设计者的较低的自由度可能意味着狭窄的保护范围,而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设计的低密度可能意味着设计者的较高自由度。因此保护范围更广。这就是为什么设计权通常可能优于基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的原因之一。

设计权也可能与三维(3D)商标中的平行商标权发生冲突。但是,德国法院对侵犯3D标志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在其特征部分是否使用了受商标保护的3D表格;而外观设计侵权则取决于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是否被非法使用。但是,由于3D商标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例如,具有25年的外观设计),因此将产品归档为3D商标的一种论据可能是,只要产品被使用,它就可以–至少从理论上讲–即使设计失效也要享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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