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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假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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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商标法目前受《 2019年马来西亚商标法》和《 2019年商标条例》的约束,该条例最近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根据该法,该商标的注册所有者有权防止他人使用类似或相似的商标。未经法律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同一商标。但是,在涉及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普通法中的假冒法来获得法律追索权。在马来西亚适用的假冒法律如下。

马来西亚假冒法

假冒法例旨在保护商誉和声誉不受不诚实竞争者的侵害。继Reckitt&Colman Products Ltd诉Borden Inc [1990] 1项上诉法院在Yong Sze Fun&Anor诉Perindustrian Makanan&Minuman Layang-Layang案中确认并适用的ALL ER 873诉Syarikat Zamani Hj Tamin Sdn Bhd&Anor [2012] 1 MLJ 585,为成功进行假冒诉讼,原告必须在概率平衡中确定以下三个要素:

1.商誉

商誉的含义在税务局诉穆勒公司(Muller&Co)的人造黄油有限公司(Margarine,Limited)[1901] AC 217中作了解释,这种吸引力足以使客户带回企业或贸易的起源。仅凭声誉不足以建立商誉。但是,法律不会干预以保护任何合理的人认为微不足道的商誉。

从本质上讲,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取决于原告可以提供的证据的质量和数量。

2.虚假陈述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以表明被告具有:

a)向公众的有关部门作出虚假陈述;

b)这种虚假陈述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原告的商誉受损。

在确定可能发生对公众的欺骗或混乱的可能性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

a)被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为原告的商品或服务;

b)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业务上的联系;和

c)标记之间的相似性。

3.损害赔偿

原告没有必要遭受实际损失。仅需证明损害与原告的业务或交易有关的商誉的可能性。如果所涉货物彼此直接竞争,通常可以通过销售损失和丧失原告商标名称来证明损害。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的异同

新加坡的假冒法例与马来西亚有许多相似之处,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两个司法管辖区均采用普通法的假冒侵权法。但是,仍然存在某些重大差异。马来西亚采用“首次使用”原则,法院将努力保护商标的第一用户。但是,在新加坡,采用的是首次注册方法。

结论

商标所有人应在第一个可用实例上积极采取措施注册其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在一开始就享有某些权利的推定,这给原告建立假冒商标的负担减轻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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