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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权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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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过去几年以来,宣传权已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吸引了相当多的认可。这些权利有时也称为名人权利,是与个人人格相关的权利。可以将它们定义为个人控制其身份的商业使用的权利。名人的公众形象具有巨大的价值,涉及大量金钱。因此,对于这样的人来说,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变得很重要,这样其他人就不能利用它或从中获取未经授权的收益。在本文中,我们进行了一些努力,以了解印度知识产权法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和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保护这些权利的范围。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最近通过了禁止发布电影《主勋·拉尼肯特》的禁令,要求南印度超级巨星拉吉尼坎特(Ronnikon)获救,该影片称这是通过错误地在标题和标题中使用他的名字侵犯了这位超级巨星的声誉和善意。在电影中[1]。因此,法院通过该命令,维护了该国的宣传权。公开权,也称为名人权,是个人未经他人同意而阻止他人将其姓名,肖像,照片或图像用于商业目的的权利。

在印度,由于没有任何独立的法规或机构来管理,因此在人格权下提供的保护尚不明确。人们一直在努力承认宣传权是一项独立权利。很少有高等法院承认这些权利,因为这些权利已经获得了公众人物的地位和个性,从而赋予了其个人形象商业价值。ICC开发(国际)有限公司对Arvee Enterprises的德里高等法院[2]认为公开权是从隐私权演变而来的,只能存在于一个人或一个人的个性中,例如他的名字,人格特质,签名,声音等。这些权利可能源于个人与事件的关联,体育,电影等。但是,在有争议的事件(使个人出名)中,或在导致事件组织的公司中,不存在该权利。因此,任何企图将宣传权从个人转移到事件的组织者(非人类实体)的行为,都将违反印度宪法第19条和第21条。公开权属于一个人,只有该人有权从中获利。

因此,这些权利是隐私权权利的产物,是由《印度宪法》第19条和第21条所规定的个案发展引起的。这种方法不将宣传权视为商业财产。

但是,近年来,这些权利在知识产权界变得很重要,因为这些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不受任何损害,而且还为了使他们获得使用这些财产可能获得的一些经济利益而制定的。 。

普通法的公开权承认名人或表演者的商业价值,并保护其专有利益,以便他可以从其公共声誉或角色中获利[3]。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有两个基本要素,即有效性,这意味着原告在人的身份或人格中拥有可执行的权利;和可识别性,这意味着名人必须可以从被告未经授权的使用中识别出来。侵犯公开权并不需要任何虚假,混乱或欺骗的证据,尤其是在可以确定名人的情况下。此权利超出了虚假广告法的传统限制[4]。此外,为了解决可识别性的问题,将名人的识别特征与被告的使用进行简单的比较就足够了。[5]。

知识产权法规定

即使《商标法》未对公开权做出任何具体规定,但其“商标”的定义仍包含其范围内的名称[6]。因此,许多名人采取了先发制人的步骤来标记自己的名字,以防止滥用。很少有名人走得更远,并为其签名获得商标保护。名人注册商标时,它表示两件事情:第一,他们可以向寻求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中的任何人推荐用于其促销或销售目的的人为转让或许可,第二是获得一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性格特征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

1999年《商标法》明确阐明了商标注册中同意的重要性。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虚假地表明与任何活着的人或死亡的人在申请之日前20年有联系,则注册官可以要求他们提供活人的同意,如果死者人,必须获得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这仅表示不允许未经授权使用任何商标。

1957年的《版权法》将“表演者”定义为包括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者,杂技演员,杂耍演员,魔术师,耍蛇人,演讲者或任何其他表演的人[7]。因此,1957年《版权法》第38条和第57条涉及表演者的权利和作者的特殊权利,可以在其保护下涵盖公开权。在未经名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名人的身份进行广告宣传时,问题不在于人们不应为此目的获取商业利益,而应该是名人应该有权并有权控制其时间,地点和方式。使用身份[8]。

公开权在美国和英国的地位

美国

对于美国的宣传权,名人可以采取两种选择:首先是1946年的《兰纳姆法案》,这是一部管辖美国商标法的联邦法规,其次是各州的公开权法律。《兰纳姆法》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陈述或欺骗的影响,并保护商标所有者误以为他们与产品相关联或正在认可产品。《兰纳姆法》规定,对使用任何词语,术语,名称,符号或装置或其任何组合,使用任何虚假的原产地名称,对事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描述,或对事实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其与他人的隶属关系,联系或关联,或他人的来源,赞助或批准其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而造成混淆或错误或欺骗[9]。这意味着将对意图通过描绘其与他人的联系或从属关系来误导他人的任何人采取民事行动。受此类滥用影响的人们可以提出虚假背书或侵犯未注册商标的主张。尽管《兰纳姆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但该法案的广泛解释有助于名人通过该法案保护其宣传权。因此,在某个虚假的背书案例中,原告成功地辩称被告在Tom Waits的模仿歌曲中模仿了他的声音[10]。即使某些名人已经成功地根据《兰纳姆法》获得了对公共权利的保护,但该法并不意味着要在所有情况下都取得成功。这是因为对侵权和侵权的衡量是基于消费者的反应和困惑,以及难以建立名人追随者作为消费者的可能性。

根据普通法惯例,宣传权是隐私权的子类别。Haelan Laboratories,Inc.诉Topps Chewing Gum,Inc[11]这是第一个将公开权与隐私权区分开的案件,法院指出,播放器拥有“ [其照片的公开价值”的权利”,换句话说,他们有权“授予出版[他们的照片。”国家宣传权索赔通常更容易证明,因为它声称“保护个人的报酬权,防止盗用善意盗用和不正当致富”,而《兰纳姆法》的索赔则是由主要目的衡量和创造的。防止消费者混淆。国家公开权主张的范围因州而异,但要素或多或少保持不变。标准的普通法公开权主张要求原告证明:(1)被告使用原告的身份;(2)从商业上或其他方式挪用原告的姓名或肖像,以有利于被告人;(3)缺乏同意;(4)造成的伤害[12]。

因此,即使美国的公开权方法不是最完美的方法,名人通常也可以通过法院和各州对《兰纳姆法案》的自由解释来控制其身份的商业使用。直接解决权利。

英国

就像印度一样,英国也不承认任何特定的宣传权,因为名人被迫从不同的法律途径中进行选择以保护他们。1994年《商标法》没有保护这些权利的任何具体规定。由于只有注册商标受该法保护,如果名人的名字没有注册为商标,名人将变得无助。即使名人试图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他们也会感到失望,因为“名人越著名,他们的名字就越不具有特色”[13]。关于Re:Elvis Presley商标公司的法院拒绝注册名称“ Elvis Presley”,因为众所周知,它不具有识别商品的独特品质[14]。1988年的《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允许个人将其固定在照片或胶片中时保护自己的肖像。但是,只有在该人“委托”他/她的工作时才可以要求这种保护[15]。此外,即使名人拥有照片或电影的版权,法律也仅禁止侵权者复制原始作品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这使个人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要证明侵权者复制了原始作品的很大一部分变得具有挑战性。

结论

宣传权是一项独特的权利,在未来的几年中,由于许多名人已经意识到了这一概念,因此宣传权只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印度司法机构已将这些权利视为隐私权的一部分,但现在是立法机关承认其商业和财产权方面并制定成文法以填补空白的时候了。美国的模块相对来说是一个宽松的模块,印度可以效仿其领导地位并接受这些权利,以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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