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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版权集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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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版权法的保护和限制,他人转载文章应当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和许可,而这在海量许可领域是件很麻烦的事。因此,知识的传播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在技术发展和版权扩张的背景下,版权人的利益得到了过多的保护,版权法利益之天平有所失衡。在互联网上,各种新的商业模式在海量作品版权授权问题上进行了诸多尝试。

在个人许可方面的尝试典型有创作共享协议(CC共享协议)。CC共享协议是在尊重版权人权利之完整性的基础上,提倡版权人为了人类文化和知识传播而作出版权的免费许可甚至弃权。CC是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简称。CC组织是劳伦斯?莱斯格在2001年创办的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传播可及性,作为其他人共享及进一步创造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CC共享协议是CC组织草拟的格式合同,在这份合同中预制了版权的使用条款。知识共享中国大陆小组的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春燕副教授介绍说:“在中国大陆引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极其重要,在西方严格的版权保护方法和中国传统的全社会分享知识创造成果的观念之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观念和方法为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合理并切实可行的中间道路。”她同时说:“在中国大陆引进知识共享组织的许可协议体系将能进一步促进创造性活动的发展并丰富创造性作品,同时提高中国人民与世界上其他社会和文化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但是,对CC共享协议,也有人质疑并反对。CC共享协议是版权人个人版权许可制度上的一个创新和发展,类似的还有版权自助协议。尽管有机构提供许可协议的范本,但这些版权许可模式都是基于版权人个人的许可模式。在网络时代海量许可面前,版权人的个人许可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许可难题,但还不是最佳解决方案。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推广使用及制度创新是一种时代需求。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版权人的授权,在版权人(包括邻接权人和其他权利所有人)无法行使其权利或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的权利,监视作品的使用、与未来作品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并在版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以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系列管理工作。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下,版权人的作品使用权得以部分释放,这刺激了使用人大量乃至海量使用作品,当然这一般是有偿的,除非版权人放弃其经济收益;另一方面,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弥补单个版权人力量不足的弱势,能有效地防止并追究侵权行为。

网络时代版权集体管理已经在实践中展开。这里试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各一例进行诠释。据媒体2009年9月3日报道,You Tube与英国音乐版权协会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向后者支付数额未透露的版权费用,从而结束长达六个月的纷争,英国观众又能在You Tube网站上观看正版的音乐录影带。2009年3月,由于母公司谷歌与英国音乐版权协会在版权费用上未能达成一致,You Tube不得不撤下数千首音乐录影视频。直到2009年9月,You Tube同意向英国音乐版权协会支持数额不详的版权费,才打破这一僵局。有消息称You Tube支付的版权费达数千万英磅。该协议从2010年1月起生效,直至2012年。不过,You Tube需要花上相当时间才能把已删除的音乐视频重新发布到网站上。You Tube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欣然宣布,You Tube与英国音乐版权协会在授权问题上取得一致,这次协商达成了彼此都能接受的协议。达成新协议后,英国最优秀的音乐录音带都将重返You Tube网站。这对于歌手、创作人、音乐爱好者和You Tube来说都是好消息。”英国音乐版权协会为该国逾6万名歌曲创作者收取版权费用。英国音乐版权协会成员亚当?肖(Adam Shaw)在接受BBC采访时表示:“我们协会由6万余名歌曲创作者组成,而他们中的许多人赚得并不多,其中90%年收入不到5000英镑(约合人民币5.5万元)。我们收取的版权费是他们维持生计所需。”〔1〕英国音乐版权协会在该事件中承担的角色就是版权集体管理。该案是版权集体管理在网络时代的一次成功典范。另外一起引起我国各界关注的网络时代版权集体管理案件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我国版权人与谷歌公司就其数字图书馆计划进行谈判。根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抽样调查,有570位中国权利人的17922部图书在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之内,所涉权利人有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还有周小川、万钢等政府高官,以及知名学者和作家胡适、冯友兰、沈从文,巴金、钱钟书、王蒙、张抗抗、张洁、池莉、海岩等,还有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领域学者的论著,仅中国社会科学院就有132名学者的1000多部图书被收录。这只是选择少量权利人进行查询得到的结果,只是简单地按人名进行搜索的结果,中国版权人的作品被列入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具体数字还远远大于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表示,由于此事涉及权利人众多,任何一位作者或出版社若单独与谷歌进行谈判都势单力薄,且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财力成本,因此最好能有效地组织起来以团体的力量主张权利,让中国的有关权利人能与谷歌平等相对,权利得到应有的维护,并获得应有的利益。张洪波介绍说,中国内地很多出版社和权利人已关注到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并明确授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其主张权利,出面与谷歌进行交涉,维护合法权益。作为中国内地唯一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维权过程中还邀请国家版权局官员、知识产权领域学者及相关法律专家,对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及中国权利人的相关事宜展开交流与研讨,以积极帮助中国权利人和相关出版社做好法律方面的相应准备工作。〔2〕该案又是一起网络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版权人与大型网络公司进行版权谈判的典型案例。与上述国外案例类似,这起国内案例中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也是在事后维权方面发挥了作用。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纠纷发生之前的版权许可领域,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发挥。这两起例子显示了网络时代版权集体管理正在有效地展开。

很多学者都意识到,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将会逐渐显现出来,其必将成为保护版权人利益、平衡各方面权益的一个新的、主要的支撑点。〔1〕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的创作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桥梁将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连接起来”。〔2〕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强烈地冲击着传统的版权制度特别是版权的许可和管理制度,也呼唤着版权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无论是对于版权人还是对于使用者而言,版权集体管理都显得非常必要,它在版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建立桥梁,使版权人行使权利、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都很便捷。同时,集体管理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追求版权使用效率,使作品使用与版权行使中各方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也使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网络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可以说,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许可和维权问题,除通过版权人个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之外,主要是通过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的。〔3〕版权许可中的一个重要考虑是许可双方的经济利益,版权集体管理通过其集体性、规模性的特点,的确是一种在经济上更有效率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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