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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与否?:使用普通姓氏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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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在贸易过程中,即使是注册所有人,也不得限制使用姓氏,但前提是要善意使用。但是,此例外有某些例外。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在Anil Rathi诉Shri Sharma Steeltech案(“ Anil Rathi”)中处理了一个此类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单一法官的法官驳回了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姓氏的请求,理由是该使用并非善意的方式。使该案与众不同的是,存在有关该商标使用的家庭协议,以及被告是该商标的受益人。关于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姓氏作为商标的问题,这种情况更加清晰。这篇文章分析了Anil Rathi的判决,目的是理解1999年商标法第35条的范围。

事实背景

原告和被告从事钢铁产品生产。Rathi基金会(该基金会)是“ RATHI”商标(被侵权的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原告是其受托人之一。谅解备忘录和信托契约规定了大Rathi家族成员之间被侵害商标的使用。第8被告(被告)属于Rathi家族,已向第三方授予了使用“ RATHI / RATHI TMT”商标的许可。原告提起了侵犯被侵权商标的诉讼,要求法院批准单方面临时禁制令,以限制被侵权商标被未经授权的使用,并限制被告授予许可。原告的主张基于基金会的法定权利根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是仅使用被侵权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并且还被告违反谅解备忘录和信托契约。

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在发行他的个人能力被上诉标志的使用许可的被告的行为相当于侵权,因为发行是越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信托契约。法院指出,只有受托人才有权颁发使用受侵害商标的许可证,而被告是基金会的受益人则无权处理该商标。被告声称,由于他的姓氏是“ Rathi”,根据第35条,他有权使用被侵权的商标。有人宣布,不能援引第35条,因为该条仅限于个人使用商标,而没有扩展到许可的授予或人工实体的使用。发现被告对冒犯性商标的使用并非善意他不仅以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许可,而且被授予使用权的实体与Rathi家族从事相同的业务领域。法院指出,作为受益人的被告不能对谅解备忘录和信托契约的条款表示无知。

法院重申了已确立的原则,即对于具有独特性的商标,不能寻求第35条的保护,这是不能援引第35条的另一个原因。此外,法院认定被告关于许可带有后缀的商标的论点没有根据,并裁定其构成对被侵权商标的侵权。法院还澄清说,Rathi家族的成员只能单独注册其公司产品使用带有“ RATHI”标记的前缀或后缀,否则,如果一起注册,将构成侵权。

分析

该阿尼尔瑞斯判断似乎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该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它阐明了不能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适用善意使用要求。《 1999年商标法》第35条赋予一个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其姓氏的权利,该条规定:

'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权赋予所有人或注册商标的注册用户干扰任何人以其真实姓名或自己的营业地点,真实姓名或使用真实姓名使用真实姓名的行为。营业地点,其任何前任营业地点,或任何人使用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质量的真实描述。”

德里高等法院珍贵的珠宝诉Varun的宝石,坚称术语“bonafide支配整个规定”第35章的含义善意并没有在适当的讨论阿尼尔·瑞斯和事实依据这个问题决定了。在Skipper Limited诉Akash Bansal案中,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同意引用Baume诉Moore案中的“善意”解释。法院指出,善意是“诚实地使用某人的名字”,无意欺骗或利用另一位交易者的善意。这种解释可能有助于确定第35节的范围。

法院还在Precious Jewels诉Varun Gems(Precious Jewels)一案中讨论了最高法院判决的相关性,并发现其事实与Anil Rathi有所不同。法院注意到,在Precious Jewels中,姓氏的使用具有善意性,因为它被用作“全名的一部分”,并且当事方都从事同一业务领域。在区分这些案件时,法院强调了Anil Rathi中存在谅解备忘录和信托契约。可以肯定的是,事实是不同的,但是似乎缺少Anil Rathi的推理。在《珍贵珠宝》中,考虑了被告对“ Rakyan”商标的使用善意,因为它被用作全名的一部分,并且在Anil Rathi中,被告还许可使用商标“ RATHI”以及后缀“ TMT”。因此,“全名”推理可能会有利于被告,因为这与本案的事实相似。两种情况之间的区别是Anil Rathi处理许可的授予而不是个人使用。

根据被告的陈述,Rathi家族的两家公司分别在1975年和1980年以其名字注册了被感染的商标,后来又分别将其分配给了两个信托基金会– Rathi Foundation和Rathi Research Center。被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受商标影响的商标不能由基金会独占,因为商标注册处允许其由两个不同的实体进行注册。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考虑到这一事实,但是澄清这个问题将是有益的。商标注册处存在两个相同的“ RATHI”商标可能对被告有利。

被告提出的论点之一是关于他授予带有后缀的商标使用权的许可,法院没有适当地解决这个问题,并认为这是侵权。有趣的是,2013年,德里高等法院裁定了代表Rathi研究中心提起的诉讼,指控其商标为“ RATHI”。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其钢铁产品上使用了“ GOLDEN RATHI”字样,即带有前缀的“ RATHI”字样。此外,他们将相关商标用作公司名称的一部分。依靠Greaves Cotton Limited诉Mohammad Rafi,法院指出,“ RATHI”一词构成原告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裁定被告不得使用带有前缀或后缀的商标。在被告的产品上使用冒犯的商标以及公司名称被认为构成侵权和冒充。原告本可以在他的陈述中引用这一判断,因为在Anil Rathi中也提出了关于同一“ RATHI”商标侵权的问题。

该阿尼尔瑞斯情况下帮助发展对第35条的解释的判例,但法院能在某些问题上有进一步的阐述。这将有助于防止将来错误应用该案件。但是,该结论是暂定的,尚待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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