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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驰名商标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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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诉讼中,Texmo Industries尤其祈祷其商标TEXMO被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11条宣布为驰名商标。根据第(6)-(9)小节,本节列出了授予商标知名度之前必须考虑的许多因素。但是,在这个特殊案件中,提出的问题是高等法院是否有权宣布商标为驰名商标。

出现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11条第6款第9项的案文,该节在确定商标是否众所周知时提到了注册服务商。根据案文,注册官似乎有权确定商标是否众所周知。但是,实际上,法院已宣布商标是众所周知的。例如,在Tata Sons案或Brahmos Aerospace案(在此处和此处的博客中找到)中。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争辩说只有书记官长才有权赋予商标以驰名的身份,但由于与具有类似实力的法官组意见不同,因此将问题提交给了更高的法官组。

法院认为,第11条的案文明确指出,书记官长是适当的权力机构。此外,它指出书记官长更适合于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因为书记官长具有进行调查的必要专业知识和能力。具体地说,法院指出,它不能就以下因素给出完整的答案:

1、对商标的了解程度以及相关公众对其的认可,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与商标使用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的范围

4、商标广告和促销的方法,频率,程度和持续时间

5、使用商标的交易区域的地理范围

6、商标的注册状态

7、以该商标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的业务量

8、使用相同或相似标记的性质和程度

9、以该品牌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实际或潜在人数

虽然书记官长似乎可以就这些因素作出决定,但看来法院在法律专业知识以及领取文件和证据的权力方面也处于类似地位。如果这些能力相同,那么很难同意法院的实用性论点。此外,如果您要查看《 2017年商标规则》第124-126条以及TM-M表格的详细信息(通过该表格可以申请获得知名度),注册服务商将不具有或没有权力进行超出法院能力范围的任何特殊调查。

有人还想知道,如果原告在法律上就驰名商标提出诉讼理由的话,放弃宣布书记官长唯一领域众所周知的商标的权力将如何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否必须首先与书记官处联系?此外,法院是否有权(在遵循《 2017年商标规则》第125条规定的程序之后)就此类事项听取对书记官长裁决的上诉?注册服务商是否是行使这种专有权的可信权威(请参阅Prashant的帖子,讨论《 2017年商标规则》第124条)?我们希望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法官席将解决这些问题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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