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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高等法院商标法律跨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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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高等法院在Prius Auto Industries Ltd&Ors案中的判决中。v。Toyota Jidosha Kabushiki诉,特别是从相当详细的角度考虑了跨国界声誉方面。双方均由领先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代表。该判决对于从业人员了解所采用的策略,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的种类以及最终法院对法院采取的相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注意:该职位仅涉及跨国声誉。

事实

丰田在1990年首次使用“ Prius”一词,并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获得了商标“ Prius”和“ Toyoto Prius”的注册。1997年12月,世界上第一辆名为“ Prius”的混合动力汽车在日本出售。

就印度而言,丰田公司于2009年提交的第1891316号申请,要求注册第12类汽车的“ Prius”商标,目前正在商标注册处进行审议。丰田公司辩称上诉人放弃了“ Prius”商标,于是在2009年10月,它得知第三被告(该判决中的上诉人之一)已在美国获得了商品“ Prius”的注册。 12类,即汽车零部件。祈祷禁制令,以限制上诉人使用丰田的相同或欺骗性商标(例如“ Prius”)制造或销售汽车零件。根据单一基准,如果是“ Prius”,“通过印刷媒体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的信息如此广泛,以至于必须确保印度的跨境声誉已经渗透。”即时的分庭法官判决尤其考虑了上述早先法令的合法性,该法令就包括“ Prius”在内的某些商标对上诉人发出永久性禁令,这是该职位的主题。

问题

a)确定跨国声誉的相关时间表是什么?

b)自2001年起,“ Prius”商标是否享有跨界声誉?

判断

商标保护公司的商誉。商标法禁止一家公司以另一家公司的声誉进行交易。法院指出:“关于跨境声誉,判决的结果是,如果该产品不在印度销售,但与之相关的信息可在印刷媒体上获得,尤其是对与该类别特定类别感兴趣的消费者购买的杂志。货物,这将成为进入印度市辖区的跨境声誉的良好证据。在后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实际上打破了贸易和商业领域的国内壁垒,跨界声誉法则得到了扩展。在互联网上,通过搜索引擎,人们可以访问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无论是商品制造商还是电子期刊和电子杂志。”

1.确定跨境声誉的相关时间表

上诉人于2001年4月开始使用商标“ Prius”。丰田已在2001年4月确定了商标为“ Prius”的跨界声誉,必须忽略2001年4月之后的证据。就这一方面而言,分庭法官由此推翻了单法官法官席。获得跨境声誉本质上是一个事实问题,因此,它需要考虑证据。

2.评估标准的标尺

考虑到以出版物和文章形式提出的证据,法院得出结论,1997年普锐斯的启动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报道。但是,它并没有像被告所称的那样引起广大公众的关注。因此,法院得出以下结论:“丰田牵头的证据之重,是它简单地确定,当它于1997年在日本市场推出混合动力汽车普锐斯时,该事件被报道为新闻。在包括印度在内的不同国家/地区,但并不如此突出,以至于整个公众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关于跨境声誉的法律要求建立两个事实。首先是商标在国外司法管辖区的声誉。第二个是商标的知识,这是由于其在国内司法管辖区的国外声誉。作为商标的原因是其操作的地域。如果其声誉在其经营范围之外蔓延,则可以通过假冒行为要求其利益。结果发现,报纸报道普锐斯汽车事件的报道于1997年在日本推出,而1998年和1999年的进一步销售并不那么突出,将得出结论,即该知识仅限于相关人员类别与汽车贸易。商标必须以公众对商品的信任以及因此商标与商品来源的联系建立声誉。在2010年首次在印度售卖Prius汽车之前,Toyota就没有在印度做过任何广告上花钱的证据。到2000年,Prius汽车在全球仅售出52200辆,我们有证据表明,在2009年和2010年以PW-1入场的形式召回了这些汽车。他没有否认这样的建议,即即使在2006年,丰田也必须召回普锐斯汽车。他也没有接受这个建议。他说他不记得了。尽管在2001年以后,但有证据表明普锐斯(Prius)的汽车有问题,并且可以推断出公众对该汽车根深蒂固的信心。如果不动摇,信心将是摇摆不定的。尽管权重很小,但在决定声誉问题时,必须将证据放在证据的范围内。在印度没有销售。丰田没有发布有关其普锐斯汽车在印度的广告,而且并非所有丰田以不同商标销售的汽车都获得了全球声誉,而在印度则更少,因为2001年的互联网普及率很低。在印度,证据的分量偏重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到2001年4月,丰田尚未在进入印度的Prius商标中建立全球声誉。

3.需要实际混淆的证据

法院的以下意见非常重要:“ 32.这个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在我们面前引用的各种案件中,甚至在没有引用的案件中,跨国法庭的声誉或混淆的可能性都在法院的简短诉讼中或被告刚进入市场时出现在法院。在那个时候,显然可以根据混淆可能性的测试来决定这个问题,我们发现,大多数判决是在禁制阶段解决该问题的,因为当事各方提交的文件尚未转化为证据和证据。证人尚未接受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确定诉讼中判决前的禁令的唯一方法是混淆可能性的试金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在提出禁制令时已经以违规商标出售了将近十年的商品,必须有实际混淆的证据。丰田是一家大公司。提起诉讼时,它在印度已经存在了二十多年。它在2001年在印度市场根深蒂固。显然,上诉人没有以商标为Prius的商标出售其产品,因为丰田汽车的消费者或丰田出售的汽车零件的买家都不会感到困惑。十年之久,有人会向丰田抱怨,或者至少会向丰田公开所说的事实。重量可能不大,例如。DW-1 / 12是2004年出版的标题为“ Auto Car”的出版物,其中刊登了丰田和上诉人的广告,并且肯定会收到已经刊登了广告的丰田宣传部的信息。该出版物的副本,并且可以知道上诉人使用Prius商标注册了汽车零件。证据价值在于,丰田在印度的员工可能自己并不知道丰田以Prius的名义出售混合动力汽车。

4.法院接受上诉人的证词–被告

法院认为上诉人给出的理由是可信的。人的精神状况是根据1872年的《印度证据法》定义的事实。人主张的知识或归因于某人的知识将是事实。本质上,法院认为该理由是合乎逻辑的,并裁定“第一被告当DW-1出庭时声称他和第二被告通过查阅字典获得了关于“ prius”一词的知识的主张是可能的。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我们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至少早在1989年,普里斯(prius)词就已经进入字典了。我们注意到以下事实:在非英语单词进入英语词典之前,它已被英语使用者广泛使用。因此,被告经过研究后发现词典中的“ PRIUS”一词排在第一位,这不仅有吸引力,而且准确,恰当地描述了被告在“镀铬附件”领域的开拓性努力……。如果一个单词是公法的,并且一个人就其如何使用该单词作为商标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这与该人的心态有关,除非该人的证言被抹黑,法院将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宣誓后的陈述,因为事实是一个人可以通过在宣誓中陈述其真实性来证明的事实。而且,如在本案中那样,如果有证据表明该词是法律管辖权,则可以为该主张提供保证。”如果一个单词是公法的,并且一个人就其如何使用该单词作为商标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这与该人的心态有关,除非该人的证言被抹黑,法院将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宣誓后的陈述,因为事实是一个人可以通过在宣誓中陈述其真实性来证明的事实。而且,如在本案中那样,如果有证据表明该词是法律管辖权,则可以为该主张提供保证。”如果一个单词是公法的,并且一个人就其如何使用该单词作为商标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这与该人的心态有关,除非该人的证言被抹黑,法院将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宣誓后的陈述,因为事实是一个人可以通过在宣誓中陈述其真实性来证明的事实。而且,如在本案中那样,如果有证据表明该词是法律管辖权,则可以为该主张提供保证。”

结论

2001年获得的注册仍然有效。整改程序仍在进行中。由于上述原因,当上诉人采用丰田商标时,丰田未能在印度建立其商标“ Prius”的跨界声誉。法院允许上诉,并搁置了单一法院关于“ Prius”商标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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