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底,KWM的知识产权诉讼小组在“ Ariston案[1]”和“ John Deere案[2]”中为其客户赢得了良好的判决。”,这是两个关于普通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典型争议。这两起案件分别被列入“ 2016年江苏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案”之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这两个案例的基础上,本文介绍并解释了与驰名商标保护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实践的演变和发展,并由此得出了有关中国某些裁决规则的结论和趋势。
在约翰迪尔案件中,法院还应用了第13条商标的知名律师和解释的第11条商标被告之间的冲突后来的注册商标与原告的驰名商标。与Ariston案相比,John Deere案揭示了另一项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裁定规则,即《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以下简称“第13C条”)也可能适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在此案中,法院认定注册有原告商标的农用机械,拖拉机和其他商品,以及注册有被告商标的工业用油均为类似商品。尽管如此,法院仍承认原告的“ JOHN DEERE”和“约翰。迪尔”这三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裁定被告使用“佳联迪尔”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第13C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