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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的八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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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修订商标法”)。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

除了受到批评者的欢迎外,总体而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回应了公众对复杂的商标起诉程序,猖bad的恶意商标抢注和难以保护的商标的关注。以下是对影响品牌所有者和商标从业人员的一些关键变化的详细说明:

扩大非传统商标注册

修订后的《商标法》提议接受非传统商标注册以涵盖声音。

商标家族的扩大可能会吸引那些已经注册了声标的国家提出的许多新申请。中国商标局的审查标准将成为下一个公众关注的焦点。

不幸的是,修订后的《商标法》未能涵盖单色商标注册,在此修订过程中,该商标注册一直在热烈讨论中。

程序便利:法定的审查,电子申请,多类别申请,Office Action和商标续签的期限

时限

本次修订将是中国第一次商标的历史,设定法定时限商标由两个中国考试商标局(”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

点击此处查看表格。

CTMO已经通过试点计划允许电子归档已有几年了;但是,这种做法现已正式和明确地写入修订后的《商标法》。

多类应用

此外,修订后的商标法还简化了注册程序,允许申请人以多个类别提交一个商标申请。当前的做法仅允许在一个类别中提交一个商标,而其他类别则需要其他商标申请。

办公室行动

此外,拟议的变更旨在扩大对商标使用权的使用,这将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一个机会,如果CTMO要求的话,可以提出其申请的其他论点或修正案。

续约

最后,续签申请可以在到期前的12个月内提出,而旧法则为6个月。6个月的宽限期仍然存在。

所有这些更改将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多便利和利益。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某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商标从业者和所有者的商标策略,特别是由于对各种类型案件进行审查的新时间限制。

不幸的是,修订后的《商标法》未能将响应时间延长至CTMO先前在此修订过程中提出的拒绝。再加上品牌所有者未能延长其他响应时间,这可能会让许多品牌所有者和从业者感到失望。

异议程序的重大变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商标局的异议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它严格限制了可以提出反对的政党和反对的理由。过去,任何一方都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即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反对任何商标,但是修订后的《商标法》仅允许在先权利所有人或利害关系方在商标之前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已经注册。这一变化可以减少异议案件的数量,并有助于减轻恶意的异议异议申请问题。

此外,如果CTMO拒绝异议请求,则CTMO将允许立即注册,并且在随后的上诉程序中解决该申请之前,该申请将不再待决。对方的唯一追索权是通过新程序“无效”。由于许多海外品牌所有者通常是提出异议的一方,因此这一变化将极大地影响中国海外品牌所有者的商标战略。如果品牌所有者失去异议申请,他们只能尝试使商标无效,并且将面临不利的情况,即恶意申请人获得完整的注册商标在整个无效过程中。是否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将在未来的实施法规和/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阐明,强烈建议品牌拥有者首先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反对者身上。

努力遏制商标抢注

修订后的《商标法》明确禁止经销商,分销商,代理商以及与品牌拥有者有业务联系的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

新法律还首次引入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除了保密责任和其他义务,新版本还禁止注册商标为名的商标代理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这对著名商标的所有者来说是一个积极的进步,因为过去几年中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以恶意的名义代表匿名客户注册了许多著名商标。

最引人注目的是,修订后的《商标法》引入了商标使用和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守信原则”)。悬而未决的第7条指出:“在使用和提交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似乎表明了限制商标以恶意注册的决议,因为该条可以用作保护商标的权利。修订法律中规定的其他特定理由无法阻止的恶意注册。

更加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的保护制度:公众困惑;赔偿增加;举证责任

商标侵权中的困惑

修订后的《商标法》在其立法历史上首次引入了混淆要求。第57.2条禁止任何一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商标类似的注册商标相对于相同货物,或使用的商标是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品,很容易引起混乱。”

尽管混淆原则已在实践中使用了很长时间,但它是法律上第一次写成。当商标相似和/或商品相似时,它将帮助AIC或法院公平地判定商标侵权案件。

损害计算

损害是商标注册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是商标侵权人所赚取的利润(如果难以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利润的,可以按照许可费的合理时间确定损害。根据现行法律,商标注册人可以选择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利润。

此外,有争议的侵权人将被要求提供其财务账簿作为显示所获利润的证据,这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是很难获得的,如果无法获得这些记录,则意味着法院将有唯一的证据可以用来计算损害赔偿仅基于商标所有者可以提供的证据。

惩罚性赔偿

修订后的《商标法》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此举旨在惩罚基于恶意的严重商标侵权行为,其损失将是正常损失的1至3倍。

此外,AIC将对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活动的人处以较重的罚款。

法定损害赔偿

此外,修订后的《商标法》提议将法定损害赔偿的上限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这是一个显着的增长,可以有效地抑制商标侵权。

不使用商标不予赔偿

还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商标所有者在过去三年中无法证明其商标使用并且无法证明遭受了其他损失,则修订后的《商标法》提供了不向商标所有者赔偿的可能性。对于品牌所有者,他们必须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使用证据的收集和保留。

在先使用权和合理使用权

修改后的《商标法》引入了优先使用权。即使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中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个人/实体也可以继续使用其商标,前提是该人/实体在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使用了该商标并获得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继续使用仅限于原始范围,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先前的用户对其商标进行更改,以区分二者提供的商品/服务。

但是,新法律中未提及“原始范围”和“影响力”的定义,可能需要在即将实施的实施法规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阐明。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片,商品型号或商品的描述性特征或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地理名称。根据新法律,使用这些元素被视为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知名商标”一词不得用于广告和其他商业活动

过去几年,在中国的大型广告活动和出版物中使用驰名商标一直存在争议,这鼓励了中国公司竞相争夺驰名商标。为了制止这种背离法律性质的行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局和商评委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和惯例,以赋予知名度。

立法者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裁定“驰名商标”一词不得用于商品,货物的包装或容器,或用于广告,展览或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并且不违反《商标》的规定。非公开条款将受到罚款。由于所有权的商业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公众现在可以对中国法律和惯例中“驰名商标”的真实和适当的法律功能更加乐观。

商标与商标名称之间的冲突

修订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如果任何公司将注册商标或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用作其商标名称并引起公众混淆,则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可能会限制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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