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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商品名称应受其先前声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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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维持了玫琳凯公司商标和商品名称“ MARY KAY”的先前声誉,并认为商标“ MK&device”(以下称为“有争议商标”)与玫琳凯公司相似Inc.引用的商标“ MARY KAY”和“ MK MEN”,因此不批准争议商标的注册。

简单的介绍

义乌市朗涛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涛公司”)向国家行政商标局提交了三类洗面奶,化妆品和牙膏商品的有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TMO”)。玫琳凯公司对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它与相同或类似商品中的“玫琳凯”,“ MK MARY KAY”和“ MK MEN”商标相似,并且侵犯了玫琳凯公司的其他在先权利。的。

TMO否决了玫琳凯公司的请求,认为争议商标可以被批准注册。玫琳凯公司对判决不满意,并以同样的理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TRAB”)提出上诉。TRAB认为有争议商标与玫琳凯公司在类似商品中拥有的引用商标相似,因此驳回了有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2014年3月,对TMO的不满推翻了Mary Kay Inc.的请求,认定该商标存在争议可以被批准注册。玫琳凯公司对判决不满意,并以同样的理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TRAB”)提出上诉。TRAB认为有争议商标与玫琳凯公司在类似商品中拥有的引用商标相似,因此驳回了有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2014年3月,郎涛公司不满TRAB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如下:(1)争议商标。“ MK和设备”与上述引用的商标不同,因为其组成元素明显不同;(2)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的指定商品也不相似,因为洗面奶和牙膏的商品与引用商标主要指定的化妆品的商品不同。

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HFG”)由玫琳凯公司委托,指定李律师(律师)和张杰(律师)参加诉讼。

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点

首先,争议商标与所引用商标的整体外观存在显着差异。其次,是玫琳凯公司的著名商标,而不是“ MK”,是“ MARY KAY”。

以下是浪涛公司的主要意见:

从整体上看,有争议商标与所引用商标明显不同。

争议商标是郎涛公司设计的,没有任何意义,具有很高的独特性。

实际上,已经成功注册了多个包含英文字母“ MK”的商标。浪涛公司提供了英文字母“ MK”的商标注册信息。

一审法院支持的证据和意见

HFG为准备诉讼做了很多工作。一方面,HFG积极地与诉讼的被告TRAB的律师进行了沟通。另一方面,HFG准备了以下大量补充证据:

过去几年“ MARY KAY”品牌产品广告和促销的统计数据;

过去几年中“ MARY KAY”品牌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排名统计;

授予“ MARY KAY”品牌的奖项;

“ MK MEN”品牌的使用条件;

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 MARY KAY”品牌的赞赏和反馈。

HFG律师声明中的主要意见如下:

“ MARY KAY”是玫琳凯公司的主要商标和商品名称,自1989年开始注册以来就一直使用,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商标“MARY KAY”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3类化妆品的商品。

两个字母“ MK”分别是商标两个单词“ MARY KAY”的第一个字母。这两个字母被永久用作商标和商标“ MARY KAY”的缩写。通过组合使用,“ MK”与“ MARY KAY”紧密相关,并且在“ MK MARY KAY”商标中具有同等重要和独特的组成部分。因此,“争议商标”很容易使相关公众感到困惑,导致公众将其及其商品与相关商标联系在一起,和/或认为其商品来自玫琳凯公司。

确实,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判断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公众已经形成了第一印象和认知习惯。玫琳凯公司长期以来一直结合使用“ MK”和“ MARY KAY”,这使消费者对“ MK”一见钟情。因此,必须充分保护由玫琳凯公司的投资努力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和市场格局,以及消费者的信任利益,这需要消除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并推翻其规则。争议商标的申请。

一审判决

根据“ MARY KAY”品牌先前声誉的大量证据,一审法院最终决定接受第三方-Mary Kay Inc.的回应意见,并充分考虑了对的可能性商标由事先声誉混乱商标和商品名“MARY KAY”,保持一种观点认为,商标“MK&装置”和所引用的商标“MARY KAY”和“MK MEN”是相似的,并且因此否决了浪涛公司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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