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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安泰公司诉爱梅格工业公司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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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原告为美国安泰公司(纽约),被告为美国爱梅格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为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研究院。案由为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纠纷。

××年5月,第三人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研究院(以下简称“物探研究院”)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原告美国安泰公司(纽约)(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帮助其订购一套STPCASE开发工具软件,费用将在双方正商谈的购买SUN490解释系统项目的价款中统一给付。安泰公司与被告爱梅格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梅格公司”)通过双方在北京的营业机构,于××年5月27~28日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购货合同,卖方为爱梅格公司,买方为安泰公司。合同约定的标的包括:

(1)IDE公司C语言开发环境(实时)一套;

(2)1/4磁带介质和手册一件;

(3)现场安装和服务;

(4)培训和练习。

合同附件第8项规定爱梅格公司在中国用户的现场安装及现场服务为:CASE软件在SUN工作站上的安装,现场CASE软件验收;在用户现场对STP软件的3个月现场服务和升级,包括场地工程师的差旅费和本地花费。附件第9项确定培训和练习为:CDE应用系统的在线式(上机)培训,包括STP介绍、开始启动、STP基本辅导、CDE个别辅导。合同规定要求发货日期为××年6月10日,收到货运单据之后7天内电付美元全款。合同总价为C&F北京,44698美元。双方认可合同所涉及的软件使用方及收货方为第三人物探研究院。××年6月6日,物探研究院与IDE公司签订了软件使用权协议,标明是在HUASUN工作站上安装,为临时版本。××年7月7日,爱梅格公司用传真告知安泰公司货物已运至北京并已交货,要求安泰公司汇款。安泰公司遂在美国境内将货款支付给爱梅格公司。此后,物探研究院向爱梅格公司提供了自己工作站的主机号,爱梅格公司向软件的生产者IDE公司申请了口令字。××年7月16~17日,爱梅格公司依合同,派员到物探研究院安装此套软件。因当时物探研究院尚无SUN工作站,经该院要求,爱梅格公司将软件安装在该院提供的HUASUN工作站上。

安装后,物探研究院曾就软件使用中遇到的障碍要求爱梅格公司协助解决,但爱梅格公司未进行合同规定的有关现场服务。后物探研究院提出该套软件因许可证过期而无法使用,双方为爱梅格公司对合同及附件规定的现场服务、培训练习等条款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物探研究院以爱梅格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致使软件无法使用为理由,要求退货,并于××年3月将软件交还安泰公司,且一直未向安泰公司支付货款。该软件现在安泰公司。爱梅格公司工作人员于××年1月19日致函物探研究院,称STP软件已申请口令为物探研究院安装成功,未发生技术方面的问题,退货和退款都已无可能;并表示物探研究院对爱梅格公司服务不太满意,公司可以改进,希望双方尽快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进行商洽,做出安排。爱梅格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软件已依合同验收、该公司进行过现场服务及派员去物探研究院进行专门培训。

××年10月,安泰公司以爱梅格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泰公司诉称:××年初,第三人物探研究院要求安泰公司为其购买CASE(计算机辅助软件工程)软件,价款由双方商议的计算机系统买卖中统一给付。原告遂与被告爱梅格公司联系,并于××年5月28日签订了购买CDE/STP软件的合同,合同约定发货日期为××年6月10日,取单后7天内电付全款,卖方不仅提供软件,还要提供在用户现场的安装和服务,以及培训和练习。原告已按合同要求电付全款。被告爱梅格公司在××年7月16日给第三人物探研究院安装后,物探研究院因软件发出许可证过期的错误信息无法使用,爱梅格公司虽经多次要求却不予解决,也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现场服务、培训和练习,给第三人及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爱梅格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故起诉要求退还货物,爱梅格公司返还货款44698美元。

被告爱梅格公司辩称:原告安泰公司提起诉讼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依照合同约定,爱梅格公司应在原告提供的SUN工作站上进行安装并提供服务。后爱梅格公司应物探研究院要求,在其提供的HUASUN工作站上临时安装CASE软件,形成的是双方之间一个独立的协作关系,与原告和爱梅格公司的合同无关。爱梅格公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现场服务和升级,应在正式安装后进行。因原告方未能提供合同规定的SUN工作站,致使正式安装一直未能进行,爱梅格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安装后的服务条款,其责任不在爱梅格公司。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物探研究院称:物探研究院通过安泰公司购买了一套爱梅格公司提供的CASE软件。爱梅格公司在软件安装后,未按其与安泰公司所订合同进行现场培训及售后服务,其提供的口令亦已过期,致使我院无法按期使用该软件,影响了预期安排的研究工作,形成较大损失。此套软件对我院现已无使用意义,已退回安泰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泰公司与爱梅格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本合同有关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的处理与物探研究院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物探研究院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合同,安装软件的工作站应为SUN工作站,但物探研究院提供的是HUASUN工作站,而爱梅格公司未表示反对,并已实际安装。根据爱梅格公司工作人员××年1月19日的信函,此次安装无论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属于履行合同的正式安装。爱梅格公司在已收取合同价款的情况下,安装后应保证软件的正常运行,并依合同履行相继的服务和培训义务。爱梅格公司诉称已进行的安装不属履行合同的行为,理由不足。况且,爱梅格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与物探研究院存在另外的独立协作关系的有效依据,对此不予认定。

根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及所做陈述,物探研究院在软件安装后向爱梅格公司提出过进行售后服务的要求,但爱梅格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软件已经验收并进行过合同规定的服务和培训,故可认定爱梅格公司存在着违约行为,是合同未能顺利履行的主要原因。物探研究院没能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站,对纠纷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由于合同未能顺利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软件对需方来说已无使用意义,安泰公司未能从物探研究院收取已垫付的货款,造成了经济损失。该货款及利息,应作为合同不能履行而给安泰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爱梅格公司对损失的形成应承担主要责任,已收货款应部分返还安泰公司。安泰公司及物探研究院亦应将软件退还给爱梅格公司,并不得继续使用。因物探研究院对损失的形成也有责任,安泰公司要求爱梅格公司返还全部货款不应支持。货款的利息损失应计入物探研究院所应承担的损失,不应由爱梅格公司赔偿。

××年12月7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做出一审判决:

(1)爱梅格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美国安泰公司(纽约)货款40228美元。

(2)美国安泰公司(纽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本案合同所涉及的CDE/STP软件一套返还给爱梅格工业有限公司。美国安泰公司(纽约)及石油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均不得继续使用此软件。

(3)本案件受理费8550元,由被告爱梅格工业有限公司负担7695元,由美国安泰公司(纽约)负担855元。

爱梅格工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计算机软件买卖属于一种新商品的交易,在合同的内容上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不同,它不完全是物权的转移,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从本案看,安泰公司及爱梅格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包括售后服务内容。该合同虽然有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内容,但从整个合同的内容看不是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合同及附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属于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因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安泰公司及爱梅格公司均是外国公司,本案属于涉外经济纠纷。双方与本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双方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本合同是双方在北京的营业所所在地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而且依照合同规定及双方约定,本合同的交货地点及售后服务所在地是在中国境内,故本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应确定为中国。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因合同所涉及的双方的营业所及履行地均在中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本合同有关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2)物探研究院的诉讼地位及在本案中的责任。物探研究院虽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因合同所约定的软件安装及售后服务均系在物探研究院进行,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又涉及爱梅格公司为物探研究院所做的售后服务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责任问题,故本案的处理与物探研究院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物探研究院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物探研究院未能及时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工作站,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承担责任。但在此软件买卖合同中,买方是安泰公司,卖方是爱梅格公司,物探研究院不是合同当事人,虽然合同中的实际用户是物探研究院,但在本纠纷发生后,安泰公司仅向爱梅格公司提出退货还款的请求,未向物探研究院主张权利,因此本案的判决中不应涉及物探研究院,不能判决其承担责任。

(3)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系以爱梅格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理由,要求爱梅格公司返还合同货款,并将合同涉及的软件退还给爱梅格公司,故安泰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明确的。本案案情比较复杂,由于爱梅格公司及物探研究院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各执一词,因此对事实的认定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分析推定。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计算机软件的买卖,与其他货物买卖性质上应有所区别。因此认定和处理应考虑保护用户、强调卖方售后服务义务的原则。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的卖方有义务对买方所购软件进行安装、现场服务及人员培训,以保证买方能够正常使用该软件。

具体地讲,本案违约认定涉及以下问题:

一是合同约定在SUN工作站上安装,但当爱梅格公司进行安装时,物探研究院只能提供HUASUN工作站供安装,经物探研究院要求,爱梅格公司工作人员在HUASUN工作站上进行了安装。SUN工作站与HUA-SUN工作站性能相近,软件运行环境相似。

二是爱梅格公司在HUASUN工作站上的安排,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应视为是合同已实际开始履行,爱梅格公司在已收取合同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应保障软件的正常运行。

三是从现有证据分析:爱梅格公司未依合同进行3个月的现场服务及升级培训,而物探研究院提出过要求服务的请求。爱梅格公司没有能举出充分根据证明不能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责任在对方,故应认定爱梅格公司存在违约,是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根据本案情况,安泰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综上所述,爱梅格公司承担本案主要责任,应返还安泰公司货款,安泰公司将SIP软件及有关资料退还给爱梅格公司。对由于物探研究院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安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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