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著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

著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

热门标签:网站建设 电话机器人兴起 企业认证 电视购物行业 电话运营中心 电话机器人源码 呼叫外包 机器人外呼系统软件
4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修订稿)的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为落实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修订了《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13日,发表著名的商标承认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征询公众意见。

主要修订

修订后的草案共有24条。第1-5条规定了立法依据,驰名商标的定义,主题和承认原则;第6-10条明确规定了在不同类型案件中提出的请求承认保护的建议和证据要求,并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申请人;第11至16条规定了标准化处理驰名商标案件的程序和认可标准;第17和18指定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日常应用和知名的商标。保护记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级行政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处理方面的责任和监督。第24条明确了修订文件的实施日期。

强调其“案件必要性”的法律性质

修订草案强调,驰名商标应遵循个人案件识别和被动保护的原则,以体现法律精神,即对驰名商标的承认是基于处理案件的必要性以及法律程序和原则。要求并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从提出保护要求,案件受理(案件转介),案件审理,承认(在决定,裁定或答复中)的主张到案件处理。

规定当事各方提交证据的要求

修订后的草案总结了实践中形成的证据的识别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法规对其进行了修订和详细说明,以促进当事人和各个著名商标审查部门的理解和遵循。同时,修订草案强调,商标局和商标上诉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综合考虑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因素(无先决条件)。

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当事各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确保提供真实的证据;明确规定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提交情况进行核查和审查的责任;案件处理和结果提交,并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立案,汇总和汇报立案情况,并协助核实有关情况;在商标局和商标上诉委员会负责确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并在听证过程中适用法律。修订草案还对参与驰名商标工作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监督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范与驰名商标案件有关的问题的处理

首先,在调查商标案件时,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的结果反馈给商标局;第二,具体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必要时协助商标局和商标上诉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第三,在调查商标的情况下,如果知名的识别保护商标通过欺诈或提供虚假证据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这种认可可以撤销(由于异议案件和复审案件具有法定的司法复审程序,因此不再就此问题作出重复规定);第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依法备案和审查案件的职责,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上级行政部门通知并责令改正。


标签:武汉 钦州 大兴安岭 银川 衡阳 重庆 哈尔滨 运城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著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本文关键词  ;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著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相关的同类信息!
  • 收缩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电话咨询

    • 400-110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