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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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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认为:“人类的智慧是一切创作和发明的源泉。这些智慧的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地保护艺术和发明。”

所谓制度是某一社会全体成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及其相互交换的规则,这些规则往往通过法律加以确定和保障。知识产权制度,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近代史上的新生事物,从其兴起到现在只有三四百年的历史。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于1709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法国于1857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它们是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欧洲,这绝非历史的偶然。在中世纪末期和资本主义初期长达数百年的社会转型的激烈变革中,政治、经济、科技、思想、文化诸方面的发展与变化,才孕育出了近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

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科学和技术一般是分离和脱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还只是偶然和不自觉的行为。那时,技术由平民工匠掌握,技术的进步全凭经验摸索或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改进;科学知识则属于贵族哲学家,科学理论常常落在生产实践之后,只是概括和总结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从前资本主义末期到资本主义初期,正是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进行转化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劳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的体力因素逐渐让位于智力因素,新的生产方式使得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资产阶级在它最初一百年的统治中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机器在制造业、陆路交通和航运方面的应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电报的使用,使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一社会生产的一体化。

二、科技成果成为自由交换的商品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运用科学技术生产的物质产品可以作为商品,但是科技成果本身却不是商品。由于科学技术被长期封闭在一个个具体的狭隘行业和独立的家庭作坊中,主要靠自身的经验积累发展着,很难进入社会进行大规模的应用和转移。在这种封闭性的社会经济格局里,科学技术具有分散性、经验性的特征而缺乏系统性、继承性的发展。所谓“祖传秘方”、“父传子受”是小生产者取得和掌握技术的主要手段。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打破了自然经济中技术部门之间以及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壁垒。由于商品经济需求的强烈冲击,迫使技术向社会发生大规模转移。资本把科技成果还原成一般等价物,并用纯粹的经济效益来衡量他们的价值,这就使得科学技术从一般技艺和狭隘分工中相对解放出来。资本的神奇力量在于,它使得“工匠们成为雇佣劳动者,即把他们的技能和人体一起转化为商品,并驱使其走向市场”。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智力劳动也是一种生产劳动,商品生产不仅指物质生产中的实物形式的商品生产,还包括非物质生产中的无形商品,如服务、知识、信息、技术等生产。这就是说,在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生产的过程中,包括技术、知识、信息在内的知识产品本身(无形商品)与采用知识、信息、技术生产的物质产品(有形商品)都具有同等的商品意义。

三、新文化价值观的确立

从14世纪至16世纪,西欧资产阶级所发动的文艺复兴运动,以复兴古典学术和艺术为口号,反对蒙昧主义和宗教神学,继承、利用古希腊的科学文化,倡导以人文主义为中心的新思想。这一新文化价值观激励人们改造现世、研究自然、重视实际有用的知识。文艺复兴中提出的新的文化价值理念,为资产阶级一手将科学技术作为物质武器,一手将私权保护作为法律武器提供了必要的文化思想准备。

四、新政治文明的萌生

在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从霍布斯、米尔顿到洛克等思想家、政治家,都主张主权在民,倡导平等自由,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特别是洛克的著作阐明了资产阶级关于财产和政权的原则,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在17世纪关于财产与政权的争议。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体系的逐步形成,以及受其影响而产生的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1 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为欧洲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制定自己的法律包括知识产权制度,作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准备。

五、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变革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对有限的科学技术传播和交流,缺乏财产法和契约法的有力保障。商品贸易(包括知识产品与有形商品的交换)必须建立在确定的产权基础上和稳定的交易秩序中,而以重刑轻民、“神事重于人事”为特征的封建法律往往视科技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为私人琐事,很少以国家的名义直接进行调控。尽管在封建社会的晚近时期,出现了印刷专有权、专营权、专卖权,但这些都是封建特许权,而不是资本主义式的私有财产权。这种封建特许制度的受益者主要是印刷商、企业主以及颁发许可证的统治者。而不是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作者、发明者。在有的情况下,封建统治阶级还通过特许制度限制先进思想的传播,迫害进步作者和发明者。因此,封建特许权与近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公元17、18世纪,资产阶级开始在生产领域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产生了一个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一般有形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商品。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专利权,在商品交换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商品标记领域出现了商标权,在文学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著作权。知识产品纳入新型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为知识产权。,

这种财产关系的变革与新法律制度建立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叙述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时一语道破,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律便不得不承让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无需讳言,正是在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推动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享有的无形财产权:才得以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可和严格保护,并逐渐形成一种独立而严密的法律制度。

然而,可能有人会问:中华文明自成一脉而显赫于世,四大发明均发源于斯,14世纪中叶,中国无论在教育还是科技水平方面都达到西欧工业革命前夕的发达程度,为什么这些人类的辉煌创造却未在中国导引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能从另一个方面说明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和条件。

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中国,15世纪都是经济史的一个转折点。这时,欧洲开始走出中世纪,商品市场开始挣脱封建因素的桎梏,获得长足发展。商品市场与市场力量迅速成长,最终扩展到整个社会经济领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资源配置方式与力量。在中国,商品经济和市场因素的发展在唐宋元时期达到一个新的顶峰,到明代中期陷入停滞甚至萎缩,最终未能冲破自然经济的藩篱。15世纪的中国,不仅止步于工业革命的门槛,而且止步于市场经济的门槛。生产技术进步的积累导致工业革命、市场长足发育导致市场经济的历史逻辑在中国未能实现。

制度创新是多种条件共同孕育的结果,除了需求冲动的刺激外,还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中国古代没有产生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是,古代中国缺少知识产权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科技、思想文化的土壤。

第一,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看,我国古代那些实践性的发明曾经使中国具有产生大机器生产的条件,而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经济观念以及当时经济领域领占主导地位的“重本抑末”的经济意识形态,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中国一直维持着小农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结构下,市场经济组织狭隘单一,缺乏科学技术推广的载体,使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受到抑制。商品经济的不发达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得不到发展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第二,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古代实行封建皇权专制,以封建特权、等级制度为其政治制度的核心,缺乏权利平等以及保护私有财产的政治制度;在国家一体、君父一体的观念影响下,统治者自认为有权利也有责任履行教化好民众的职责,使统治者保留对知识选择、传播的权利,历代统治者注重通过法令形式严密控制书籍出版发行①,抑制了知识的创新与扩散;“学而优则仕”,科举考试取仕制度,使人们获利的冲动更多的是通过非经济的手段得到满足,而难以从中诱导出经济理性行为。

第三,从文化思想上看,极力宣扬“忠”、“孝”、“服从”观念和等级特权思想的儒家思想渗透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个人独立、平等的意识无法产生,个人权利淹没在以家庭、家族、宗族和国家为核心的“社群本位”的汪洋之中。加上根深蒂固的“无为”、“无欲”以及“重义轻利”思想的深远影响,使得中国知识分子普遍认为创作活动是为了道德教化,绝非为了牟利。重知识不重权利的基本价值观慢慢腐蚀掉了他们争取权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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