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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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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确定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们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是商品,可以有偿转让。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现实,迫切需要保护智力成果。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科技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高科技产品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不仅是道义上的规则,更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内和国外两种因素促使我国重新着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邓小平同志在接见外国大公司和企业领导人时,无一例外被问及同一问题,即中国如何保护他们的技术。这充分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于一个渴望发展生产力、需要引进技术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是多么重要。

在专利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正式开始起步。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专利局,并开始起草专利法。同年6月,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3月12日,我国专利制度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诞生了。1984年12月,我国决定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985年3月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1985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年12月,中国专利局又发布了《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至此,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的法律架构已基本形成。

在商标保护方面,“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开始恢复。1978年,随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成立,其下属的商标局也随之设立。1979年1 1月,在商标局领导下正式恢复实施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工作,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开始着手制订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仅在我国商标保护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且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史上也有重大意义,它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以法律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时期。

在著作权(版权)保护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的起草亦始自70年代末,1979年中央批准由国家出版局负责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法》)。1980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恢复了印数稿酬计付办法。1982年9月,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了《关于录音录像出版权保护暂行条例》。1984年,文化部颁布了《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次年又颁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版权局。1988年4月,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中首次正式确立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版权,从立法上对知识的商品化问题作了肯定回答,至此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79年开始起草,经过11年的努力,终于在1990年9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问世,并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其中,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中。从此,我国版权保护走上了正常有序的法制轨道。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已能用法律详尽地对由“智力成果”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给予调整。但我们还应看到,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一时期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发达国家和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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