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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议要求其商标申请有使用意向,并对商标实施进行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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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4月20日举行例行立法会议。其中一项立法提案是对《商标法》的修正。在处理恶意商标申请和商标执行方面,拟议的修正案是对当前体系的相当重大的改进。

首先,拟议的修订要求拒绝无意使用的商标申请(第4条)。该规定还将成为异议和无效申请的法律依据。看来中国可能很快会要求每个申请人提交使用意向声明。

其次,拟议的修正案增加了商标代理人的义务。 商标代理人不得接受客户的转让,以提交他们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无意使用或出于恶意的申请。违规行为可能会使代理人/律师受到行政处罚。该特殊规则反映了一些商标代理人故意提出了大量恶意商标申请的问题。政府现在决定不再容忍这一点。商标代理人的上述不当行为也将成为异议和无效申请的法律依据。

第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有权根据拟议的修正案专门针对恶意商标申请施加处罚。目前尚不清楚什么构成恶意商标申请,但我们认为CNIPA将拥有很大的酌处权,以惩罚提出大量与自己的业务无关的商标申请的当事方。

我们最近向CNIPA提议,根据《民法和商标法通则》的诚实信用总原则,应允许合法商标所有人对那些恶意商标申请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索赔。我们希望将来可以承担这种民事责任。

第四,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拟议的修正案涉及执法,尤其是针对商标侵权的强化措施。拟议的修正案将商标侵权的最高法定赔偿从人民币300万元增加到了人民币500万元。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商标所有者实际损失的五倍,侵权者的非法收益或商标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根据现行的《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计算的三倍,并且在民事案件中并不常见。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发现侵权,则将在侵权诉讼中处理假冒商品的方式发生显着变化。根据拟议的修正案,在商标诉讼中,应商标所有人的要求,可以销毁假冒商品。伪造产品仅在去除伪造标签后,不得进入商业分销渠道。主要用于制造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应予以销毁,而无需任何赔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应排除在无偿进入商业渠道的范围内。

所有提议的更改都非常重要。更改的采用将为包括国内品牌在内的全球品牌带来有意义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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