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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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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其核心或者其本质特征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公诸于世,使发明创造者享有独占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以此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和促进发明创造的信息交流。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在对专利制度所做的评论中就指出,发明者从其发明中没有特别的优势(根据1624年以前的英国法),专利制度改变了这一点,它是在发现、新产品和有用的事务中的大才之火中添加了利益的柴薪。

早期的专利权是封建特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源于君主的个别恩赐,并非法律制度上的权利,现代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法律保护。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必须首先制定自己的专利法,专利法是国内法,是根据各个国家或者地区自己的政治、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同时它必须符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一些应共同遵守的惯例或者共同规则,并且适用于在本国申请专利的一切外国人;专利法的核心是保护发明创造,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一旦发生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禁止权或提起侵权诉讼,使其合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为了取得专利,发明人必须向国家的专利管理部门(如美国的专利商标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证明自己的发明达到了“三性”: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排除了纯粹的科学发明,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在工业上产生积极效果:如果是方法,必须可以在工业上使用,达到设计的目的;如果是产品,那么必须可以在工业中能够制造。新颖性就是确保申请专利的技术在申请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布公开过。创造性是一项技术是否能获得专利授权的内在特质,在美国叫“非显而易见性”(incredibility)。简单地说,若一项专利申请是一般技术人员不用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技术改进,则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不能通过这一审查。

这种审查建立在对已有技术的充分检索基础之上,对专利申请进行科学审查,既能保证专利的质量,又能避免让抄袭或者剽窃他人发明创造成果的人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3.技术公开。即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专利公报及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向世人充分公开通报,让社会尽快地、尽可能清楚地获取相应的知识和信息。

美国学者将专利制度视为一种公共契约关系:专利是国家和技术发明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合同,国家同意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对该技术(包括产品和方法)的排他使用权;作为交换,发明人必须将其技术发明的内容公诸于世,让他人有参考研究和进一步做出新发明的机会。公开通报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起法律文件作用,公开宣告专利技术属于谁所有;二是起技术情报信息的作用,这种技术的公开,既有利于科学技术的产业化,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又给社会公众以启迪,从而促进科学研究、发明创作活动的开展。

4.国际交流。在技术已经商品化的今天,跨越国界的技术交流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法虽然都只能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但它是国际技术交流的必要前提,若彼此都建立了专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否则,技术输出方会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不敢贸然输出技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若要参加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专利法律制度,这已为各国的实践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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