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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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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争议,亦称商标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之间就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而且是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后的商标注册人的注册未满5年的商标发生的争执,争执的理由是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

从前述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可以看出,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应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注册的时间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

(2)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4)被争议的注册商标其各自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彼此相同或者近似,这是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关键所在。

在先注册人如果于在后注册商标被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商标有争议,申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同时还要附送有关材料或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并限期答辩。被争议的商标注册人不按期提出答辩,裁定照常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须保证争议双方在争议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依据事实及法律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书面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移交商标局办理,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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