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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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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是指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要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所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不论是否出于故意,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这种行为往往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不仅损害商标权人的权益,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侵犯商标权行为既可以是故意的,又可以是因过失而造成的。如果不仅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又表现为在与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其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如果侵权人仅仅是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虽属同一种商品但使用的只是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而非相同的商标,虽然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这里,划清二者的区别,在于追究何种侵权责任。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此类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到所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不以“明知”作为条件。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销售者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所销售的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因此《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牌、商标织带、印有商标的包装等。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印制商标的单位必须是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核定允许的承揽印刷制造商标的企业,严禁无照或超经营范围承揽商标印制业务。而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印制商标标识,应当凭商标注册证到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印制单位要严格核查证明才能承揽印制业务。

伪造主要是指非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己印制或委托他人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用于生产假冒商品,有的是为了销售标识谋取暴利。擅自制造则主要指非印制单位为他人印制标识或印制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查验有关证明而印制非商标注册人委托的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销售无论是伪造的或者是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这种侵犯商标权行为与前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往往是相互联系、配合的,或甚至是合二为一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指行为人将在市场上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撤除、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后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也叫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除上述四种侵权行为外,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都可以归于这一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②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像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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