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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标法规定的平行进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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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平行进口是一个复杂且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平行进口”是指从权利持有者合法购买并随后在相同或不同市场上通过未经授权的贸易渠道以较低价格出售的正品商品。

由于平行进口本质上是一种贸易惯例,因此它受到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管制。在商标法的背景下,平行进口会极大地影响制造商或贸易商的权利,因为商标可帮助贸易商在市场上赢得商誉并保护其商业声誉。作为领土权,商标还表明商标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当平行进口导致商标商品的来源,声誉或质量的虚假陈述时,就会产生冲突。

毫无疑问,平行进口商从事商业活动是为了赚钱。平行进口的产生是由于不同市场中的汇率波动和税收差异引起的价格差异。这允许第三方在更昂贵的市场中转售商品以获利。根据商标法,防止平行进口的行为包括冒充和/或侵权的诉讼。

平行进口也被称为“灰色市场”商品,因为尽管这些商品可能是正品,但它们是通过未经授权的贸易渠道出售的。印度司法机构最近试图澄清这一“灰色”地区。

水货进口法

在印度,平行进口与《 1999年商标法》所规定的权利穷竭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权利穷竭原则载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6条中,声明“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用于解决知识产权用尽的问题”。因此,每个州有权在其自己的法律框架内禁止或允许平行进口。

在印度,平行进口和商标方面经常讨论的两个主要问题是: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及印度是否承认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国际权利枯竭原则。

判例法

在印度,涉及平行进口和商标法的第一批案件之一是Cisco Technologies v Shrikanth2006(31)PTC 538,在该案中,德里高等法院以单方面强制令有利于原告,并限制了被告进口计算机硬件和商标为CISCO(在印度注册)的硬件组件。原告辩称:

路由器和交换机等CISCO产品是网络基础架构中使用的任务和人员关键硬件组件;原告的产品用于铁路,空中交通管制,医院,防空等关键网络;由于这些网络的故障,原告产品的故障/故障将导致巨大的损失;鉴于所涉产品的至关重要性,必须确保既不进行假冒销售也不通过虚假陈述进行销售……并且在确定是否临时给予临时救济的问题时必须牢记公共利益应在此阶段流向原告。

法院在接受原告的论点时还指出:

所有法定和政府机构都有义务确保该国任何人都不会违反法律。对于拥有注册商标利益的人,《 1999年商标法》第140条作出了法定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货物的进口违反商标第29条第(vi)款(c)项,则海关总署可禁止进口商品法案。我认为法定机构不应当禁止任何此类产品的进口,禁止进口或导致教in他人侵犯其商标/商号专有权的产品。

法院还向海关发出指示,通知所有港口除路由器,交换机或带有CISCO商标和/或桥接设备的卡外,不得进口任何货物,除原告的货物外。

通常,只有当商品投放市场后,其性质或质量发生变化或受到损害时,印度法院才会对平行进口商授予强制令。例如,在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诉G Choudhary先生,2006(33)PTC 425一案中,三星辩称,平行进口墨盒和墨粉的销售并不严格符合印度法律和法规(例如,未附带印度法律和法规)用英文或当地文字撰写的文献和/或标明最高零售价的标签;它们不在保修范围内;使用产品可能会违反使用它们的打印机的保修)。德里高等法院禁止被告直接或间接从事这些产品的交易。

在M / S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诉Altamas Khan案中,General Electric辩称,除其他外,被告将其正品产品进口到其不打算进入的领土侵犯了其商标,并造成了损失。它还辩称,非法买卖导致其声誉损失,因为无法索赔担保或无法使用售后服务的购买者可能会指责或追究其责任。德里高等法院裁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Kapil Wadhva诉Samsung Electronics(2013)(53)PTC112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分庭加强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并裁定《商标法》体现了国际权利穷竭的原则。换句话说,它裁定,一旦商标所有人或其同意将商品投放市场,商标所有人对其商品的专有权就已经用尽。法院除其他外认为,法规中使用的“市场”一词意味着全球市场,并且商标的准备工作《 1999年法案》清楚地表明,立法机构打算承认国际使用权的原则,以便在商标所有人将商品投放市场后控制其进一步销售。

举例说明:如果第三方遵循国际权利枯竭的原则从X国的商标所有人合法地购买商品,然后在也具有国际制度的Y国以较高或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商标所有人不能反对该出售,因为其专有权已经被X国的穷竭原则所用尽。因此,国际穷举制度与TRIP促进自由贸易相一致。

《商标法》第30条第(4)款允许商标所有者在有正当理由反对进一步交易时,尤其是在将商品放在商品上后其状况发生改变或受损的情况下,控制商品的流通。市场。德里高等法院分庭对“正当理由”进行了广义解释,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差异:

服务和保证;

广告和促销活动;

打包;

质量控制,定价和表述;

产品文献的语言。

尽管印度最高法院仍在等待上诉,但该裁决仍然有效。

该裁决的一个显着方面是法院指示,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和平行进口商必须在其陈列室中显眼地展示标语,以表明他们出售的产品是进口的,并且他们本身(而不是商标所有人) –正在提供相关的保修和售后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被命令在其陈列室外展示以下标志:“三星/ SAMSUNG所售产品均进口到印度,SAMSUNG(KOREA)不保证商品质量,也不提供商品的任何售后服务。我们保证商品的质量,并应为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此类做法可以减轻消费者之间混淆和欺骗的风险,并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并区分水货和授权产品。

在印度,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反对或禁止未经授权的平行进口和认罪的唯一情况是,在获得货物后,这些货物要么未被合法购买,要么被更改或重大改动。因此,考虑到权利的国际枯竭制度,平行进口国不必证明商标所有人已明示或暗示地同意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国的唯一负担也许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合规性有关。在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诉Sameer案(209(2014)DLT 1)中,德里高等法院裁定,根据三星分庭的法律立场,,如果进口属于第30(3)条的权限,则灰色市场商品的进口商,其代表或后续购买者将不承担第2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但是,进口商必须证明被侵权的商品是由商标所有人或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投放到全球市场的,其后才合法购买。

海关法

印度海关法还包括关于平行进口的规定。根据2012年中央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知识产权的通函,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禁止平行进口:

货物具有《商标法》第102条规定的虚假商标;

该商品具有与第2(1)(i)()节中规定的内容有关的与该产品的说明,声明或其他说明有关的任何事宜的第2(1)(i)节所指的虚假商品说明。 ii)和(iii)。

这明显偏离了《 2007年知识产权(进口货物)执行规则》,该规则规定,如果商标所有者以规定的格式通知海关当局,要求中止对涉嫌侵犯其权利的货物的清算,则该通知为在海关当局的正式注册下,所有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将被暂停进口,并将根据《海关法》第111(d)条启动没收货物的程序。最终,在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下,没收的货物最终必须销毁或在正常的商业渠道之外销毁。

平行进口的后果

平行进口既有法律上的影响,也有经济上的影响。从经济上讲,它促进了商标商品以不同价格的供应,从而阻止了贸易垄断的建立。在平行的无进口市场中,垄断方法将导致商标所有人或授权经销商所售商品的价格上涨。在没有更便宜的替代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有义务以垄断者设定的价格购买商品。这可能会对整个市场以及供求产生不利影响。

从法律上讲,必须防止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或质量的欺骗和混淆,并保护商标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只有平行进口的产品与直接销售的产品有实质性差异,商标所有人才能提起诉讼,包括假冒,伪造和侵权。

因此,平行进口的积极影响是它会压低价格并以较低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平行进口阻止商标所有人行使其分割市场的专有权利,从而促进自由贸易,但要遵守特定国家/地区遵循的穷竭原则。负面影响是,制造商的分销安排和监控商标商品质量的能力受到限制。平行进口也经常被用作赚取商标所有者声誉和商誉的工具。这会引起假冒行为。

虽然消费者可能会从商标商品的较低价格中受益,但平行进口不一定能保证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因此可能导致消费者不满意,并损害商标的声誉和信誉。但是,从更实际的角度来看,作为最终用户的消费者拥有最终选择权,并且是平行贸易的最终受益者。大多数消费者只会从授权经销商处购买Apple或Sony产品,否则会留意到后果。同样,就药品而言,消费者通常会格外小心,并向可信赖的分销商,化学家或医院购买。

结论

根据印度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只能对经营损害商标商誉,声誉或质量的商品的贸易商采取法律行动。因此,平行进口对商标所有人在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构成了合理限制。

是否允许平行进口的决定最终是质量控制和价格控制之间的选择;在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权利和消费者获取之间;在贸易垄断与自由贸易之间。在商标背景下,平行进口绝不损害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侵权,冒充或伪造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印度法律遵循国际权利穷竭原则,不仅保护商标的声誉资产,而且通过消除利益驱动型商标所有人的垄断倾向,也确保了TRIP规定的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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