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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最高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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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尤其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所判给的损害赔偿显着增加。在与美超集团(Meichao Group)一起针对北京休捷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自两年前开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民事商标侵权案件判处了有史以来最高额的损害赔偿。

美超集团是拥有者的商标“墙锢”在第1类注册这个商标是中国市场的粘合剂和胶水产品用于工业用途上知名。美超集团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秀捷在其产品(混凝土界面处理剂)上未经授权且明显地使用“墙锢”商标(与原告之一相同)侵犯了美超集团的权利。北京修街被判立即停止其非法使用“墙锢”商标,并因其经济损失和维护其权利的合理费用,被判向美超集团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

在该裁决中,由于侵权人拒绝提供所需的证据,因此基本上确定了高额赔偿金。鉴于原告已充分履行了举证责任,法院认为这种拒绝是没有道理的。实际上,根据修改后的《中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如果商标所有人为证明实际损害赔偿金额做出了合理的努力,举证责任将转移到侵权人身上。侵权人未提供有关财务文件或者提供虚假账簿或财务材料的,法院可以决定商标所有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和由此提供的证据的赔偿金额。

该裁决的特点是适用证据规则并参照有关知识产权资产的市场价值确定损害赔偿,这反映了法院在法律规定和基于证据的框架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该决定遵循了知识产权法院最近适用的判例法。在Moncler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商标侵权的最终赔偿为人民币300万元,这是2014年5月生效的修订后的《商标法》所提供的最高法律赔偿。

简而言之,该决定重申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动,旨在使商标所有人能够就其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获得更多赔偿。实际上,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在2014年之前给予的平均赔偿约为8万元人民币。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内部消息来源,201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平均判给法定损害赔偿金为45万元人民币。这一增加极大地促进了司法保护和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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