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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在国家商标案件中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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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最近澄清了瑞典法院在涉及瑞典商标的侵权诉讼中的管辖权范围,该侵权人的住所位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以外。由于国家注册商标的地域性,注册国在聆听援引国家商标权的案件时有合法权益。因此,根据瑞典法律,仅基于原告声称在瑞典发生侵权行为,国家法院应对与在该国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事实

两家拥有在瑞典注册的商标的特定产品的销售和销售许可证的瑞典公司向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提起了针对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被告称,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无权审理此案,因为其所有业务均来自香港,服务器位于香港,域名归香港公司所有,而指控的侵权并未发生在瑞典。

决断

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当被告居籍且侵权行为发生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以外时,瑞典法院是否对侵犯瑞典商标的主张具有管辖权。

法院指出,根据瑞典或欧盟法律,任何规定都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当被告居住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方时,《欧盟布鲁塞尔一号条例》和《卢加诺公约》均不适用。相反,法院强调了商标的地域性,并且根据瑞典法律注册的商标仅在瑞典有效。因此,商标的专有权涵盖可以视为在瑞典作为注册国的使用。

由于商标的地域限制,法院认为,瑞典审理与瑞典商标有关的案件具有合法利益,因此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裁定瑞典法院对有关侵犯瑞典商标权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仅是基于在瑞典发生侵权的指控。

法院没有继续评估在瑞典是否发生侵权,而是将案件移交给地方法院。

评论

该决定确认,如果索赔人声称侵权发生在瑞典,则瑞典法院有权审理涉及瑞典商标的案件。这意味着,法院不应因缺乏管辖权而根据程序理由驳回该案,而应根据案情审理该案。因此,即使侵权方已在欧洲联盟或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方定居并开展业务,瑞典的权利持有人也有可能在瑞典执行其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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