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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专利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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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纠纷即包括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后。有关当事人对该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当归谁所有而发生的争议,还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

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谁所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自由发明的权利归属

也称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完全自主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都归发明创造的完成人。

(二)合作发明的权利归属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

对于委托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均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完全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委托的权利归属。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法律作了对受托方更为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1.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的“本单位”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单位、聘用单位等。

我国专利法规定又包括三种情况:

①在本职工作中执行发明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比如,医院麻醉师的本职工作是利用现有药物及器械在病人手术前实施麻醉,如果单位未下达给该麻醉师具体的从事麻醉器材开发与改进的科研任务,麻醉师又在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下做出了“多功能喉镜”麻醉器械改进的发明创造,就应当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又比如,有一家工厂总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按照该办公室工作标准的规定,“负责组织解决设计、制造、工艺管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负责组织全厂的技术革新及技术管理归口工作……及时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该工作人员所提出的“直流电动机升高法防断结构”技术方案,被认为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单位分配参加比较短期或临时的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工作,从而作出发明创造的,也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③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包括离体、退休、辞职、除名、调动工作等所有离开原单位的情形。此外,停薪留职、内部调动还可参照适用该条款。例如,一名长期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动其走向脱离具体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在新的岗位上,如果该技术人员搞出了一项与原来从事的科研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则应看其走上新的工作岗位的时间和作出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超过一年。如果在一年之内,就可以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已超过一年,则可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1)法律直接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属于技术成果完成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成果时,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依合同的约定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为了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其面向市场,自筹资金,按照市场需求自立课题,为有利于使单位闲置的设备、技术资料得到充分利用,有利于减少单位与职工之间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的纠纷。单位和职工可以按照专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单位与职工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避免出现争议和举证的困难,但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不否认口头约定的存在及内容,或有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也应当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的合同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由单位和职工共有,也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由单位享有,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或其他补偿;还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由职工个人享有,单位享有免费使用权或其他补偿请求权等。

需注意的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专利权归属的范围只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此情形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是“主要”利用还是“非主要”利用都无关紧要,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情形,双方的约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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