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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程序和策略: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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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在德国可以强制执行:德国商标,欧盟商标,基于国际注册,名称和未注册商业名称的德国商标。

德国商标受《商标法》的约束,该商标法实施了欧盟商标指令(89/104 / EEC)和《商标相关行政诉讼程序条例》。

欧盟商标受欧盟共同体商标条例(207/2009)和欧盟条例2015/2424修订以及共同体商标实施条例(2868/95)的约束。

扩展到德国的国际注册受《马德里议定书》和《商标法》的约束。

名称和未注册的商业名称受《民法》和《商标法》的约束。

国际条约

德国还加入了一些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协定》。知识产权方面(请参见www.wipo.int/wipolex/en/和www.dpma.de/english/index.html)。

未注册商标

商业名称一旦在德国首次使用,便会受到保护,使其免受新的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侵害,但这种保护的细节可能很复杂(例如,保护可能受当地限制,自然人可能并存)同名)。

未经注册的商标和其他商业名称(例如,商业符号)仅在获得特定德国市场上足够的公众认可之日起才能受到保护,免受较新的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标和商业名称的侵害。所需的最小阈值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如果标志具有显着性,则相关消费者中20%到25%之间的识别度足以通过阈值测试。但是,如果该标志是描述性的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具有显着性,则它还必须通过在德国使用而获得独特性。因此,为此的阈值被设置为50%。根据第6条的规定,仅在德国境外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达到实质性程度,才能提供保护仅在商标众所周知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巴黎公约》之二。这通常需要60%到70%的识别率。这些要求必须通过根据先例确定的要求进行民意测验来证明。

注册商标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并拥有商标。

尽管无需对具有某些商标事务管辖权的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或联邦专利法院(尽管不是侵权案件)进行代理,但在德国没有住所,所在地或商业机构的申请人或所有者必须指定德国代表。尽管无需向DPMA或专利法院提交授权书,但必须适当授权德国律师和德国专利律师。其他代表必须提交书面授权书(以德文或正本并附德文翻译)。无需公证。但是,外国申请人和所有者可能需要遵守其当地的正式要求。

可以对商标进行注册,该商标由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任何符号组成,尤其是单词,数字,图形设备和三维形状。其他符号能够注册到可以图形表示的程度(例如,颜色(组合),声音序列和气味)。

用图形表示的标志必须能够以法律方式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

符合以下条件的标志不符合注册条件:

没有任何鲜明的特征;

具有描述性;

被竞争对手用来描述他们的商品和服务;

仅由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组成,是获得技术成果或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所必需的;

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

可能会欺骗公众,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由受法律保护的标志组成,未经主管当局授权;要么

已出于恶意申请。

但是,可以通过获得大约50%的独特性来克服上面第一到第三点提到的理由。

程序

DPMA将就商标的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务的正确分类以及全额支付申请费)和绝对驳回理由审查商标申请。如果有任何不足之处,DPMA将在一项正式诉讼中提出,给予申请人至少一个月的答复时间。这些期限可应要求延长。该决定又可以在通知后的一个月内通过向DPMA提出行政上诉或直接向专利法院提出全盘上诉,具体取决于最初发布该决定的DPMA人士的身份。DPMA上诉庭的决定可以向专利法院上诉。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的决定可能会上诉到联邦法院。出版和注册DPMA发放了补贴后,商标就会出现(无需任何正式诉讼,此过程可能会在申请后的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完成,尽管可能会有很大差异)。从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中记录之日起,该商标对第三方具有效力,这也是计算五年宽限期的日期,在该年之内必须将该商标真正使用,除非提出异议。在异议的情况下,开始日期推迟到对异议作出最终决定的日期。

商标注册发布后三个月,可以提出异议,但还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必须明确指出反对派所依据的权利及其范围。

对于每项权利,必须针对新权利提出单独的异议。通常,异议程序是没有口头听证的纪律程序。一个典型的案例将涉及一轮或两轮的简短提交。目前,在DPMA之前,异议程序中的第一项决定可能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

异议可能基于较旧的德国商标和欧盟商标,在德国有效的国际商标以及在德国受保护的商标。也有可能对较早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如果新商标或其规格中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与基于异议的旧权利相同或令人困惑,则基于旧权利的可受理异议将成功。这包括与较早商标关联的危险。基本上,较早的驰名,著名或臭名昭著的商标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将更广。

如果必须使用该商标,则异议较新商标的所有者可以对真实使用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反对者必须在前五年内建立真正的使用方式,DPMA在书面程序中对此表示满意。与欧盟商标异议程序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相关的使用期限会提前(即,当新商标被申请时必须已经进行了真正的使用,并且一直持续到做出最终决定的日期),除非没有-使用是特别原谅的。

异议也可以基于异议商标是以代理人或(通常为外国)商标所有人的其他代表的名义注册的理由。

如果在异议胜诉的范围内,一旦裁决最终具有约束力,该异议商标将从注册簿中删除。

任何所有者均可随时通过向DPMA提出相应的书面请求,完全放弃其商标或就某些商品或服务放弃其商标。

一个商标未投入使用正版五年内登记之日起,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异议程序的最终决定被视为无效。但是,只要支付维护费,该商标就将继续存在于公共记录中,因为不需要声明或使用证据。如果必须真正使用商标,则任何第三方都可以随时提出撤销请求。如果所有者在两个月内不反对,商标将被撤销。如果有异议,则应通知第三方,然后可以根据不使用的情况向德国唯一的主管区域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如果所有者在提出撤销请求之前已经开始真正使用,则商标即使超过五年未使用也不会被撤销。但是,在拥有者意识到其潜在的备案后,在取消请求之前不到三个月开始的使用将不予考虑。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撤销请求,并且商标可以被撤销:

由于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商标已成为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要么

使用商标可能会误导公众,尤其是在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此外,如果所有者未满足其法律要求,则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撤销请求。

该商标也被撤销,取消因绝对的驳回理由的存在,如果障碍,在保护上取消的申请作出决定和取消是在10年内注册日期的请求的时间仍然存在。就所列举的理由而言,如果在注册日期后的前两年内启动了该程序,并且注册明显违反了有限数量的规定,则可以依职权撤销商标。

这些理由仅适用于注册了商标的某些商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取消仅涉及商标的那部分。

作为异议程序的替代方法,较旧权利的所有者可以随时根据德国有效的较旧商标或商号提出取消要求。但是,即使满足其他要求,如果旧商标的所有者在有意连续五个周期内故意容忍将较新商标用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则也不能取消注册。年–除非是出于恶意获得的新商标,或者是先前同意注册和使用的旧权利的所有者。此外,如果较早的商标可能已在较年轻商标注册的公布之日被取消,则不可能取消。

可以基于原始或后续的绝对拒绝理由,缺乏拥有商标的资格以及缺乏真正使用的理由提出取消请求。

撤销撤销或由于存在较早权利(仅由此类权利的拥有者)的诉讼也可在主管的地方高等法院进行。

该商标可以申请备案的部分或全部,它是由支付的适用养路费注册的商品和服务10年后可以续订。所有的续订和删除都将记录在寄存器中,可以从www.register.dpma.de在线访问。

执法

民事侵权诉讼可能基于与较早权利的冲突。通常,首先通过发送警告信要求侵权者提出侵权要求,并要求其停止合同并终止合同罚款条款。除非侵权者做出了这样的承诺,否则要求停止和终止命令的诉讼将仍然可以受理。

如果此事紧急,权利持有人可以向主管的地区高级法院寻求中间禁令(每个州的少数法院的专门庭权限集中在州一级)。请愿人必须在得知侵权后立即要求禁制令救济(此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尽管通常同意在一个月之内达成;某些法院最多可判给两个月的期限,而更长的期限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授予。情况)。除非侵权人承认法院的命令是最终裁决且具有约束力,否则请愿人将不得不提起正常的侵权诉讼。

民事侵权诉讼中可以使用以下补救措施:

要求停止和终止,这不取决于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通过三种替代方法证明实际损失的索赔:

类比许可;

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侵权者因侵权或不当得利而获得的利润;

销毁和召回或永久出售的索赔,除非这不成比例;为了确保这种要求的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中间禁令命令进行扣押;

要求获得有关非法标记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销售渠道的信息的索赔(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第三方也可能有这些索赔);

声称侵权者在提出索赔时需要提交或允许使用银行,金融或商业文件,除非这样做不成比例。法院有权保证保密性;

信息索偿,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单方面中间禁令予以批准;

要求发布最终判决。

根据当事方胜诉的程度,可以判给合理的律师费和法院费。

故意商标侵权是一种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当地检察官办公室有权主动或在收到投诉后开始诉讼。权利人影响调查(包括进行调查的速度)的可能性是有限的。

扣押和进口假冒商品最终销毁在德国根据德国和欧盟的法规是可能的,关于详细的信息,可从德国海关总署在www.zoll.de/english_version/d0 ...。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德国商标的所有权变更是通过法律实施(例如,法律继承)或基于协议(例如,转让)在注册簿之外发生的。尽管不是必须在寄存器中记录这种更改,但是强烈建议这样做,以确保可以立即执行权利。所有权变更的有效性和形式取决于适用法律。对于这样的注册商标,没有正式的要求。作为德国法律律师或专利律师的德国代表可以要求在注册簿中记录所有权的变更,而无需提交基础法律文书的副本或正本。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必须提交文件证明。

商标许可也在注册簿之外授予。仅在获得许可权的许可人/所有者的同意下,被许可人本身才能启动侵权诉讼。没有法定要求注册许可证。

商业名称和名称被认为与相关的商业运作或公司密不可分(例如,商誉),未经商业运作本身或许可给另一家公司,不得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复杂。

相关权利

作为独立且具有足够原创性的创作作品的商标也可能受版权保护。这不仅适用于设备商标,而且在极少数情况下还可能包括符合高标准原创性的口号。

此外,商标侵权与《德国不公平贸易惯例法》之间可能存在联系。这个法律领域有很多先例,而且非常复杂。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商标侵权的问题,但主张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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