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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包装烟草制品:是否存在商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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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致力于实施一系列改革,以减少吸烟以及因使用烟草和烟草制品而造成的有害影响。



作为这些改革的一部分,政府提出了立法(2011年《烟草无装饰包装法案》),要求对烟草产品进行无装饰包装。预计将于2012年生效的2011年《烟草无装饰包装法》将有效防止在产品包装上进行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广告和促销,以期:

降低烟草制品对消费者,尤其是澳大利亚青年的吸引力和吸引力。

降低烟草产品包装误导消费者使用该产品的有害影响的能力。

多年来一直要求在产品包装上增加健康警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减少在澳大利亚销售的烟草制品的数量,以及潜在的新用户,尤其是吸烟者对烟草制品的吸收率。

《 2011年烟草无装饰包装法》还限制以非严格方式在烟草产品或其零售包装上放置商标,从而阻止将此类商标用作设计功能,以将注意力从健康警告转移到其他地方,或者促进使用烟草或烟草制品。



近期的公共卫生和公平交易权问题,比普通包装法更能引起篱笆两侧公众和游说团体的愤怒,该法最终由参议院于2011年11月10日通过,成为《烟草普通包装法》。 2011。



除了公共卫生方面的情感问题和对烟草公司贸易行为的限制之外,与知识产权和商标的商业价值有关的立法还产生了许多有趣的问题。



立法对商标使用有何影响?

立法深入研究限制商标方式的领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使用。谨慎地确保不限制烟草制品制造商和销售商获得其商标注册的能力,从而保护此类商标免遭他人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它还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将先前注册的商标免于不使用而采取的移除行动。但是,该立法明确禁止以高度说明性形式停止在烟草制品上使用商标。一个商标可以在烟草制品的零售包装上展示的商品仅限于Lucinda Sans字体中的商标名称,正常加重常规字体和规定颜色的大小不得超过10点。基本上,该立法模糊了商标所有者为烟草制品注册的所有其他标志的效力。



立法是否“获得”知识产权?

辩论的焦点之一是,根据立法,政府是否实际上正在获得烟草制品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如果是这样,则有理由根据《宪法》第51(xxxi)条以公正的条款对所有者进行补偿。毫无疑问,政府有能力获得商标出于公共卫生考虑而限制和限制商标的使用,但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据称该立法是政府“获取”了知识产权。提及“商标”的定义以及根据《 1995年商标法》进行注册所赋予的权利,有助于做出这种决定。



该法令第17条规定:“商标是用来或意图用来将人在交易过程中处理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任何人处理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别人。”

根据第20条,注册商标可为注册所有者提供:

“专有权:

(a)使用商标;

(b)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

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有关的信息。”

立法允许商标所有者保留其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他们保留了专有权。由于使用某些标志的能力受到限制,人们质疑在零售包装上不再使用的标志具有排他性的价值。但是,该立法的更重要的结果似乎是丧失了使用某些标志的能力,因此无法区分商标所处理或在贸易过程中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他人处理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者。这种损失远远超出了《商标法》本身的范围,并且似乎导致烟草制品所有者在阻止竞争者提供可能不再与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有区别的商品或服务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以前通过使用相关标志来区分。



自然,论点扩展到使劣质或假冒产品更容易与知名品牌一起生产和销售,从而减少了合法烟草产品所有者的武器库,因为它不再能够依靠图形符号来区分其其他产品。该商标已广为接受一项法律规定,采用图形标志是消费者用来识别他或她本来应该购买的同一产品的一种帮助,但他或她的回忆不完善。还应认识到,这样的标志增加了伪造者为生产伪造产品必须解决的复杂性,从而使所有者更容易发现劣质的复杂标志仿制品。商标的



价值

辩论中出现的一个积极信息是,承认与商标使用本身有关的价值。除了考虑如何宣传或销售特定产品外,还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商标产品本身上出现的商品本身可能会诱使消费者首先购买商品时没有购买意向。癌症委员会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以及在五个国家/地区进行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除其他外,“烟草业使用香烟包装技术和设计创新来传达每个品牌的特定属性,并扩展其用户的个性和社会地位”,以诱使成人和青少年购买他们的产品。它进一步指出,这是通过采用特殊的色彩和图像并使用“光滑”,“金色”和“银色”这样的术语来实现的。



确实,良好商标的力量现在似乎已广为接受,因为它能够增加销售,而广告或营销支出没有任何明显的差异。但是,选择和品牌战略需要与市场保持一致,并与时俱进以适应市场观念的变化。



不相关商品上的烟草品牌

将商标扩展到不相关商品上的烟草商标所有人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无装饰包装法是否将扩展到对这些不相关商品使用这些商标。



通过在新的第231A节中对《商标法》进行的拟议修正来解决这些问题,该修正案规定,该法规可以针对2011年《烟草无装饰包装法》做出规定。



特别是,新的部分将规定根据《商标法》制定法规,以规范《 2011年无烟烟草包装法》(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法规)对《商标法》和《 1995年商标实施细则》的影响。但是,《 2011年烟草无装饰包装法》并不是要防止烟草公司在烟草或烟草制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



目前,尚无法对第231A节及其在无法访问法规的情况下的效果进行进一步评论。考虑到法规可能具有广泛的范围和影响,因此尤其如此。



无疑,许多利益集团将寻求影响法规的起草,范围和效果,在澳大利亚乃至全世界都会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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