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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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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或者说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这种权利的双重性的含义是说,知识产权是关于智力成果的一系列权利,它蕴含着人类的智慧和文明,是一种精神财富,能够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产生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益,又能够投入到生产领域,转化成为有形的物质财富,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的需要,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知识产权中必须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以实现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和对智力成果完成者的激励。各项具体的知识产权都赋予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和独占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而获得物质报酬。比如,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出版其作品而获得稿酬,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的许可使用合同而得到经济利益。

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所有人应当享有人身权,是说智力成果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一般都体现着脑力劳动者的个性特征,同特定的智力成果完成者的人身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知识产权大多包含有人身权的内容,以期实现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比如,专利权人有权在有关的专利文件上署名,表明自己是该项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而且这种权利是永久性的,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在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人身权色彩是最浓厚的。比如说,学术专著的作者,其著作权主要表现为(著作)人身权,学术性越强的著作,其读者群越小,此所谓“曲高和寡”、“高处不胜寒”是也!此类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中包含的财产权往往难以实现,著作人身权得以凸显。仔细分析起来,我们可以说,相对于普通作品来讲,一个严肃的、负责任的作者在学术专著中所付出的心血和花费的时间要大得多、长得多,创作过程要艰难得多。在社会科学领域是这样,在自然科学领域也是如此。一项发明创造,其发明人不仅在取得专利权以前对该发明创造具有人身权、署名权,而且在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专利权消灭以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仍然享有人身权,其他人不得对该项发明创造主张任何权利。再比如,一家商号(厂商名称)兼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性质,商号的财产权是基于人身权而产生的,商号中的人身权,严格地讲,是一个厂商的商业信誉权,即商誉(goodwill)。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其商誉——商业信誉权——重于泰山,必须精心加以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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