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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的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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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l条第1款、第4款和第43条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两种,即商标局依照职权撤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单位或个人的请求裁定撤销。两种撤销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

(1)无效撤销程序的提起。无效撤销程序的申请人。以不同理由提起商标权无效申请的,申请人资格有所不同。对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上述第1、2种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的请求。商标局也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侵犯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而注册的不当商标,申请人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凡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的,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裁定。但申请人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或者理由申请裁定。

无效撤销程序的申请时限。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以不同理由提起商标权无效申请的,申请时限不同。因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和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撤销请求时,没有时间限制。由于侵犯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注册不当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请求的期限限于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注册满5年之后,已注册商标即具有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再提出撤销就很困难。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商标不当注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都可以提出撤销请求。是否为恶意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定。我们认为判断恶意的构成,首先应注重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注册人在注册时是否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驰名商标的存在。其次应认真分析行为人在该商标注册后的表现。如商标注册人根本就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图,注册后并未进行任何实际使用;在商标注册后以高价向社会出售,或者高价向驰名商标所有人转让,以牟取非法利益;造成市场混淆,使人误认为注册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搭驰名商标的便车等等;均属于“恶意”。

(2)商标局无效撤销的程序。商标局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撤销事由”可以依照职权作出撤销决定。当事人如果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对上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或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就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重新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

(3)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撤销的程序。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侵犯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而不当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评审提出撤销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评审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 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上述被撤销的注册不当的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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