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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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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的概念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为许可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人为被许可人。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与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注册商标依法转让后,转让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归于消灭,受让人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许可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法律制度,转让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该注册商标的其他权利仍属于许可人。

我国《商标法》第40条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未作规定。在实践中,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排他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3)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注册商标使用许可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基本情况,如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国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姓名等;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的范围和名称;许可使用的形式;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数量和销售区域;许可使用费及其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商品质量的要求及质量监督办法;商标标识的印制或者供应方式及要求;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生效的时间等。

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注意事项

(1)未经商标局备案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上述规定是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管理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商标局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注册商标的转让对转让前已经生效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根据《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3)许可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和被许可人对商品质量的保证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注问题。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被许可人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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