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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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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雨IPO),是联合国系统下的专门机构之一,是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1883年签署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署的《伯尔尼公约》,先后成立了分管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两个工作机构,1893年这两个机构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国际局提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7月,召开了有51个国家参加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该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总数为181个。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这一条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职责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执行巴黎联盟及其有关专门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鼓励缔结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对请求知识产权法律和技术援助的国家提供帮助,向成员国提供发展法律基础设施、体制框架和人力资源等具有连贯性和针对性的援助;收集和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提供工业产权国际申请方面的服务;协调和简化各种规则和行为;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

面对新世纪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新挑战,WIPO还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与成员国和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创造一个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深入认识知识产权对人类生活所作贡献的环境和基础设施;特别需要帮助发展中国家,以使他们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并使用知识产权制度。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和管理

WIPO设立了四个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

大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机构,由既是WIPO成员国又是其管理的任何一个联盟的成员国的所有国家组成。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协调委员会的提名任命总干事;审议批准WIPO的工作报告;通过WIPO的财务规则和各联盟共同经费的预算;确定哪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WIPO召开的会议等。

成员国会议由WIPO所有成员国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探讨成员国之间就有关知识产权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并交换意见和建议;确定发展中国家两年发展合作计划及所需预算;通过修订《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建议等。

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它既是一个咨询机构,又是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就一切有关行政财务的问题提出意见,拟定大会的议程草案,提出总干事人选;负责组织有关会议;收集知识产权情报,出版有关刊物等。

国际局是WIPO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国际局

负责执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的计划,并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资

料和其他服务。

3.WIPO管理的条约

WIPO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的条约,根据其不同作用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条约确定了各成员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的基本标准。其中涉及工业产权的是:《巴黎公约》(1883年);《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1989年);《商标法条约》(1994年);《专利法条约》(2000年)。涉及版权方面的有:《伯尔尼公约》(1886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Et内瓦公约》(1971年);《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

第二类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全球保护体系条约。此类条约确保一项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或申请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具有效力,建立了工业产权的多国快速保护机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这些条约提供的服务,简化了提出单一申请或在对某一知识产权寻求保护的所有国家提出申请的手续并减少了相应费用。它们是:《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97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

第三类为分类条约,该类条约创建了把有关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编排成便于检索的索引式可管理结构,便于查询。属于这类公约的有:《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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