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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案: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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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审:广州星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威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体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个案摘要

广州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鸿福)是拥有1946396号(2002年9月28日注册)和1948763号(2003年9月21日注册)组合商标(“中文字星”的商标)的所有者。 ”),分别指定用于第36类的“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管理”等服务和第37类的“建筑”等服务。鸿福后来将商标转让给了广州星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星河公司)星河公司许可鸿福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鸿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鸿福及其附属公司在广州,北京,上海和其他城市开发了多个“星河”房地产项目,获得了许多奖项。

从2000年开始,江苏威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威孚)在江苏省南通市启动了以“星河花园”,“星光花园”,“星光景观花园”为名的各种房地产项目。这些公寓楼的名称已由南通市民政局批准。

星河公司和鸿福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威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威孚使用“星河花园”作为其公寓楼的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这不会误导消费者对该建筑物的开发商。一审法院进一步裁定,由于威孚不具有搭便车的意图,其行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威孚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SPC)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威孚使用与所引商标相近的“星河花园”这一名称作为其公寓楼的名称,很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威孚今后不得使用“星河”作为尚待开发和出售的建筑物的名称,并应赔偿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50,000。人民币造成的经济损失。

意义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它涉及为房地产销售服务注册的商标的保护,以及法院判定侵权行为存在后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澄清,当商标等知识产权与产权发生冲突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到公共利益。该案考虑到威孚公寓楼的名称已被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此外,居民在该综合楼居住了多年,没有证据证明居民在首次购买时是否知道该建筑物的名称侵犯了所引用的商标。完全终止使用“ Star River”会造成商标所有者和公众/居民利益的不平衡。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完全禁止使用建筑物名称,而是裁定尚未开发和出售的建筑物不得使用该名称。该裁决保护了商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所有者的利益,同时将对公共秩序和利益的损害最小化,突出了司法指导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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