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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从哲学上研究知识产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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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理论最基本的概念,也是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它是整个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构建的基石。弄清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就能明白为什么专利、商标、版权等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被统一到知识产权名下,这些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有什么共同的基本属性,为什么知识产权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或法域,以及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它学科或法域的关系。

要弄清知识产权的客体为何物,不得不涉及哲学问题。事实上,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对其客体是什么的哲学争论上。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涉及到人们对世界本原的认识。

许多学者和文件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知识产权的客体。笔者在《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一文[6]中将其归纳为三大类:智力创造成果、商业性标识、其它经营性信息。张玉敏教授早在 2001年即进行了类似的分类[7],1。但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上述归纳并不是严格的定义,因为尽管我们也许同意上述三大类涵盖了当前知识产权客体的所有类别,但并没有说明这三者何以作为同一个事物被统一到知识产权名下,三者之间连接为同一法域的共同特征是什么。这正如说“人”包括男人和女人一样,虽然穷尽了“人”的类别,但我们依然不清楚人之何以为人。

按照科学理论的要求,要说清楚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客体下定义。根据下定义的范式,我们首先必须找到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然后说清楚同一上位事物属下的不同事物之间的本质区别。

事实上,关于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基本概念的争论焦点其实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是什么。据笔者所知,对于这个上位事物,学者们迄今各持己见。郑成思和张玉敏等提出了信息说[7,8],刘春田提出了形式说[3,4],吴汉东提出了知识产品说[9],张俊浩提出了信号说[10],李琛提出了符号说[11],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rahos)则提出了“抽象物”的概念[12]等。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个问题,不得不从我们大家都认同的最上位的事物说起。这就不得不追溯到世界的本原这个最基本的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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