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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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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从性质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在作品使用形式日趋多样化、使用范围日趋扩大的情势下产生的。著作权人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无法确切了解自己的作品被何人,在何时、何地使用,更谈不上收取报酬。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需要一种组织机构,代表自己解决这些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就产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起源于法国。1847年,两位法国作曲家和一位作家在巴黎一家音乐咖啡厅发现咖啡厅有人正在演奏他们的作品,于是拒绝为饮料单方面付款,由此引起一场诉讼,结果他们胜诉,并成立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演奏权的组织,这就是现在的音乐作者作曲出版者协会(SACEM)。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演奏者协会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集体管理作为对著作权管理的一种制度,逐渐被世界各国所肯定,在一些国家已相继成立了各种集体管理组织,而且这种管理模式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机构的重视。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机构指示该组织国际局准备一份研究报告,就在著作权中某些权利的集体管理问题向各国政府提出适当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和邻接权集体管理顾问小组曾讨论过该研究报告提出的草案,目前该研究报告已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用英、法、德、日文出版。从世界各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情况看,其重点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世界各国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即民间性的私人团体和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有民间机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在东欧国家,后来又发展到讲法语的非洲国家。而西欧的新趋势是,国家加强了对集体管理协会的监督和政府的干预。其二是集体管理的布局问题。有的国家按作品的分类分别成立协会,而另一些国家则成立一个包括各创作领域的统一的协会。无论采取何种布局,重要的是管理组织的有效工作,否则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管理机构需要相当程度的垄断性,以求工作的有效性。因此应避免一类作品几个协会同时管理的现象出现,否则就会导致重复管理,力量分散,效率降低,给作品的使用者带来种种不便。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保护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一般来说,作品使用者有使用作品的需求,但在无法联系权利人时,可能因未能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放弃使用作品,从而影响作品的传播。此外,也有可能出现作品使用人使用他人作品不支付报酬,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于这种矛盾冲突,集体管理可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保证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让公众得到大量的文化产品,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

(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特别是财产权只有在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而集体管理组织可代表著作权人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谈判、签约、追索使用费等,以确保著作权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著作权人可以因此避免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创作中去。

(3)减少和避免纠纷。集体管理使得使用作品和支付使用费有了便捷的渠道,可以减少和避免许多因此而发生的纠纷。

基本职能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 -

根据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目前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主要是经著作权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具体表现为:

(Ⅱ)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凡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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