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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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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对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均作了规定。例如,美国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法国、德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原因在于,商标的功能是使人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当注册商标具有此项功能时应让其继续存在下去,当注册商标失去此项功能时则不应让其继续存在。此外,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便于商标所有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今后是否继续使用该商标。

我国历史上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曾作出过不同的规定。1950年颁布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曾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专用权,专用权的期限为20年。”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 “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白核准注册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而“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当时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根据注册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互惠协定作出决定,按外国商标在其本国注册的有效期计算。这种计算方式造成外国人与我国人之间、外国人之间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其计算方式也非常复杂、烦琐。因此,我国后来又规定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仍存在本国商标与外国商标保护期限不一致的现象。

1982年的《商标法》遵循国际惯例,对国内外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何国国民,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有效期限均为10年,从在我国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并沿用至今。所谓“核准注册之日”,是指以在商标登记簿上登记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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